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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16 09:52 来源:煤矿安全网 爆破 雷管 爆炸 物品 严禁

  第一节 爆炸物品购买管理制度

  第二百一十三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由通防队安排专人负责购买。

  (一)公司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向长武县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申请表》,持单位管理卡到县公安局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

  (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三)爆炸物品的购买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四)爆炸物品到矿后,由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及时进行入库。

  严格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如实将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等信息录入民爆信息系统。

  第二节 爆炸物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

  第二百一十四条 爆炸物品储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爆炸物品必须放到专用的爆破器材库,并有公安签发的储存许可证。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条款。

  (二)井上、下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 必须穿棉布或者抗静电衣服。

  (三)爆炸物品库严禁存放其它无关物品,保持库内卫生清洁,无杂物、淤泥,无渗漏水现象。开箱时必须在套间进行。

  储存库内应放置温度和湿度计,库房内温度不宜大于35℃,湿度不大于70%,并每天记录。

  (四)爆炸物品库要接入与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直通电话,并保持畅通无阻。

  (五)地面爆炸物品库的储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炸药允许最大储存量6500Kg,雷管允许最大储存量20000发。

  2.储存库内爆炸物品摆放应摆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3.储存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品种爆炸物品时,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4.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0.6m,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0.2m,宜在地面画定置线。

  5.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雷管不应超过 1.6m,炸药、索类不应超过1.8m,宜在墙面画定高线。

  6.储存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小动物进入和防止阳光直射措施

  7.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8.库房入库通道、雷管导通间、发放间门口须设置静电释放装置。

  雷管导通操作间应使用有色金属制造的工具、辅具,桌子的边缘突起高度至少高于软质垫层10mm。

  在发放间外部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牌(雷管发放间、定量1000发)。雷管发放套间的地面和台面应当铺设导静电橡胶皮(板),其下铺设金属网并采用导线可靠接地。电雷管发放桌子的边缘突起高度至少高于软质垫层10mm。

  (六)井下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放硐室必须设在独立通风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

  (2)发放硐室爆炸物品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需要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3)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 厚的砖墙或者混凝土墙隔开。

  (4)在井下爆破物品发放硐室门口安设人员定位基站和视频采集装置,实现进出库房人员信息监测。

  (七)爆炸物品库必须有发放爆炸物品的专用套间或者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物品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八)各种爆炸物品的每一品种都应当专库贮存;当条件限制时,按国家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拆箱零散雷管应放置在临时发放间内。

  存放爆炸物品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物品箱。

  雷管和炸药存放时要摆放整齐,实行挂牌管理。

  (九)地面进入库区人员不得将手机等其他杂碎电源带入存储库房。

  (十)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者壁槽内安设照明设备。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物品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者线路发生故障时,检修人员可以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十一)井下使用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二十四字口令“用多少,领多少;用不了,背回去;雷管药,分别放;药入箱,锁要上”的要求,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开存入专用的爆炸物品箱,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爆炸物品箱必须完好且上锁,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并且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放在爆破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爆炸物品严禁乱扔、乱放和私藏。

  (十二)爆炸物品库的保管员要负责库房内的爆破器材的摆放整理,清点上账,做到班班清,月月结,账、卡、物三相符。

  (十三)严防变质、自燃、自爆、丢失和被盗等。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及保卫部,由保卫部立即报告长武县公安机关。

  (十四)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事件,应当立即报告长武县公安机关。

  第三节 爆破器材废品销毁制度

  第二百一十五条 爆破器材要按出厂的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对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处理。爆破器材废品销毁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爆破工交回的报废及变质或失效的爆炸物品,保管员必须集中妥善保管,并登记造册,不得任意乱放,丢弃和失散。

  (二)爆破工对现场出现的瞎炮处理完毕后,必须认真搜巡收集残骸,交回爆炸物品库,严禁擅自丢弃处理。

  (三)安全员严格把关,督促爆破工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防止废旧雷管掺入煤、矸石中。

  (四)爆破器材集中销毁时要写出销毁报告,制定销毁实施方案。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型号、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上报长武县公安机关组成销毁小组,实施销毁。

