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个环节的安全全面负责,督促落实民爆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
库房保管员必须是政治可靠、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的人员担任,经公安机关审查并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严格出入库登记手续、查验制度,严格执行购买、运输、储存、领用、发放、清退的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登记完整。
做到安全用电,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面存储库房安全警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仓库必须做到“四防”,即:人防、物防、技防、犬防。
(二)严格实行24小时专人看守、看护,每班值班看守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将巡视情况登记形成台账并导入巡更系统。
(三)储存库要求必须具有2条以上大型犬(大型犬即:一般身高为50cm以上或体重在30kg以上),且夜间处于巡游状态。
(四)值守人员每班加强对民爆器材仓库的门窗、通气孔、监控系统、红外线报警器等设施巡查,对库区围墙、排洪沟等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
(五)报警、视频监控等设备应有备用电源(不间断电源),要求对控制台设备视频部分供电不少于1小时,报警部分供电不少于8小时。所有视频监控存储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入侵报警装置、周界报警装置每次撤防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六)库房门口8m范围内不得有易燃物品,15米范围内不能有针叶树和竹林,库区内不能堆放易燃物和种植高棵植物。每个储存库应配备至少两个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七)储存库治安防范系统出现故障,应在48h内恢复功能。在修复期间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应急措施,并于24h内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
(八)库房周边山体要定期进行观察,特别是在雨季要随时观察,预防山体滑坡造成次生灾害。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井下爆炸物品临时发放硐室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格实行24小时专人看守、看护,每班值班看守人员不少于2人。
(二)在井下爆破物品临时发放硐室门口安设人员定位基站和视频采集装置,实现进出库房人员信息监测。
(三)井下爆破物品临时发放硐室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物品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物品库回风侧,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的抗冲击波密闭门保持常闭状态。
第二百一十九条 库房值班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值班人员必须穿防静电服上岗;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禁止在值班期间有打牌、下棋、看手机等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二)加强巡逻,发现问题和不安全因素,要果断处理,并及时查清原因,并与通防管理部门联系或报警。
(三)杜绝闲杂人员进入库区,检查人员严格登记方可进入。
(四)做到文明礼貌,处理好内外部关系。
(五)进入库区人员不得将手机、矿灯等其他杂碎电源带入存储库房。
(六)按照规定,专库专用,分库存放、堆码整齐、不超高、不超量、不混存。库房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严格防火、防盗、防雷电、防潮、防洪等各项措施。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通防管理部门、保卫部及公安机关。
(七)严格办理出入库登记手续,按规定领退爆炸物品,做到没有审批单不发,手续不健全不发,不是爆破工不发,安全员不在场不发,违反规定的不发。坚持随用随发,不予付,不转借。退库的爆炸物品清点入帐后,及时分类,各归其库,不得任意存放在其它地方。
(八)对库内储放的爆炸物品要建立明细帐,做到班清月结,帐目清楚,帐物相符不得有丝毫差错。若帐物不符或发生其它问题,要立即向通防队、通防部报告。
(九)负责对到库内爆炸物品的卸车工作,并按规定存放。
(十)保持库区整洁,地面库区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种植农作物,清除库区周围的杂草,排除一切可燃物,以防火灾。
(十一)对储存库配置的防盗报警设施、消防设施、防雷设施和防静电以及相关设备设施,每天检查设备运行及完好情况,并定期维护,确保各类安设设施齐全有效、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