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瓦斯检查员具体负责各采掘工作面、对可能积聚甲烷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如总回风道及其它硐室)的瓦斯检查工作。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应由通防队技术员提出、报通防部审查后,由公司总工程师确定,列入每月的作业计划中,检查点的增加由值班队长负责安排,检查点的减少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执行。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的同时必须绘制瓦斯检查点巡回检查路线图。
第八十一条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八十二条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原则:
矿井采掘作业地点、矿井总回风道、一翼回风道、采区回风道,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爆破作业起爆地点和可能涌出或可能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等,其检查地点的设置、检查次数、检查周期、检查方式由公司总工程师按有关规定确定并实施。
(一)采煤工作面
1.采煤工作面在进风流、回风隅角、工作面(设在回风巷道中,距离工作面≤10m)、工作面回风流(设在回风巷道中,距离全负压回风口10~15m)设置检查点。
2.串联通风的采煤工作面,须在被串联工作面进风口以里10~15m处加设瓦斯检查点。
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在带式输送机头、移动变电站、破碎机处设置瓦斯检查点。
4.对采煤工作面高冒处、密集处等地点,瓦斯检查员要随时检查,瓦斯涌出异常时及时设点检查瓦斯。
5.工作面进风巷、回风巷机电设备处设置瓦斯检查点。
(二)掘进工作面
1.掘进工作面在掘进工作面(迎头5m范围内)和掘进回风(距离全负压回风口10~15m处)设置检查点。
2.高冒处、躲避所等地点瓦斯检查员要随时检查,瓦斯涌出异常时及时设点检查瓦斯。
3.串联通风时,被串联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外3~5m范围的进风流中。
4.巷道中有机电设备处设置瓦斯检查点。
(三)硐室
1.泵房:泵房与变电所联通时在风流下风侧设置1个检查点。泵房与变电所为两个相互独立的空间时在泵房和变电所各设1个检查点,设点位置为风流下风侧。
2.火药库:在火药库回风侧设置1个检查点。
3.避险硐室。在避险硐室回风侧外通道门口设置1个检查点。
4.水仓:水仓入口处设隔离警示栅栏,栅栏距离大巷进风口不得超过6m,在栅栏外设置1个检查点。
5.电瓶车充电硐室: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增设氢气浓度检查点。
(四)采(盘)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在每个采(盘)区回风巷在全负压回风口10-15米处设置瓦斯检查点。
(五)密闭:在每个密闭前设置1个检查点,依次检查墙体外、墙体内气体成分。
(六)爆破地点及起爆地点:在已编制规程措施需要进行爆破的施工地点设置瓦斯检查点,具体要求按 “一炮三检”相关要求设置和检查。起爆地点指爆破工准备起爆的躲身地点。
(七)其他有人作业的地点或需要设置瓦斯或其他气体检查点的地点及检查次数按临时计划执行。
第八十三条检查周期、内容及记录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工作面回风和掘进工作面、掘进回风流等设置的检查点甲烷、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每班检查3次,气体温度每班检查3次,间隔时间2-3小时。采煤工作面、煤巷综掘工作面硫化氢浓度每班检查3次,间隔时间2-3小时;割煤时对工作面(采掘机身处)、下风侧30m、50m处硫化氢浓度进行检查。
上述地点检查内容由负责该地点的瓦斯检查员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温度计、甲烷氧气检测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检测仪、硫化氢检测仪检查,并按规定记录在现场瓦斯牌板、瓦斯记录手册上,告知现场盯班干部或安全负责人,升井后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工作面回风、掘进工作面、掘进回风流等地点在节假日停产、临时停工期间每班检查1次。
上述地点检查内容由负责该地点的瓦斯检查员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温度计检查、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检测仪进行检查,并按规定记录在现场瓦斯牌板、瓦斯记录手册上,如该地点有人工作要告知现场盯班干部或安全负责人,升井后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三)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采(盘)区回风巷每班检查1次。
上述地点检查内容包括甲烷、二氧化碳和气体温度等项目,由负责该地点的瓦斯检查员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和温度计检查,并按规定记录在现场瓦斯牌板、瓦斯记录手册上,升井后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四)硐室和其他在用机电设备均纳入检查范围内,每班检查1次。
上述地点检查内容为甲烷、二氧化碳和气体温度等项目,电瓶车充电硐室增加氢气检查项目。由负责该地点的瓦斯检查员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氢气检测报警仪)、温度计进行检测,并按规定记录在现场瓦斯牌板、瓦斯记录手册上,升井后填写瓦斯检查班报。当甲烷出现异常或超限报警时,检查人员立即汇报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和通防值班人员,进行分析处理。
(五)爆破地点的检查执行“一炮三检”规定。
检查内容为甲烷,由负责该地点检查瓦斯的瓦斯员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进行检查,并按规定记录在现场“一炮三检”牌板和“一炮三检”记录手册上。
(六)起爆地点的检查。起爆前,由瓦斯检查员检查起爆地点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时,不准起爆。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现场的起爆前甲烷浓度检查牌版上。
(七)密闭(挡风墙)检查点每周检查1次。
检查内容包括墙内外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气体温度、水温和压差等项目,由负责该地点的检查工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一氧化碳检测仪、温度计和观察现场设置的压差计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将检查结果留存记录在现场检查箱内、瓦斯记录手册上,升井后填写密闭检查记录。检查工或其他有关人员进入栅栏(花墙)前需进行安全性检查(包括有害气体和氧气检查)有危险时,停止正常检查,迅速汇报通防队值班干部和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八)栅栏外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检查内容包括栅栏外甲烷、二氧化碳、温度等项目,由负责该地点的检查工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温度计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将检查结果记录在现场瓦斯检查牌板、瓦斯记录手册上,升井后填写检查记录。