  (五)每次销毁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安机关规定量(雷管不得超过1000发,炸药不得超过150公斤)。

  (六)销毁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具体采用何种销毁方法和安全措施,在编制销毁方案中给予具体说明。

  (七)销毁前必须认真、准确、如实填写报表,经长武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由公安机关组织按规定销毁。

  第四节 爆炸物品库房安全警卫、值班管理制度

  第二百一十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个环节的安全全面负责,督促落实民爆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

  库房保管员必须是政治可靠、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的人员担任,经公安机关审查并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严格出入库登记手续、查验制度,严格执行购买、运输、储存、领用、发放、清退的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登记完整。

  做到安全用电,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面存储库房安全警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仓库必须做到“四防”,即:人防、物防、技防、犬防。

  (二)严格实行24小时专人看守、看护,每班值班看守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将巡视情况登记形成台账并导入巡更系统。

  (三)储存库要求必须具有2条以上大型犬(大型犬即:一般身高为50cm以上或体重在30kg以上),且夜间处于巡游状态。

  (四)值守人员每班加强对民爆器材仓库的门窗、通气孔、监控系统、红外线报警器等设施巡查,对库区围墙、排洪沟等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

  (五)报警、视频监控等设备应有备用电源(不间断电源),要求对控制台设备视频部分供电不少于1小时,报警部分供电不少于8小时。所有视频监控存储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入侵报警装置、周界报警装置每次撤防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六)库房门口8m范围内不得有易燃物品,15米范围内不能有针叶树和竹林,库区内不能堆放易燃物和种植高棵植物。每个储存库应配备至少两个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七)储存库治安防范系统出现故障,应在48h内恢复功能。在修复期间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应急措施,并于24h内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

  (八)库房周边山体要定期进行观察,特别是在雨季要随时观察,预防山体滑坡造成次生灾害。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井下爆炸物品临时发放硐室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格实行24小时专人看守、看护,每班值班看守人员不少于2人。

  (二)在井下爆破物品临时发放硐室门口安设人员定位基站和视频采集装置,实现进出库房人员信息监测。

  (三)井下爆破物品临时发放硐室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物品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物品库回风侧,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的抗冲击波密闭门保持常闭状态。

  第二百一十九条 库房值班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值班人员必须穿防静电服上岗;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禁止在值班期间有打牌、下棋、看手机等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二)加强巡逻,发现问题和不安全因素,要果断处理,并及时查清原因,并与通防管理部门联系或报警。

  (三)杜绝闲杂人员进入库区,检查人员严格登记方可进入。

  (四)做到文明礼貌,处理好内外部关系。

  (五)进入库区人员不得将手机、矿灯等其他杂碎电源带入存储库房。

  (六)按照规定,专库专用,分库存放、堆码整齐、不超高、不超量、不混存。库房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严格防火、防盗、防雷电、防潮、防洪等各项措施。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通防管理部门、保卫部及公安机关。

  (七)严格办理出入库登记手续,按规定领退爆炸物品,做到没有审批单不发,手续不健全不发,不是爆破工不发,安全员不在场不发,违反规定的不发。坚持随用随发,不予付,不转借。退库的爆炸物品清点入帐后,及时分类,各归其库,不得任意存放在其它地方。

  (八)对库内储放的爆炸物品要建立明细帐,做到班清月结,帐目清楚,帐物相符不得有丝毫差错。若帐物不符或发生其它问题,要立即向通防队、通防部报告。

  (九)负责对到库内爆炸物品的卸车工作,并按规定存放。

  (十)保持库区整洁,地面库区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种植农作物,清除库区周围的杂草,排除一切可燃物,以防火灾。

  (十一)对储存库配置的防盗报警设施、消防设施、防雷设施和防静电以及相关设备设施,每天检查设备运行及完好情况,并定期维护,确保各类安设设施齐全有效、安全可靠。

  第五节 人员出入库管理制度

  第二百二十条 库区值守人员必须保持高度安全防范意识,严防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爆炸物品库;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

  进入库区的人员和车辆,严禁将火种、火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库区,严禁在库区从事对库区构成安全危险的一切活动。

  严禁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进入库房;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爆炸物品库内。

