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九条 井下油品储存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本条标注删除线的内容为加油硐室需满足内容,目前公司井下无满足条件的加油硐室)
(一)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者硐室内。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二)井下柴油运输必须专人负责,柴油油桶不应与其他物料混装,且应避免剧烈振动、碰撞。用矿车运输柴油时,应将油桶与车体固定;使用单轨吊运输时,应自带平底盘,底盘上设置吊挂环,避免悬吊时油桶桶体受力。
(三)轻型防爆运人胶轮车必须升至地面加油。单轨吊挂式机车加油时必须在全风压巷道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车辆加油时应关闭发动机,并应使用专用防爆加油装置。加注完毕及时清理地面油污。
(三)井下运输柴油量不得超过单轨吊机车8h用量,剩余油量必须及时升井,严禁在井下存放。
除加油硐室外,井下其他地点不得存放柴油,硐室储油量不得超过井下所有车辆8h的用油量。储油量增加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应按规定程序批准,最多不得超过井下所有车辆1天的用油量。
(四)加油地点前后10m范围内使用不燃性材料可靠支护,不得存放可燃物,巷道高度不低于4m;地面平整,不应有滴水;不应存放其他电气设备,防爆照明系统线路电压不应超过127V。。
井下加油硐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独立通风。 2.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装设向外开启的防火铁门,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闭的通风孔。4.设置火灾监测报警装置,并应配备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5.除防爆照明系统、防爆加油装置外,不应存放其他电气设备。
(五)加油地点存放不少于0.5m³消防沙,加油硐室配备的灭火器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并不少于1具推车式灭火器。
5.防爆柴油机车司机必须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接班时,必须检查消防器材是否齐全完好检查油箱、水箱是否泄漏,制动系统、电气系统是否有漏气、漏电现象。检查消焰器,清理现有的消焰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