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二条 爆炸物品库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确保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一)通防队负责库房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开展消防设施维护、灭火器具配置更新等工作;
(二)库区内禁止烟火,单个储存库配备至少两个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三)地面爆炸物品储存库门口8m范围内不得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储存库区内严禁堆放易燃物和种植高棵植物。
(四)地面爆炸物品储存库区消防水池配备消防水泵,水池储水量不少于 15m3,并定期检查。储存库区内单个储存库应配备至少两个 5kg 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五)仓库保管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知识。
(六)库区内消防设施齐全,有灭火器、消防水源、沙子、水桶、锹、镐,并定期检查、更换,确保完好,严禁挪作它用。
(七)仓库保管员按规定对库区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自己不能处理时,立即向通防队值班领导汇报。
(八)库内设有直通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的有线调度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
(九)任何人严禁将烟火、手机、可燃物、易燃物等带入库区。库区内动火、动焊作业必须经企业安全部门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万无一失,确定专人监督作业,并严格限定动火区域,做到人走火灭、人走物清;火种及可易燃物不许在库区过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