  任何人员进入爆炸物品库必须将矿灯放在爆炸物品库发放室外指定地点,严禁将矿灯带入爆炸物品库。

  (二)爆炸物品库内不得待客会友,停留无关人员。

  (三)除爆炸物品保管员外,其他任何人员进入爆炸物品库必须在爆炸物品库人员出入登记簿上签名登记。

  (四)上级机关检查时应有公司有关人员带领或持公司开具有效证明并在检查登记本上进行登记,方可入库。

  (五)进入库区人员必须遵守库区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服从保管员的监督和检查,严禁非工作、检查人员进入爆破器材存放室。

  (六)出入库区人员必须完善签字手续,自觉接受库区保管员对可携藏物品、物体的搜查。

  (七)发现可疑人员靠近或强行进入库区,应劝阻、劝离,严格监控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八)爆炸物品库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爆炸物品保管员要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九)公司领导及管理部门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出入库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节 库房交接班制度

  第二百二十一条 地面爆炸物品库及井下爆炸物品临时发放硐室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一)按时交接班,把当班未办完的事情交代清楚,做好记录。

  (二)检查值班用品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本班期间所发生的情况及时处理,处理结果要记录清楚,汇报通防队值班领导。

  (四)交接班时,必须严格检查各部位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好,有无可疑迹象,并记录在值班登记本上。

  (五)交接班时,当班人员交代不清楚或接班人中不履行职责,出现问题后,交接班人员同时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节 爆炸物品库消防管理制度

  第二百二十二条 爆炸物品库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确保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一)通防队负责库房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开展消防设施维护、灭火器具配置更新等工作;

  (二)库区内禁止烟火,单个储存库配备至少两个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三)地面爆炸物品储存库门口8m范围内不得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储存库区内严禁堆放易燃物和种植高棵植物。

  (四)地面爆炸物品储存库区消防水池配备消防水泵,水池储水量不少于 15m3,并定期检查。储存库区内单个储存库应配备至少两个 5kg 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五)仓库保管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知识。

  (六)库区内消防设施齐全,有灭火器、消防水源、沙子、水桶、锹、镐,并定期检查、更换,确保完好,严禁挪作它用。

  (七)仓库保管员按规定对库区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自己不能处理时,立即向通防队值班领导汇报。

  (八)库内设有直通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的有线调度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

  (九)任何人严禁将烟火、手机、可燃物、易燃物等带入库区。库区内动火、动焊作业必须经企业安全部门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万无一失,确定专人监督作业,并严格限定动火区域,做到人走火灭、人走物清;火种及可易燃物不许在库区过夜。

  第八节 爆炸物品库定员定量制度

  第二百二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拆箱、分发等作业实行定员定量管理,不得超员超量。

  (一)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驾驶员都必须是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并持有公安机关核发许可证的人员担任。实行专人购买、专车运输、专库储存、专人使用的制度。

  (二).地面爆炸物品库按核定数量储存爆破器材,不准超过库容量。炸药允许最大储存量6500Kg,雷管允许最大储存量20000发。

  各库房严格执行定量管理,在危险品库房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标明定量。

  (三)爆破员在使用爆破器材时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四)爆破器材购买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储存量。

  (五)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准超过规定限量。

  第九节 爆炸物品装卸、出入库管理制度

  第二百二十四条 爆炸物品装卸、运输,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装卸、押送。

  (一)装卸人员应严格按要求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搬运,作业前要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完好,清除运输工具和车辆内的一切杂物。

  车辆应熄火、制动,不应在装卸现场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

  (二)提供爆破器材的民爆公司负责将爆破器材运到地面爆炸物品储存库,通防队负责安排专职人员将爆破器材从地面爆炸物品储存库运到副井口,从副井口装入专用矿车转运至井下爆炸物品临时发放硐室。

  爆炸物品运送到井下爆炸物品临时发放点时,要及时入库,并进行入库登记。

  (三)装卸爆破器材时,保管员要认真清点好数量,并填写交接清单存档,做到帐目清楚、数字准确。

  (四)地面爆炸物品的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安全员、押运员应在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不应小于 2.5m。

