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垃圾箱的使用及垃圾清运,积极响应环保工作,打造优良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将二矿垃圾箱清运管理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条 综合科是垃圾清运的归口管理科室,负责各垃圾点的垃圾清运及对垃圾车的日常保养与管理。
第三条 综合科负责矿区垃圾箱的清运、保洁、整理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矿内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垃圾收集,垃圾箱及存放点的保洁、整理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 垃圾箱投放位置
第五条 根据矿内生产、生活及人员居住情况,进行合理摆放垃圾箱,垃圾箱位置如下:银都1号驻地、银都2号驻地、银都修理铺、银都加油站、华泰驻地、华泰修理铺、赛博瑞特驻地、绿润破碎驻地、1号煤场停车场、2号煤场停车场、3号破碎筛分停车场、地磅房、经销商驻地、门岗、大门口停车场、矿生活驻地、办公区、车库、库房、锅炉房共20点。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由生产技术科在排土场指定生活垃圾集中排弃地点,综合科应严格按照指定地点进行排弃,不得随意排弃。
第七条 垃圾箱日常管理工作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在使用过程中,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垃圾箱丢失、损坏的,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新的垃圾箱,所有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八条 垃圾箱使用单位应做到垃圾入箱,对洒落在垃圾箱周围的垃圾要及时清理入箱。
第九条 垃圾箱满后,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综合科,由综合科进行清运。
第十条 综合科应建立垃圾清运台账,详细记录垃圾清运工作,对各点垃圾箱及时清理。
第五章 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 矿区禁止使用垃圾坑,对继续使用垃圾坑、随意排放生活垃圾、未及时清运垃圾的外委单位,按照将二矿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严禁在垃圾箱内焚烧垃圾及倾倒污水,发现一次对使用单位罚款5000元,如果导致垃圾箱损坏的,责任单位在7天内必须购置新的垃圾箱,并接受6000元的处罚。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垃圾清运收费标准为:清运按80元/箱的标准收费;每月20日结算,费用从各单位工程款或者租赁费中扣除。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综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