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成立安全监控管理小组。安全监控管理小组由总工程师领导,通防部、通防队、安全监控班组成员、信息中心分管人员为小组成员。安全监测工及检修、值班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通防队设置分管副队长1人,班组长1人,仪器仪表维修工1~2人,监测室值班人员3~4人,监测工宜按实际采掘工作面个数的 1.2 倍配备。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安全监控人员必须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及瓦斯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通防队每月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巡检、测试、调校和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对监控系统中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由通防队安排专人使用标准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采煤、掘进、机电等涉及相关单位要安排人员配合,测试后要立即恢复送电,发现问题及时安排专人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各采掘及相关 生产辅助单位要配合好监控系统的使用。
(一)新施工的采掘工作面,开工前生产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通防部、机电部及总工程师批准。通防队根据施工单位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申请,按照采掘作业规程要求,在工作面生产前安装、调试、设定好分站及各类传感器。
(二)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和断电端口。采煤工作面原则上由1台总开关控制工作面及其回风流非本质安全型电源。掘进工作面闭锁开关必须与局部通风机启动开关设置在同一现场。断电控制系统安装由安全监测工和施工单位共同完成,并办理现场交接、签字留存。风电闭锁、甲烷电闭锁的日常管理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并建立好试验记录。
(三)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安设断电控制的地点,必须安装视频监控探头,实时监控断电(闭锁)开关运行情况;其余断电控制地点的视频监控设置,根据现场需要实际情况确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账卡及报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煤矿应建立以下账卡及报表:1.安全监控设备台账;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监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等。
(二)安全监控日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及编号;4.所测物理量名称;5.平均值;6.最大值及时刻;7.报警次数;8.累计报警时间;9.断电次数;10.累计断电时间;11.馈电异常次数及时刻;12.馈电异常累计时间等。
(三)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及编号;4.所测物理量名称;5.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6.断电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7.馈电异常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8.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9.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及复电时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10.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
(四)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及编号;4.断电测试起止时间;5.断电测试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6.校准气体浓度;7.断电测试结果等。
第一百六十二条 煤矿必须绘制煤矿安全监控布置图、断电控制图、网络拓扑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第一百六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录音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