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五条爆炸物品库保管员爆炸物品负责发放工作,电雷管发放前,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前应当填写《爆破器材现场领用审批表》,报项目安全负责人批准,方可领取。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时,应当由安全员在场监督,并签名核准。
保管员对检测合格的电雷管,用专用手持机扫描所发放的电雷管后,再输入到爆破工的专用卡上。发放的爆炸物品必须是有效期内的合格产品,并且雷管应当严格按同一厂家和同一品种进行发放。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也不得使用。
雷管的发放间内最多允许暂存1000发雷管,严禁将零散雷管放在地面上,宜挂在架上或存放在防爆箱内。
爆炸物品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
保管员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班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爆破员每次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雷管不得超过200发),不得转交他人或者挪作他用。
当班领用的爆炸物品现场爆破员、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如实填写现场爆破记录;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不得在爆破作业现场存放。
第二百三十六条 正常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地点领取火工品时 要严格执行领料单制度。其他确需爆破作业的地点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爆破地点首次领取使用火工品时,领料单必 须由矿(公司)总工程师签字。
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炸物品领取数量必须符合生产作业计划和爆破说明书规定。每班班前会前需爆破作业施工的单位将由区队负责人签章的计划单报送至通防队,经通防队值班干部审核确认后,由负责该单位的爆破工填写审批单。爆破工持审批单前往地面火药库或井下临时发放点领取爆炸物品。
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控制爆炸物品的领取数量,不得超领。
爆破工领到炸药、雷管时要当面点清,分别存放入爆炸物品箱内,并上锁。爆破作业单位使用统一规格爆炸物品箱,爆炸物品箱要密封完好、锁具完好、编号管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火药箱必须放置在巷道顶帮完好、支护完整、无积水、无淋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存放点不允许有设备、电缆及其它物件、杂物等,存放处须设置栅栏、警示牌。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爆破工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爆炸物品箱内并加锁,存有爆炸物品的专用箱不得离开爆破工视野。
爆破工在现场所使用及剩余的雷管、炸药数量,要由施工单位本班的跟班队长(或班长)及安全员、爆破工在现场爆破记录单上签字,并核对好数量,确保准确无误;爆破工交班时要将剩余的爆炸物品交回井下爆炸物品临时发放点,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
第二百三十八条爆破工、安全员、保管员必须随身佩戴民用爆炸物品云平台单兵操作仪。并记录当班爆炸物品的领用、发放、存储、使用、退回等所有环节。
通防队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二百三十九条爆炸物品严格执行当班清退的规定。
在爆破作业现场使用时,带班队长、班组长、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规程要求从事爆破。要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予以清点,认真与爆破员填写《现场爆破记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
爆破员下班后,持《现场爆破记录》将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当班退回井下临时发放硐室,不得私自存放,安全员全程监督。
保管员对清退回库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爆破工交回的雷管,必须用专用手持机将电雷管扫描后,从使用电雷管爆破工的专用卡上退出,在确认无误后,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互相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第二百四十条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发放“十不准”:
(一)无批准手续不准存放;
(二)无计划不准发放;
(三)手续证件有涂改的不准发放;
(四)无批准领用人员不准发放;
(五)炸药箱、药箱无锁或损坏不准发放;
(六)雷管无编号或编号不清不准发放;
(七)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八)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
(九)酒后领取爆炸物品不准发放;
(十)违反上级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