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四条 爆炸物品储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爆炸物品必须放到专用的爆破器材库,并有公安签发的储存许可证。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条款。
(二)井上、下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 必须穿棉布或者抗静电衣服。
(三)爆炸物品库严禁存放其它无关物品,保持库内卫生清洁,无杂物、淤泥,无渗漏水现象。开箱时必须在套间进行。
储存库内应放置温度和湿度计,库房内温度不宜大于35℃,湿度不大于70%,并每天记录。
(四)爆炸物品库要接入与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直通电话,并保持畅通无阻。
(五)地面爆炸物品库的储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炸药允许最大储存量6500Kg,雷管允许最大储存量20000发。
2.储存库内爆炸物品摆放应摆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3.储存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品种爆炸物品时,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4.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0.6m,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0.2m,宜在地面画定置线。
5.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雷管不应超过 1.6m,炸药、索类不应超过1.8m,宜在墙面画定高线。
6.储存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小动物进入和防止阳光直射措施。
7.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8.库房入库通道、雷管导通间、发放间门口须设置静电释放装置。
雷管导通操作间应使用有色金属制造的工具、辅具,桌子的边缘突起高度至少高于软质垫层10mm。
在发放间外部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牌(雷管发放间、定量1000发)。雷管发放套间的地面和台面应当铺设导静电橡胶皮(板),其下铺设金属网并采用导线可靠接地。电雷管发放桌子的边缘突起高度至少高于软质垫层10mm。
(六)井下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放硐室必须设在独立通风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
(2)发放硐室爆炸物品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需要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3)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 厚的砖墙或者混凝土墙隔开。
(4)在井下爆破物品发放硐室门口安设人员定位基站和视频采集装置,实现进出库房人员信息监测。
(七)爆炸物品库必须有发放爆炸物品的专用套间或者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物品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八)各种爆炸物品的每一品种都应当专库贮存;当条件限制时,按国家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拆箱零散雷管应放置在临时发放间内。
存放爆炸物品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物品箱。
雷管和炸药存放时要摆放整齐,实行挂牌管理。
(九)地面进入库区人员不得将手机等其他杂碎电源带入存储库房。
(十)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者壁槽内安设照明设备。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物品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者线路发生故障时,检修人员可以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十一)井下使用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二十四字口令“用多少,领多少;用不了,背回去;雷管药,分别放;药入箱,锁要上”的要求,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开存入专用的爆炸物品箱,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爆炸物品箱必须完好且上锁,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并且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放在爆破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爆炸物品严禁乱扔、乱放和私藏。
(十二)爆炸物品库的保管员要负责库房内的爆破器材的摆放整理,清点上账,做到班班清,月月结,账、卡、物三相符。
(十三)严防变质、自燃、自爆、丢失和被盗等。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及保卫部,由保卫部立即报告长武县公安机关。
(十四)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事件,应当立即报告长武县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