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公司成立通防管理机构。配备通防副总工程师,设置通防部和通防队。通防部配备部长、副部长、技术人员;通防队配备队长、党支部书记、副队长、技术员(不少于2名)等管理人员,通防队管理人员不低于8职。通防部部长、通防队队长应由从事井下工作不少于3年的工程技术人员并专业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通防部、通防队的业务范围:具体组织实施矿井“一通三防”相关工作(通风、防治瓦斯、防尘、防灭火、爆破)管理、技术、现场作业等相关工作,连续不断的供给井下足够的新鲜空气,冲淡和排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创造适宜的气候条件,杜绝通风、瓦斯、煤尘、火灾及爆破等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通防队必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矿井规模配备足够的专业工种人员,如测风员、测尘员、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人员、爆破工、仪器仪表维修员、仪器仪表发放人员、密闭工、风筒工、防尘工、隔爆设施安装工、瓦斯抽放泵司机、瓦斯抽采工、维修工、木工、注浆工、管路安装工、防火工、注氮机司机、管路巡检工、束管检测工、气体分析员等,保证完成矿井“一通三防”相关工作。
第四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矿井配备测风员不低于2人、每个采区配备测尘员1人。专职瓦斯检查人员的设置由总工程师按实际需要进行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