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爆破安全警戒由队长(副队长或当班负责人)负责。在爆破作业部位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插信号旗、标志牌、彩条封闭带等)。使爆破作业区域相对封闭,禁止闲散人员进入。
第二条在班前交底中爆破队队长(副队长或班负责人)要将警戒范围和要求对警戒执勤人员进行交底,并负责检查落实。
第三条重点警戒部位(如爆破区的正前方、重要交通要道口、筛分系统等),警戒执勤人员由副队长或爆破员执行,其他人员配合。不得由实习生、辅工单独完成重点警戒部位的执勤任务。
第四条爆破警戒执勤人员,必须佩戴袖章、口哨和配备统一频率的对讲机。
第五条队长(副队长或班负责人)必须对安全警戒的执勤情况进行督促落实,只有在确认安全后方可下令起爆。
第六条爆破公司安全员负责对爆破警戒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发现警戒有遗漏或其他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爆破队将隐患排除后方可起爆。
第七条警戒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警戒,并监护警戒范围内的人员和设备撤离至安全地点。
第二章 爆破警戒范围的规定
应根据不同的爆破环境,按爆破振动、爆破飞石、爆破冲击波、有害气体扩散的安全距离理论计算公式,分别计算出安全允许距离,取其中最大值作为爆破安全警戒距离的确定依据。
第八条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负责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第九条人员警戒安全距离的规定:
1、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炮区边缘:警戒距离不得小于200m。
2、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警戒距离不得小于300m。
3、二次爆破:警戒距离不得小于300m。
4、遇风天且警戒区为斜坡面,顺风下坡方向警戒距离应为正常距离的1.5倍。
第十条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的规定,松动爆破对设备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
第三章 信号
第十一条警戒信号应采取音响信号,必要时可增加视觉信号。
1、音响信号:对讲机。警戒负责人与炮区负责人和警戒人员之间的联系采用对讲机。
2、视觉信号:红旗,旗面规格(0.4×0.6)m2,旗杆长度不小于0.5m。警戒人员使用红旗进行警戒。
第十二条警戒负责人、警戒人员、炮区负责人、起爆人员应实行“三联系制”,即:
1、第一次信号(警戒信号):间断鸣单词长声,即鸣30s、停、鸣30s、停、30s。炮区负责人向警戒负责人发出警戒信号,随后警戒负责人确认警戒人员到达警戒地点后向警戒人员发出警戒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撤出警戒区,设备撤至安全地带,各警戒人员向警戒负责人回复安全信号,警戒负责人向炮区负责人汇报警戒安全,炮区负责人确认炮区起爆安全,令起爆人员做起爆准备。
2、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连续三短声,即鸣10s、停、鸣10s、停、鸣10s。起爆准备完成后,炮区负责人向警戒负责人发出起爆信号,随后警戒负责人向各警戒人员发出起爆信号,确认警戒安全后向炮区负责人汇报,炮区负责人确认炮区起爆安全后向起爆人员下达起爆命令,进行起爆。
3、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即一次长声,鸣60s。起爆后经确认无危险时,炮区负责人带领一名起爆人员进入爆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向警戒负责人发出解除警戒信号,随后警戒负责人向各警戒人员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十三条各类信号均应保证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