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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外委营业场所管理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08 10:07 来源:煤矿安全网 经营场所 外委 严禁 矿区 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区各外委单位、经销商、各类商铺(以下简称经营场所)的管理,规范矿区各经营场所的宿舍管理、各类餐厅(含食堂)的饮食卫生与安全、环境卫生、供排水、垃圾处理、锅炉房、便利店等经营场所、公共区域的卫生等管理工作,积极应对政府各类环保、安检、卫生等部门检查,整体提升将二矿的矿区面貌和公司形象,特制定此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将二矿经营场所及外委单位的后勤管理。

  第二章 后勤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矿区及各施工单位、经销商、商铺(餐馆、商店、休息间、修理铺、洗浴、理发店等各类商铺以下简称经营场所)的后勤管理全部纳入将二矿管理范畴。

  第三章 办理入驻将二矿经营场所申请条件

  第四条所有经营场所的单位,应自带入住申请所需相关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活动结对认亲户家庭情况登记表》、个人体检表及健康证),到保卫管理部门领取审批表(详见附件)。

  第五条办理入驻申请人需提供,所有入住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活动结对认亲户家庭情况登记表》、人员信息花名册、个人体检表及健康证、房屋租赁信息、临时用地使用规划信息、营业资质(矿区是否符合矿区规划标准、各类营业资格证)、经营单位环境、卫生营业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所有经营场所在申请入职营业之前必须在保卫科签署《治安管理协议》。

  第四章 管理细则

  第七条矿所有经营场所的管理工作必须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由经营场所对自身的后勤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出现的一切问题由各经营场所承担。

  第八条综合科代表矿方负责对经营场所后勤的相关工作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权力,并有权处罚及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各经营场所物业相关事宜必须服从矿综合科人员的管理,接受矿综合科的统一管理,规范后勤管理的各项业务。

  第十条各经营场所使用矿任何资源(水、电、暖、网、煤、燃油等)必须按规范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如需交纳相关费用的,必须经关联科室的相关票据。私自改动、更改相关设施者;私自使用矿内资源者;私自排放、丢弃、处理垃圾(废弃物)者均按矿内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禁止私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磁炉、电饭锅、热得快、电热毯等大功率1KW以上电器,违者按矿相关规定处罚,并没收相关电器。

  第十二条房间内不得存放大量现金或贵重物品,外出时及时关闭好门窗,丢失责任自负。若出现入室撬锁、物品丢失事件,及时向保卫科汇报。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矿区建设房屋或临时使用活动板房,必须按程序到矿生产技术科填写临时用地申请单,并经相关科室审签后方可建设;如若作为经营场所,除上述审签外,必须经综合科、矿长批准,并自行办理按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规定的证件和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十四条凡是在矿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经营;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还必须持有卫生检疫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严禁无照经营。

  第十五条矿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房屋租让合同及本管理办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与矿区的监督检查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矿区内的个体商户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扩大营业面积,不得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

  第十七条各个体商户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 纠缠消费者并向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② 销售商品短尺少秤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③ 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

  ④ 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⑤ 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⑥ 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⑦ 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⑧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⑨ 从事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商店柜台、货架、物品摆放有序,商品分类合理,陈列整齐美观,无积尘污垢;店内光线充足、空气清新;保持卫生整洁,做到地面无烟蒂、痰迹、纸屑,墙壁、天棚、灯具无积尘,商店周围地面无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商店应在门口设置垃圾箱,并且应严密闭合,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存货和大件物品分类垫高存放,做到防潮、防腐、防鼠。

  第十九条各餐馆在采购、生产、加工、经营、运输、存储食品时,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条餐厅门窗、四壁、天棚、灯具完好。无灰尘蛛网,玻璃明亮,桌椅摆放整齐、无灰尘、无积垢,地面无油垢、痰迹、烟蒂、垃圾,有流水洗手设备及适量的痰盂、卫生箱,有固定式卫生宣传板(画)。生熟食分开存放,冷藏洗涤消毒设备齐全;灶房、灶台、地面铺装完好,无破损,整洁无油垢。

  第二十一条盛装食品的生品、半成品、成品容器应分开,做到洗刷清洁,餐厅消毒;切制生熟食品的砧板分开,刀具锅勺无锈、无油垢,碗、盆、筷及售货工具洗刷干净,餐具消毒,坚持工具售货、货款分开;食堂机械设备、案、柜,做到无灰、无油垢、见本色、无异味,做到无蝇、无蟑螂、无鼠迹鼠害;主副食品库分开,食物应密封保存。通风良好;库房食品离墙、离地,分类保管,摆放整齐,做到无积垢、无霉变、无虫蛀,有防鼠设施,无鼠类鼠洞鼠害。

