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域,总工程师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隐患未彻底消除,严禁恢复生产。
(一)封闭火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封闭火区的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氧气、一氧化碳、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二)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台账,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要先向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并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三)火区位置关系图应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四)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所有永久防火墙都必须统一编号,防火墙的管理和启封都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五)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度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