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19)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d。采掘工作面气体类传感器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其余不低于IP54。
(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
模拟量传感器至分站传输实行数字化传输,分站至主机传输数字化。
(四) 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五)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支持多网、多系统融合,监测监控与GIS技术的有机融合。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实现与集团公司、地方监管部门的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伪数据标注及异常数据分析,瓦斯涌出、火灾等的预测预警,多系统融合条件下的综合数据分析,可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查分析工具对接数据等大数据分析与应用功能。
(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在瓦斯超限、断电等需要 立即撤人的紧急情况下,可自动与应急广播、通信、人员位置监测等系统应急联动的功能。
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齐全语音广播系统和人员定位基站,保证应急联动时现场作业人员能够接受信息。
(8)系统实现分级报警,根据瓦斯浓度大小、瓦斯超限持续时间、瓦斯超限范围等,设置不同的报警级别,实施分级响应。
实现逻辑报警,根据巷道布置及瓦斯涌出等的内在逻辑关系,实施逻辑报警,保证各类传感器的正确安装、设置、维护,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
实现系统定期的自诊断、自评估,能够预先发现系统在安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百一十七条 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预留出接线端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应以矿井通风系统图为底图,断电控制图应以矿井供电系统图为底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或者一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严禁安全监控系统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系统应具有防雷电保护,入井线缆的入井口处和中心站电源输入端应具有防雷措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一百二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分站备用电源维持断电后正常供电时间不低于4h。
第一百二十一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不得设置在下列区域;
(一)断电范围内;
(二)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
(三)掘进工作面内;
(四)采区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五)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通防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并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同意,且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