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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重大事故 隐患排查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16 10:07 来源:煤矿安全网 瓦斯 国家规定 矿井 煤层 采煤工作面

  第6条建立“一通三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执行董事(矿长)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每月对本单位的“一通三防”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分析,将分析出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情况分 类分项逐条登记,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安全风 险和隐患治理效果评价制度,确保管控治理到位。并准备好有 关资料、图纸、表格,由总工程师带队每月向集团公司汇报, 汇报内容包括上一月度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下一月度重点工作计划及“一通三防”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第7条安全监察部要密切配合,认真监督检查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并及时进行跟踪复查,风险点和隐患消除要组织好验收,做到闭合管理。对到期达不到管控和治理要求的,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8条对“一通三防”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要分类、编号,建立台帐,因不及时排查安全风险和隐患或管控与治理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9条总工程师每半月组织通防人员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至少开展1次排查,并由通防部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第十条 较大及重大安全风险排查内容包括: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重大风险:

  1.通风系统复杂,容易出现系统不稳定、不可靠及造成不合理通风状况的。

  2.高瓦斯区域(采煤回风流甲烷浓度超过0.3%、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浓度超过0.5%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浓度经常处于临界值的地点)进行采掘生产活动的。

  3.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煤工作面放炮作业的;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放顶煤作业工作面。

  4.容易自燃煤层采煤工作面、自燃煤层采用放顶煤开采工艺生产的采煤工作面和容易自燃煤层、自燃煤层回撤难度大的回撤工作面。

  5.已封闭采空区甲烷、氧气浓度均超过5%的地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较大风险:

  1.瓦斯涌出量相对较高的采掘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回风流甲烷浓度低于0.30%、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浓度低于0.5%);已封闭采空区甲烷浓度超过5%地点;瓦斯抽放管路内甲烷浓度处于爆炸界限范围内。

  2.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异常涌出地点。

  3.自燃煤层综采工作面存在煤层自然发火危险性采煤工作面及顶板、两帮破碎、存在高冒区域的掘进工作面;已封闭采空区氧气浓度超过5%地点。

  第十一条 “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包括: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2.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3.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

  4.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

  2.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

  3.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

  4.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6.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

  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9.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10.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六)“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建设的;

  4.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

  (七)“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2.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3.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的;

  4.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

  5.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6.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八)“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没有配备总工程师及负责通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2.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费用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

  4.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以及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4.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

  5.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

  6.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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