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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垃圾箱清运管理办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08 10:05 来源:煤矿安全网 垃圾箱 驻地 单位 垃圾清运 清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垃圾箱的使用及垃圾清运,积极响应环保工作,打造优良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将二矿垃圾箱清运管理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条 综合科是垃圾清运的归口管理科室,负责各垃圾点的垃圾清运及对垃圾车的日常保养与管理

  第三条 综合科负责矿区垃圾箱的清运、保洁、整理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矿内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垃圾收集,垃圾箱及存放点的保洁、整理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 垃圾箱投放位置

  第五条 根据矿内生产、生活及人员居住情况,进行合理摆放垃圾箱,垃圾箱位置如下:银都1号驻地、银都2号驻地、银都修理铺、银都加油站、华泰驻地、华泰修理铺、赛博瑞特驻地、绿润破碎驻地、1号煤场停车场、2号煤场停车场、3号破碎筛分停车场、地磅房、经销商驻地、门岗、大门口停车场、矿生活驻地、办公区、车库、库房、锅炉房共20点。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由生产技术科在排土场指定生活垃圾集中排弃地点,综合科应严格按照指定地点进行排弃,不得随意排弃。

  第七条 垃圾箱日常管理工作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在使用过程中,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垃圾箱丢失、损坏的,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新的垃圾箱,所有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八条 垃圾箱使用单位应做到垃圾入箱,对洒落在垃圾箱周围的垃圾要及时清理入箱。

  第九条 垃圾箱满后,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综合科,由综合科进行清运。

  第十条 综合科应建立垃圾清运台账,详细记录垃圾清运工作,对各点垃圾箱及时清理。

  第五章 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 矿区禁止使用垃圾坑,对继续使用垃圾坑、随意排放生活垃圾、未及时清运垃圾的外委单位,按照将二矿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严禁在垃圾箱内焚烧垃圾及倾倒污水,发现一次对使用单位罚款5000元,如果导致垃圾箱损坏的,责任单位在7天内必须购置新的垃圾箱,并接受6000元的处罚。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垃圾清运收费标准为:清运按80元/箱的标准收费;每月20日结算,费用从各单位工程款或者租赁费中扣除。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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