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条 地面采用民爆运输车辆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二)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三)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在库区内不超过10km/h、矿区内速度不应超过30km/h。
(四)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三)运送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物品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物品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时,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物品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四)在装有爆炸物品的罐笼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物品时,不得超过4m/s。司机在启动和停止绞车时,应保证罐笼不震动。
(六)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物品。
(七)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当铺有胶皮或者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置1层爆炸物品箱。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运输炸药、电雷管的矿车或者车厢必须有专门的警示标识。
(三)爆炸物品必须由井下爆炸物品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五)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二百三十三条 由爆炸物品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二)爆炸物品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不得将电雷管和炸药混装。严禁将爆炸物品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物品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三)携带爆炸物品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物品人员沿井筒上下。
(五)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六)用人车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爆炸物品。
(七)人工搬运:1人背运时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箱;2人搬运,每次不得超过2箱。搬运时严禁扔、摔、碰、撞,要抓稳、抓紧、轻拿轻放。
第二百三十四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以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物品,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