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三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由通防队安排专人负责购买。
(一)公司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向长武县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申请表》,持单位管理卡到县公安局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
(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三)爆炸物品的购买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四)爆炸物品到矿后,由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及时进行入库。
严格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如实将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等信息录入民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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