  (五)遇雷雨、暴风等恶劣天气,禁止进行装卸作业;路面有冰雪时,应采取防滑措施。装卸作业的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的设备。装卸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六)运输车辆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戴化纤制品的衣物和穿带钉子鞋,不准携带烟火和通讯工具。 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八)严禁野蛮作业,不准拖拉,翻滚、脚踩包装箱(袋)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九)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爆破器材不准发运和入库。

  (十)装卸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

  (十一)装卸作业结束后,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许遗留爆破器材,并于保管员做好交接。

  (十二)在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使用专用车辆,装好爆破器材后,加锁专人护送。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严禁混装、混送。

  (十三)禁止将爆破器材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十节 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第二百二十五条 爆炸物品的入库,必须由安全员、押运员、库房保管员三人现场交接、签名,检查、核对入库数量,做到准确无误方可入库。

  保管员必须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班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并按规定将上述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爆炸物品的出库,必须由爆破员领取,非涉爆人员一律不准领取爆炸物品;如同时领取雷管和炸药,必须由两人以上放可领取。

  第二百二十六条 使用班组要根据当班工作定额提出炸药、雷管需要量申请,经通防队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凭此单据保管员才准发放。

  爆破员领取雷管时,必须出示爆破员作业证,储存库保管员发放爆炸物品时应登记好数量、规格、条码编号、箱号,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签字确认。

  第二百二十七条 领取爆破物品时雷管要装入防爆式便携箱中,进入现场后炸药和雷管不得随意乱扔乱放。

  现场每班实际使用量要由批准人负责核实,认真填写爆破作业登记表,对爆破器材领取情况、爆破作业情况、爆破器材退库情况要如实登记,确认无误后由批准人、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四人签字认可。

  爆破作业完毕后要及时检查、清理现场,剩余的炸药和雷管要在当班使用后立即清退回储存库房;严禁个人私存,退还后保管员必须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百二十八条 保管员必须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并报告通防队、通防部。

  第二百二十九条 加强记录仪器、物品的管理,不得遗失、转借。严格爆炸物品末端管控,按规定时间及时将记录仪器的记录内容上传至公安机关爆破作业现场视频管理信息系统。

  严格执行购买、运输、储存、领用、发放、清退、看护的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登记完整,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

  第十一节 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第二百三十条 地面采用民爆运输车辆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二)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三)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在库区内不超过10km/h、矿区内速度不应超过30km/h。

  (四)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三)运送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物品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物品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时,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物品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四)在装有爆炸物品的罐笼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物品时,不得超过4m/s。司机在启动和停止绞车时,应保证罐笼不震动。

  (六)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物品。

  (七)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当铺有胶皮或者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置1层爆炸物品箱。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运输炸药、电雷管的矿车或者车厢必须有专门的警示标识。

  (三)爆炸物品必须由井下爆炸物品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五)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二百三十三条 由爆炸物品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二)爆炸物品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不得将电雷管和炸药混装。严禁将爆炸物品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物品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三)携带爆炸物品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物品人员沿井筒上下。

  (五)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六)用人车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爆炸物品。

  (七)人工搬运:1人背运时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箱;2人搬运,每次不得超过2箱。搬运时严禁扔、摔、碰、撞,要抓稳、抓紧、轻拿轻放。

  第二百三十四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以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物品,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物品。

  第十二节 爆炸物品领用、发放、清退管理制度

  第二百三十五条爆炸物品库保管员爆炸物品负责发放工作,电雷管发放前,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前应当填写《爆破器材现场领用审批表》,报项目安全负责人批准,方可领取。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时,应当由安全员在场监督,并签名核准。

  保管员对检测合格的电雷管,用专用手持机扫描所发放的电雷管后,再输入到爆破工的专用卡上。发放的爆炸物品必须是有效期内的合格产品,并且雷管应当严格按同一厂家和同一品种进行发放。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也不得使用。

  雷管的发放间内最多允许暂存1000发雷管,严禁将零散雷管放在地面上,宜挂在架上或存放在防爆箱内。

  爆炸物品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

  保管员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班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爆破员每次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雷管不得超过200发),不得转交他人或者挪作他用。

  当班领用的爆炸物品现场爆破员、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如实填写现场爆破记录;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不得在爆破作业现场存放。

