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条 库区值守人员必须保持高度安全防范意识,严防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爆炸物品库;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
进入库区的人员和车辆,严禁将火种、火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库区,严禁在库区从事对库区构成安全危险的一切活动。
严禁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进入库房;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爆炸物品库内。
任何人员进入爆炸物品库必须将矿灯放在爆炸物品库发放室外指定地点,严禁将矿灯带入爆炸物品库。
(二)爆炸物品库内不得待客会友,停留无关人员。
(三)除爆炸物品保管员外,其他任何人员进入爆炸物品库必须在爆炸物品库人员出入登记簿上签名登记。
(四)上级机关检查时应有公司有关人员带领或持公司开具有效证明并在检查登记本上进行登记,方可入库。
(五)进入库区人员必须遵守库区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服从保管员的监督和检查,严禁非工作、检查人员进入爆破器材存放室。
(六)出入库区人员必须完善签字手续,自觉接受库区保管员对可携藏物品、物体的搜查。
(七)发现可疑人员靠近或强行进入库区,应劝阻、劝离,严格监控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八)爆炸物品库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爆炸物品保管员要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九)公司领导及管理部门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出入库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