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四条 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置在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并安排专职监控人员24小时值班。
第一百二十五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查看监控系统显示的各种信息,认真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超限报警记录》等各种记录。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后,应立即汇报公司调度值班人员,积极安排处理,处理过程和结果要记录备案。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进行甲烷超限断电测试及风电闭锁试验时,必须报告安全监控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查看风机开停曲线、采掘工作面馈电曲线等,确认各类曲线与现场测试相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汇报区队值班人员进行处理,保证显示、报警、闭锁、断电等功能完善可靠,并填写《风电闭锁及风机切换功能测试记录》和《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