  第二百三十六条 正常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地点领取火工品时 要严格执行领料单制度。其他确需爆破作业的地点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爆破地点首次领取使用火工品时,领料单必 须由矿(公司)总工程师签字。

  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炸物品领取数量必须符合生产作业计划和爆破说明书规定。每班班前会前需爆破作业施工的单位将由区队负责人签章的计划单报送至通防队,经通防队值班干部审核确认后,由负责该单位的爆破工填写审批单。爆破工持审批单前往地面火药库或井下临时发放点领取爆炸物品。

  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控制爆炸物品的领取数量,不得超领。

  爆破工领到炸药、雷管时要当面点清,分别存放入爆炸物品箱内,并上锁。爆破作业单位使用统一规格爆炸物品箱,爆炸物品箱要密封完好、锁具完好、编号管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火药箱必须放置在巷道顶帮完好、支护完整、无积水、无淋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存放点不允许有设备、电缆及其它物件、杂物等,存放处须设置栅栏、警示牌。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爆破工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爆炸物品箱内并加锁,存有爆炸物品的专用箱不得离开爆破工视野。

  爆破工在现场所使用及剩余的雷管、炸药数量,要由施工单位本班的跟班队长(或班长)及安全员、爆破工在现场爆破记录单上签字,并核对好数量,确保准确无误;爆破工交班时要将剩余的爆炸物品交回井下爆炸物品临时发放点,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

  第二百三十八条爆破工、安全员、保管员必须随身佩戴民用爆炸物品云平台单兵操作仪。并记录当班爆炸物品的领用、发放、存储、使用、退回等所有环节。

  通防队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二百三十九条爆炸物品严格执行当班清退的规定。

  在爆破作业现场使用时,带班队长、班组长、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规程要求从事爆破。要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予以清点,认真与爆破员填写《现场爆破记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

  爆破员下班后,持《现场爆破记录》将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当班退回井下临时发放硐室,不得私自存放,安全员全程监督。

  保管员对清退回库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爆破工交回的雷管,必须用专用手持机将电雷管扫描后,从使用电雷管爆破工的专用卡上退出,在确认无误后,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互相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第二百四十条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发放“十不准”:

  (一)无批准手续不准存放;

  (二)无计划不准发放;

  (三)手续证件有涂改的不准发放;

  (四)无批准领用人员不准发放;

  (五)炸药箱、药箱无锁或损坏不准发放;

  (六)雷管无编号或编号不清不准发放;

  (七)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八)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

  (九)酒后领取爆炸物品不准发放;

  (十)违反上级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准发放

  第十三节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第二百四十一条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是爆破工、班组长、瓦检工三人必须同时自始至终参加爆破工作过程,并执行换牌制。

  (一)入井前:爆破工持警戒牌,班组长持爆破命令牌,瓦检工持爆破牌。

  (二)爆破前:

  1.爆破工做好爆破准备后,将自己所持的红色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2.班组长拿到警戒牌后,派人在规定地点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确认支护完好后,将自己所持的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检工,下达爆破命令。

  3.瓦检工接到爆破命令牌后,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处和起爆地点的瓦斯和煤尘情况,确认合格后,将自己所持的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发出爆破信号5s后进行起爆。

  (三)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即班组长持爆破命令牌、爆破工持警戒牌、瓦检工持爆破牌。

  第十四节 井下爆破管理

  第二百四十二条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且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发放的资格证书。爆破作业时,必须依据爆破说明书进行。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使用8号金属外壳的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一次爆破必须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每个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退回库房。

  第二百四十三条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物品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物品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有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百四十四条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者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钻眼、爆破人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作业。

  第二百四十五条在有瓦斯或者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当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当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在采掘工作面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 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以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六条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当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二百四十七条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物品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爆破作业需要的数量为限。

  (二)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三)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者捆在药卷上。

  (四)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二百四十八条装药前,必须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者岩粉,再用木质或者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者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当使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机械电气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当用黏土炮泥或者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者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者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爆破和裸露爆破。

  第二百四十九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 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进行炮眼深度小于0.6m 的浅孔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

  (二)炮眼深度为0.6~1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过1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五)深孔爆破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3。

