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三条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放积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内容包括:
(一)编制措施由通风部门负责,措施应包括瓦斯积聚地点、时间、积存量、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排放瓦斯控制浓度的要求、停电撤人范围、现场负责人分工等。措施要经公司总工程师、安全监察部、机电部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以及救护队等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执行。
(二)明确控制排放的方法,禁止采用“一风吹”,措施中要根据瓦斯涌出量、供风量,计算排放量和排放时间,确保排出的风流在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1.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表6规定。要在排放瓦斯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安设甲烷报警断电仪或甲烷报警仪。
(三)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甲烷传感器的位置,必须做到文图齐全,并在图上注明。
(四)明确断电和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所有通往此范围的巷道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或设专人警戒(专人警戒位置要在新鲜风流中),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排放瓦斯前的切断电源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并在变电硐室设专人看管。
(五)瓦斯排放结束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在通风系统、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完好,而且排放瓦斯巷道的甲烷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及局部通风机前后20m范围内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并稳定30min无异常情况后,方准指定专人人工复电。
(六)明确责任范围,排放瓦斯工作要统一指挥,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凡需启封密闭排放瓦斯,不论甲烷浓度高低,封闭时间长短,必须由救护队排放。实行2个总指挥到岗后排放。地面总指挥,由公司总工程师或安全总监担任,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指挥;井下现场总指挥,由公司通防副总工或安全副总工担任,在井下协调指挥。
第一百一十四条 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
凡因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积聚需采取措施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放瓦斯之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供电设备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确保其浓度均不超过0.5%,同时局部通风机不发生循环风时,方可进行瓦斯排放。
(二)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在恢复通风前,经检查或计算停风区内甲烷或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大于3.0%,且排放瓦斯回风路线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和地点时,在请示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后,可以由瓦斯检查员在现场生产单位队(班)长和安监员的配合下,按本单位制订的常规排放瓦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并将排放情况报集团公司通风防尘部。
(三)巷道甲烷浓度超过3.0%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签批后由救护队实施排放。同时将措施报集团公司通风防尘部备案,处理情况及时报通风防尘部。
(四)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排放瓦斯时,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其立即停止,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项
(一)参加排放人员的矿灯及所携带的甲烷检定器等,要符合防爆要求。
(二)巷道甲烷浓度超过3.0%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矿山救护队员进入停风区内检查瓦斯时,必须配戴氧气呼吸器并严格执行矿山救护有关规定。
(三)在高浓度瓦斯(甲烷浓度大于3.0%)区域的电气设备,排放瓦斯结束后,要把电气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
(四)排放结束后,要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确无危险后,方可汇报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和生产单位恢复工作。
(五)所有报集团公司的措施,必须经通风、安监、机电、调度、救护等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经公司总工程师审签。
(六)每次瓦斯排放都要建册登记。
(七)制订的常规排放措施要报集团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