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七条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屋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器,其位置距切顶线不大于1000mm。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必须符合表7的要求。
表7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
设置地点 |
报警浓度/% |
断电浓度/% |
复电浓度/% |
断电范围 |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 |
≥1.0 |
≥1.5 |
<1.0 |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采煤工作面 |
≥1.0 |
≥1.5 |
<1.0 |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
≥1.0 |
≥1.0 |
<1.0 |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
≥0.5 |
≥0.5 |
<0.5 |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
≥0.5 |
≥0.5 |
<0.5 |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 |
≥1.0 |
≥1.0 |
<1.0 |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采煤机 |
≥1.0 |
≥1.5 |
<1.0 |
采煤机电源 |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 |
≥1.0 |
≥1.5 |
<1.0 |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
≥1.0 |
≥1.0 |
<1.0 |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
≥0.5 |
≥0.5 |
<0.5 |
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0.5 |
≥1.5 |
<0.5 |
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 |
|
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 |
≥1.0 |
≥1.0 |
<1.0 |
除全风压供风的进风巷外,双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掘进巷道中部 |
≥1.0 |
≥1.0 |
<1.0 |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掘进机、连续采煤机、锚杆钻车、梭车 |
≥1.0 |
≥1.5 |
<1.0 |
掘进机、连续采煤机、锚杆钻车、梭车电源 |
采(盘)区回风巷 |
≥1.0 |
≥1.0 |
<1.0 |
采(盘)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 |
≥0.75 |
— |
— |
|
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 |
≥0.5 |
≥0.5 |
<0.5 |
机车电源 |
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无轨胶轮车 |
≥0.5 |
≥0.5 |
<0.5 |
车辆动力 |
采(盘)区回风巷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 |
≥1.0 |
≥1.0 |
<1.0 |
采(盘)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 |
≥0.75 |
≥1.0 |
<1.0 |
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 |
≥1.5 |
≥1.5 |
<1.5 |
煤仓附近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 |
≥1.5 |
≥1.5 |
<1.5 |
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 |
≥0.5 |
|
|
|
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 |
≥1.0 |
≥1.0 |
<1.0 |
瓦斯抽采泵站电源 |
第一百二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长壁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3设置。U形通风方式在回风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距切顶线≤1m),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矿井为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矿井,应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3;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4,如图3a所示。Z形、Y形、H形和W形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图3a~图3e所示。
(a)
(b)
(c)
(d)
(e)
a——U形通风方式;b——Z形通风方式;
c——Y形通风方式;d——H形通风方式;
e——W形通风方式。
图3 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2)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3设置。甲烷传感器T0、T1和T2的设置同图3a;在第二条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5、T6。采用三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三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的设置与第二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T5、T6的设置相同。
图4 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三)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四)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即在回风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各设置1个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三十条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5设置,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1,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2;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T3。
图5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2)双巷掘进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6设置。甲烷传感器T1和T2的设置同图5;在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3。
图6 双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三)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梭车、锚杆钻车、钻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或掘进巷道长度超过1000m的,必须在巷道中部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三十二条 采(盘)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三十三条 采用防爆蓄电池电机车或防爆型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运输设备,必须设置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处)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三十六条 封闭的地面选煤厂车间内上方及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三十七条 瓦斯抽放泵站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面瓦斯抽放泵房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二)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三)抽采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采瓦斯设备时,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传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