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条 总经理负责每年按计划提取“一通三防”安全费用,总工程师负责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一通三防”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高瓦斯矿井落实瓦斯区域预抽、建立瓦斯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热害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安全监控、紧急避险、供水施救及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五)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百九十二条 安全费用要按照规定要求足额提取使用,一季度完成全年规定提取额的20%以上,二季度完成全年规定提取额的50%以上,三季度完成全年规定提取额的80%以上。完不成计划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对“一通三防”安全费用计划完成情况,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明细报表报送通风防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