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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系统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16 10:07 来源:煤矿安全网 通风 采煤工作面 回风 通风机 巷道

  第十二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实行分区通风。高家堡煤矿设计采取分区式通风的方式,矿井开采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抽出式通风方法;矿井开采中后期在井田东区、西区和西南区各增加一进一回两个风井,解决由于开采范围大通风负压过大的问题,实现分区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时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新采区设计,必须同时设计通风内容;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对风量计算、通风系统、防尘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灭火系统、避灾路线要有明确规定,并经通防部签字。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安全措施,由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煤矿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通风能力,保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井下出现采掘工作面个数超核定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的,等同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独立通风的工作地点供风量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矿井需要风量计算办法》及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特殊地点的供风量可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确定,并制订措施严格执行。矿井的需要风量至少在每季初进行一次计算,并根据现场生产情况每月进行修改。同时根据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的具体情况与机电部门配合进行主要通风机工况点的调节,调节主要通风机工况点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矿井总进风量与需要风量之比不低于100%,不高于115%。

  第十四条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7%,计算矿井有效风量率时应以进风为依据,计入有效风量的地点包括:

  (一)独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和备用工作面。

  (二)独立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有效风量为工作面20m范围内实际风量加局部通风机处计算的防止循环风风量之和)。

  (三)独立通风的硐室。

  (四)独立通风的人行道及其它巷道、专为冲淡瓦斯而独立供风的其它巷道。

  第十五条 坚持正规开采。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通风系统中,严禁出现老塘通风和不合理的扩散通风、串联通风。矿井通风系统要做到合理、稳定、安全、可靠,保证正常生产时和生产不均衡期间的需要风量。

  第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扩散通风。掘进工作面开工前首先安设通风设备,在正常通风的前提下方可施工;采煤工作面不准采用扩散通风带采煤柱。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必须尽早形成通风系统,缩短串联通风的时间和单巷长距离通风的长度。采煤工作面应布置局部反风系统,使工作面能够达到进风巷、回风巷风流方向互换。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第十七条 综合机械化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 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巷道贯通前应编制专题贯通措施,内容应包括:通风、防治瓦斯、爆破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内容,并报请技术、地测、通风、安监、总工程师审批。通风部门要制定好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确保贯通后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并按需要配足风量。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检查风筒的完好状态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甲烷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甲烷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贯通时,必须由带班矿领导在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也必须遵守上述有关规定。

  第18条 井下各地点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硐室、设置风门巷道、水闸门内、风窗口不在此限)。

  第19条 矿井的风量分配必须严格按照按需分配和自然分配的原则执行,采掘工作地点严禁出现角联通风,严禁在主要进风巷或采区进风巷中任意增加矿井通风阻力。

  第二十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季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第二十一条 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在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开掘巷道,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采区的进风中。

  上述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一)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二)每个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三)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四)井下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井下压风机房、油脂存放硐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煤仓上方、井下新掘进内、外水仓应实现全风压通风。井下爆炸物品库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五)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电闭锁(个别机电设备是指未在已有甲烷传感器断电控制范围内的机电设备)。

  (六)矿井总进风道与总回风道、采区进回风上山、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严禁平面交叉。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之间严禁跨皮带建风门、挡风墙,对车场、绕道、进回风联络巷必须留足构筑风门的距离(不小于5m)。

  第二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一)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二)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三)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包括串联掺新)中被串联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吸风量要小于串联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吸风量,杜绝发生循环风。

  上述各种串联通风,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装设甲烷传感器,在此种风流中,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表

名 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四)一次串联指一个采煤或掘进工作面回风串入另一个工作地点或串联掺新到风流中进入其它地点;两个采掘工作地点的回风进入到同一工作地点为二次串联通风;回撤工作面回风串入进风巷道按串联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

  (二)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第二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第二十六条 矿井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有效通风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矿井、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有效通风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4/5。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巷道普查,绘制到1:2000或1:5000的工程平面图上,并制定巷道维护扩修计划,每季度进行检查考核。

  (一)一般失修巷道定义:巷道局部变形,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10%,但不影响通风、运输、行人。

  (二)严重失修巷道定义:巷道变形严重,断面小于设计断面的2/3,影响通风、行人或运输安全。

  第二十七条 矿井反风设施要齐全、有效,遇灾变需进行反风时,必须在10min内改变巷道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得小于正常风量的40%。反风设施、回风井口各风门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当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也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一通三防”救灾演习。

  第二十八条 矿井必须装备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备用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一套通风机和一部备用电动机,进入二期工程(指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车场施工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由矿井机电部门检查一次。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有记录可查。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盖),防爆门(盖)应布置在出风井同一轴线上,其断面积不应小于出风井的断面积。防爆门(盖)应靠主要通风机的负压保持关闭状态,并安设平衡重物或其它措施,以便防爆门易于开启。防爆盖应用重油封闭油槽使其严密不漏风。防爆门(盖)还应有反风闭锁装置,保证在反风时实现闭锁。

  防爆门(盖)每3个月检查维修一次。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二十九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当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当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因检修、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变电所在停电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组织全矿井工作人员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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