(九)瓦斯积聚或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采取专项措施,按措施要求进行检查、记录和汇报。
(十)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必须每班测定1次炮眼(或钻眼、锚杆眼)内的瓦斯含量,以便掌握前进方向煤岩层中的瓦斯变化情况。
(十一)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十二)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但若一旦出现超标现象,则连续每天监测。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监测有害气体时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地点。应当在正常生产状态下采样。
(十三)流动电钳工和机电设备包保责任人对设备的检查结果必须记入检查手册。
(十四)所有人员检查手册用完后交给通防队值班人员,留存备查,交旧手册后领用新检查手册。
第八十四条瓦斯检查点的测定标准:
(一)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均应在测风站内测定。
(二)测定甲烷、一氧化碳、氢气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上部,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下部。
巷道风流划定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道底各为5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无支架或用锚喷、砌碹支护的巷道距巷道顶、帮、底各为20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
(三)采(盘)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浓度,在巷道内的测定部位和巷道风流的划定与本条第(二)款相同。
(四)采区回风流中的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该采区全部回风流汇合后的风流中测定,每班至少测定1次。
(五)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距采煤工作面煤壁线10m以外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测定,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并填在工作面的牌板上。
(六)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在风筒口至进入全风压风流间进行,并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
(七)采煤工作面风流划定为距煤壁、顶(岩石、煤或假顶)、底(煤、岩石或充填材料)各为200mm(小于1m厚的薄煤层采煤工作面距顶、底各为100mm)和采空区的切顶线为界的采煤工作面工作空间的风流。而采用充填管理顶板时,采空区一侧应以挡矸(砂)帘为界。在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以及一段未放顶的巷道空间至煤壁线的范围内空间,都按采煤工作面风流处理。
(八)掘进工作面风流应是掘进工作面到风筒出风口这一段巷道的风流。
(九)采煤工作面爆破地点为沿工作面煤壁方向的两端各20m范围内的采煤工作面风流。壁式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内顶板未冒落时,还应测切顶线以外(采空区一侧)不少于1.2m范围内的甲烷浓度。
(十)掘进工作面爆破地点为爆破的掘进工作面向外20m范围内的巷道风流,并包括本范围内的局部瓦斯积聚。
(十一)硐室内的甲烷测定应在回风口或高冒处进行,取最大值为处理标准;氢气测定应在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进行,取最大值为处理标准。
(十二)其它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地点按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标准执行。
第八十五条 瓦斯检查牌板的位置。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检查牌板应设在距工作面煤壁20m内的回风巷道中,回风流瓦斯检查牌板应设在距工作面回风出口以里10~15m处;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应设置在距迎头50m以内的巷道中,回风流瓦斯检查牌板应设在距工作面回风出口以里10~15m处;临时停工不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其工作面风流瓦斯检查牌板设在距迎头5m以内;硐室瓦斯检查牌板设置在调节风门处;回风道瓦斯检查牌板设在测风站内;其它地点瓦斯检查牌板设置在有人工作的位置。瓦斯检查牌板要悬挂于顶帮完好、无滴水的醒目地点,书写要清晰、准确。
第八十六条瓦斯浓度符合下列规定:
(一)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甲烷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二) 采(盘)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甲烷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甲烷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四)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五)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的供电。
(六)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严禁装药、爆破。
(七)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第八十七条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检测,对井下的独头盲巷或临时停工停风地点要检查瓦斯、设置栅栏,挂上警戒牌,严防人员入内。
第八十八条 对现场出现的问题自己难以处理时,必须立即报告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和通防队值班人员,然后按照指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十九条 瓦斯检查员要注意检查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电机处和采掘面的死角。
第九十条 临时停风巷道检查栅栏处时,瓦斯检查员不得进入栅栏以内检查,只能检查靠近栅栏处上方。
第九十一条密闭墙检查时,要先检查栅栏处及墙前瓦斯浓度,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方可进入栅栏检查墙体观测孔;检查硐室时,要检查硐室里端靠近回风处。检查上述地点时,要密切注意一氧化碳浓度和温度,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
第九十二条 检查路线要严格按照指定路线进行,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无空班漏检、无虚报瓦斯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