  第二十二条不采购、储存、加工、销售腐败变质和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浊不洁、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以及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从事餐饮人员须定期体检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健康证,讲究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等,着装整洁,发不外露,不留胡须。须做到班前班后洗手,讲究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商店应配有与本店规模相配套的货架和柜台,保鲜冷藏类食品应配备有冰柜等设备。餐馆需配有消毒柜、冰柜、电风扇或电视;就餐桌椅摆放合理;有明码标价的菜单,供客人使用的纸巾、牙签、烟灰缸及毛巾;店内有垃圾篓和痰盂。

  第五章 管理费用收取

  第二十五条 管理费是对矿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商户集体活动所收取的费用,用作矿区公共设备、设施的水电、日常维护、保洁以及公共服务管理等活动的费用开支。收取金额(暂行):餐馆为1000元/月,商店为500元/月,修理铺为500元/月,其他经营场所待定。收取时间为当月5日之前,逾期将给予加倍处罚。

  第二十六条综合科定期对矿区所有经营场所(餐馆、商店、休息间、修理铺、洗浴、理发店等各类商铺,以下简称经营场所)的卫生、服务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餐馆进行考核,对问题比较严重的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矿内各经营场所要为广大拉煤司机做好就餐、送餐(货)、提供开水等服务工作。所有经营服务、商(物)品价格需报矿综合科审核后方可执行;确需价格调整者,需提前书面申请,审批后执行,严禁随意提高价格。

  第二十八条矿各经营场所及各经营场所必须遵守矿内制度要求,综合科有权对经营场所后勤管理出现的安全和管理漏洞及隐患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综合科定期对矿内各经营场所的用煤、用水、用电、垃圾清理、网络、土地使用等服务收取管理费用,其他服务类按实际发生情况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综合科对经营场所的各类管理费用建立好使用明细台账,综合科每月21日向矿内各经营场所出具缴费通知单,向矿财务科缴管理费,财务科开具收费凭据,并向综合科反馈,综合科及时更新台账。

  第六章 相关处罚

  第三十一条各外委单位爱护公共场所卫生,保持驻地、商铺等周边环境卫生及室内卫生,严禁将果皮、纸屑、烟头随地乱扔,严禁从门窗、车窗等向外抛洒杂物,严禁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等,对有上述行为者或单位处以500元-5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爱护矿内垃圾存储、清运设备,严禁私自焚烧、掩埋各类垃圾,违者视情节严重按矿相关规定给予2000-6000元的处罚,并按规定限期整改;各外委单 位排污必须按矿规定设置相应的排污设施,严禁私自排放废弃物,违者视情节严重按矿规定给予1000-5000元的处罚,并按规定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各外委单位驻地严禁将易燃易爆、枪支刀具等危险品带入房间,违者处罚200-50000元,并追究所在单位责任,按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外委单位宿舍、食堂、商铺等公共区域严禁带入、养殖任何动物,违者处罚1000元/次,并责令立即整改。

  第三十五条各外委单位严禁员工在宿舍内喝酒、打闹、滋事,违者矿内处罚1000元/人/次;严禁在矿区内组织或参与涉及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有上述行为者或单位处以500元-10000元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外委单位要积极配合保洁公司打扫卫生工作,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禁止在驻地各建筑物墙面上乱写、乱贴、乱画现象,严禁在宿舍区、开票室、所有公共场所外私自张贴广告、宣传标语等,确需使用者报矿经营科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并备案,违者处罚1000元/次。

  第三十七条各外委单位自觉爱护矿内公共物品,丢失或损坏公共物品照价赔偿,故意损坏者加倍处罚,无法查明责任人的由相关人员共同赔偿。

  第三十八条严禁将自行车、摩托车(包括三轮摩托)等非机动车驶进矿区,如有违反将对当事人或所在单位每车次处500元-1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如遇上级单位或政府部门检查,各外委单位要积极配合,无条件按矿相关部门要求,安排人员共同完成检查前的一切工作。不积极配合的外委单位处罚1000元/次。

  第四十条 严禁翻越和故意破坏生活区栅栏,对违反上述行为者或单位处以200元-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严禁在公共场所及宿舍区内大声喧哗、制造噪音,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对有上述行为者或单位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如有违反将对责任人或所在单位处以500元-5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所有施工单位厨房、宿舍等重点部位存放菜刀、水果刀、其他刀具等危险物品,必须入柜上锁统一保管。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的,对当事人或者单位处罚500--50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重罚,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未经矿方书面同意,严禁乱拉、乱接电线、电缆或擅自开启配电柜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上述行为者或所在单位处以200元-2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不经矿方批准,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做饭或取暖,如有违反将对所在单位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对因私自使用明火造成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以10000元-20000元罚款,因私自使用明火造成的火灾以及一氧化碳中毒等事故,责任自行承担。

  第四十六条 外委单位、各经营场所如不按照规定缴纳各项费用,综合科将按照费用的两倍进行考核。严重违反规定者,综合科有权封停经营场所,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露天煤矿综合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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