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条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 库存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参照《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GB51078-2015)进行配备,应符合集团公司批准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上消防材料库设在井口附近,消防器材运输应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二)井下消防材料库设在井底车场中,应装备消防车辆。
(三)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必须有轨道直达井口,并定期检查轨道完好情况。必须保证通向消防器库道路通畅,做到取用消防器材时快速方便。
(四)消防材料库须悬挂消防材料装备明细表,材料挂牌管理,位置醒目,消防器材的安设地点必须保证宽敞、干燥。
(五)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由通防队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定期对消防材料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井上下消防器材库设备,材料工具已到报废期的应及时报废注销并重新配备。
(六)金属类器材设备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防止锈蚀。
(七)需定期检验的灭火器等工具器材严格按照检定周期进行检验、更换,保存好生产合格证、出厂日期、鉴定合格证等标识。
(八)水泥、石灰、岩粉、沙等宜受潮失效物资要做好防潮防水措施,做到随时检查及时更换。
(九)消防材料库内一切消防器材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确保材料、工具齐全完好。
(十)井下消防材料库内配备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十一)定期更换灭火器材,严禁将过期或失效的灭火器存放在消防器材库内。
(十二)消防器材库内应保持清洁,材料、工具摆放整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