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五条 爆破器材要按出厂的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对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处理。爆破器材废品销毁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爆破工交回的报废及变质或失效的爆炸物品,保管员必须集中妥善保管,并登记造册,不得任意乱放,丢弃和失散。
(二)爆破工对现场出现的瞎炮处理完毕后,必须认真搜巡收集残骸,交回爆炸物品库,严禁擅自丢弃处理。
(三)安全员严格把关,督促爆破工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防止废旧雷管掺入煤、矸石中。
(四)爆破器材集中销毁时要写出销毁报告,制定销毁实施方案。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型号、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上报长武县公安机关组成销毁小组,实施销毁。
(五)每次销毁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安机关规定量(雷管不得超过1000发,炸药不得超过150公斤)。
(六)销毁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具体采用何种销毁方法和安全措施,在编制销毁方案中给予具体说明。
(七)销毁前必须认真、准确、如实填写报表,经长武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由公安机关组织按规定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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