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矿井每年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瓦斯、煤尘等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每季修改一次,并下发到井下各有关单位,传达到每一名员工,经考试合格,方可下井。
第五十五条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召开一次“一通三防”通风例会,并制定处理措施,上报集团公司。
第五十六条通防队必须按规定配齐专职瓦斯检查员,进行瓦斯检查,杜绝瓦斯超限作业。
第五十七条通防队必须保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其断电装置的完好性,保证工作正常,报警、断电灵敏可靠,发挥作用。
第五十八条通防队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备专职测尘员进行粉尘监测。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粉尘粒度分布及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SiO2含量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第五十九条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标准完善各类防尘设施,保证防尘设施齐全,灵敏可靠,使用正常,并及时清扫、冲刷煤尘,杜绝煤尘堆积。
第六十条通防部、通防队必须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各用风地点达到风量充足,符合要求,杜绝无风、微风作业。
第六十一条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现象。
第六十二条下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严禁携带烟火和穿化纤衣服下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