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拆箱、分发等作业实行定员定量管理,不得超员超量。
(一)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驾驶员都必须是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并持有公安机关核发许可证的人员担任。实行专人购买、专车运输、专库储存、专人使用的制度。
(二).地面爆炸物品库按核定数量储存爆破器材,不准超过库容量。炸药允许最大储存量6500Kg,雷管允许最大储存量20000发。
各库房严格执行定量管理,在危险品库房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标明定量。
(三)爆破员在使用爆破器材时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四)爆破器材购买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储存量。
(五)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准超过规定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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