  (六)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当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七)工作面有2个及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孔装药爆破大块岩石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二百五十条爆炸物品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二百五十一条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有支架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者超过1.0%。

  (三)在爆破地点20m 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者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区等情况。

  (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第二百五十二条爆破工应配备发爆器、母线、哨子、火药箱、雷管箱、竹签、绳、警戒牌、笔、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

  (一)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发爆器,坚持一个爆破工,配备一台发爆器、一条母线的标准,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条巷道前后多头作业、固定母线和多台发爆器爆破。

  (二)井下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型号、规格符合规定的铜芯阻燃爆破母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线接头。如单条母线200m长,阻值应小于20Ω;爆破母线如有接头必须错开连接,并要用防水胶布包实。

  爆破母线长度的规定:

  1.采煤工作面煤层厚度小于1m时,母线拉够30m爆破。

  2.采煤工作面煤层厚度小于2m大于1m时,母线拉够50m爆破。

  3.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掘进工作面爆破母线拉够75m(岩巷直线掘进巷道爆破母线拉够100m),并在安全地点起爆(安全地点指避炮安全距离之外、顶板支护完好、有拐弯或有掩护的地点)。

  (三)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爆破母线符合标准。

  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当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线与电缆应当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m 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者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四)各电雷管脚线连接头处严禁接地,以免消耗电流,出现拒爆。电雷管之间的脚线如需加长,必须用双条线连接,否则电雷管偏流会造成个别拒爆。

  爆破母线必须与接线柱接牢才允许充电爆破,杜绝火花以保证爆破安全。

  (五)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测。严禁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的方法检测电爆网路。

  排除爆破母线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

  第二百五十三条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联线方法,只能采用串联法,严禁采用并联等其他方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降尘设施,并严格执行爆破前、后洒水灭尘制度。爆破前后,爆破作业地点附近30m范围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无水时不准装药爆破

  第二百五十五条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电设备、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将工作面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域,并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布置专人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当设置警戒牌、栏杆或者拉绳。

  第二百五十六条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后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眼应当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已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发现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十五节 井下爆破“三级信号”制度

  第二百五十七条爆破严格执行“三级信号”制度,一声撤人站岗,二声放炮,三声放炮解除,所有信号由爆破工检查好后发出。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三保险”制度:拉绳、挂牌、站岗。装药前将工作面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全部撤离到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规定的警戒位置以外,在能通往爆破作业地点的所有巷道内设好警戒,并安排专人站好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派岗的同时,必须安排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接送岗,确保警戒岗人员、警戒位置及拉绳等符合规定。接送岗人员返回作业地点,方可通知开始装炮。爆破作业结束后,接送岗人员到警戒地点通知撤岗,否则严禁撤岗。

  拉绳高度为1.1m~1.3m并挂上爆破警戒牌,爆破警戒牌规格不小于250×200×10mm,白底红字,两面写有“放炮”二字并且字迹要标准醒目。

  第十六节 井下爆破拒爆、残爆处理制度

  第二百五十八条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者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至少等待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一)处理拒爆、残爆时,应当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完成处理工作,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二)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 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者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者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使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6.防冲深孔泄压爆破工作出现拒爆时,若爆破网络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连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连线起爆;可在距拒爆炮眼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爆破,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及防冲部门确定,并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第十七节 雷管全电阻检测、号码管理制度

  第二百五十九条为了防止放炮现场出现拒爆、残炮、瞎炮和雷管丢失、乱扔、乱放等现象发生,确保社会稳定和矿井的安全生产,要对雷管进行全电阻检查工作。

  (一)电雷管的电阻试验,必须专门的硐室内、导通台上进行,按定员定量标志牌要求,严格执行导除静电措施,严禁在爆破器材地点和发放硐室内进行电阻检测工作。

  (二)电雷管测试工作必须由爆炸物品库保管员专职完成,保管员应熟知电雷管性能、参数要求,以及电雷管测试仪的结构特点,使用方法及要求,按操作规程操作。

  (三)操作室只允许一人进行操作,导通室内存放雷管不得超过1000发,雷管全电阻测试必须在安全防爆筒内进行,每次电阻测试数量不得超过20发,操作台上最多只能存放100发电雷管,电阻测试必须逐发进行(包括退库电雷管)。

