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煤矿安全网!

矿井防灭火化学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16 10:26 来源:煤矿安全网 混成 喷注 施工 温度 有毒

  第二百一十二条 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化学材料,应当具有安全性和环保性评估合格有效证明,并制定防范措施。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规定。

  (一)安全性、环保性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

  1.原材料及混成料对人体的危害,混成过程及喷、注过程产生的有害气体对人体的危害,控制及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2.原材料及混成料对设备腐蚀危险性,及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3.原材料及混成料对井下工作环境、水环境的污染程度。

  4.混成过程、喷注过程产生温升时,引发矿井火灾和诱发瓦斯煤尘爆炸的危险性,及其防控措施的有效性。

  5.混成料的阻燃、抗静电特性。

  (二)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措施,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场所使用材料,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者扩大使用范围。原材料属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存储和运输,严禁将不同组分材料混放、混运。井下禁止存储过期的材料;严禁不同生产厂家的材料混用;严禁使用过期变质的材料。

  2.所有化学材料应当采用密封包装,包装容器上必须有牢固、清晰的标识,标志上应当按《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的要求,以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标志符号明确标示出本材料的潜在危害性及其防范措施。井下存放应当选择围岩条件好、无淋水、通风良好、周围50m范围内无其他杂物的地点,并配备消防设施。

  3.应当编制专门的施工措施明确具体使用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使用量及施工工艺,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核批准。若采用高分子材料需报矿长批准。严格控制喷、注作业地点人数,施工过程中严密监测空气中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井巷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的规定。喷、注过程可能产生温升时,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措施确定的喷注量和喷注速率,并监测喷注地点的温度。

  4.从事施工操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操作时必须佩戴好与所使用的高分子材料相适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手套、防护眼镜、口罩、工作服和胶鞋等。应使用混合喷注设备,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配比、速率和施工安全措施规定的使用量、施工工艺施工。

  5.施工前应将高压供水管路延接至施工地点,并配备干粉、CO2灭火器材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紧急处置方法所明确的必备材料;设专人随时监测CH4、CO、O2和温度变化情况,发现煤体温度及CO异常时立即停止工作面内全部作业,按照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处理。

  6.施工期间必须由专职安监员进行现场盯靠,施工结束应当继续监测施工现场CH4、CO、O2、有毒有害物质和温度变化情况,连续观测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每20分钟至少观测一次。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要及时汇报通防队值班队长和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应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网(http://www.mkaq.org)

备案号:苏ICP备12034812号-2

公安备案号: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矿安全生产网 徐州网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感谢网狐天下友情技术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