  (四)雷管在发放前,必须用电雷管测试仪逐个做导通测试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检查雷管编号码是否准确、清晰,检测合格的放入雷管箱以备发放,对导通不合格的雷管应轻轻抽出,按检测时间、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做好详细记录,并把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分号存放,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五)开启电雷管箱时,要在专用房间或硐室内进行,并且要用有色金属工具开启(铜质钳子和螺丝刀)。

  (六)领用电雷管时,按编号领取,并用领用发放手持机扫描雷管盒的条形码,责任到人,实行跟踪管理。在使用电雷管时,按编号顺序进行,以便清退后管理。

  (七)在对雷管的电阻测定和编号结束后,对导通室内的工作所须用的布兜、抽屉、雷管箱、防爆箱、防爆筒及地面要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账,确保不漏检不遗失,并把雷管导通硐室内的杂物和操作台,地面上的石蜡层进行彻底清扫。

  (八)交班时,交班人必须向接班人交清本班雷管的发放情况,交不清时,接班人可以拒绝接班并报告区队值班干部。

  (九)当测试仪长期搁置不用时,应将电池取出,防止电池腐蚀而影响仪器性能。

  (十)经常检查测试仪是否完好灵敏,如有损坏应送交专业部门修理,不可私自拆修。

  第十八节 发爆器管理制度

  第二百六十条发爆器必须固定到使用人员,统一编号、集中管理。

  发爆器及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只有在爆破通电时,方可将把手或者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者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闭锁开关孔和爆破钥匙孔必须立即用防尘帽盖好,以防受潮,影响仪器的正常使用。

  第二百六十一条发爆器应在清洁、干燥、无硫化物及无毒物处存放。井下使用的发爆器应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干燥无淋水的位置,且不影响爆破作业。当班工作完毕,爆破工必须把发爆器带到地面,严禁存放在井下。

  爆破工必须保护好发爆器,严禁摔打和撞击。发爆器在工作中损坏时,禁止在井下检修。

  第二百六十二条发爆器由专人维修、更换电池,并且保证完好、杜绝失爆。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必须定期校验,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严禁使用。

  (一)每次维修均要试验发爆器放电时间,均不得大于6毫秒,毫秒开关每月检查一次清洗擦油。

  (二)发爆器的电池短路电流不低于2.5A/只,否则应更换电池,不允许用其它电池代替。

  (三)发爆器长期不用时,应将电池取出。

  (四)维修时,杜绝碰伤限流电阻的胶封引线,不得改变本质安全电路、电气参数及元件规格型号。

  第十九节  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及奖惩制度

  第二百六十三条爆炸物品严禁乱扔、乱放和私藏。

  (一)井下使用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开存入专用的爆炸物品箱,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爆炸物品箱必须完好且上锁,箱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并且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放在爆破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当班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全部退回爆炸物品库,严禁私藏,

  以上各项,每违反一项,对爆破工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进行责任追究。

  (二)丢失一个电雷管或掐一个电雷管脚线对爆破工按交易额200元进行收购。

  (三)洗煤厂每班洗出的爆炸物品必须妥善保存,做好记录并立即向通防队、通防部、保卫部汇报,不得私自处理,严禁将洗选出的爆炸物品乱扔乱放。否则,对操作人员、班长每人按交易额200元进行收购。

  (四)洗煤厂每班洗出的的爆炸物品若有丢失,必须立即汇报人保部及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进行分析处理。若不及时汇报,被发现后除按有关规定加倍处罚外,追究有关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五)严格井口检身制度,因检身不严、致使有人将爆炸物品带上井,对井口检身人员按交易额200元进行收购。

  (六)对违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等有关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矿井将视情节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辞退的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报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工区区队干部要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爆炸物品管理方面的教育,因教育跟不上,造成违反上述条款发生,区队干部均负有连带责任,对区队所有干部按交易额500元进行收购,依次类推。

  (八)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发现、拣拾无主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上报通防队、通防部、保卫部。

  (九)对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上报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少事故危害程度、抢救事故有功的集体和个人,矿井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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