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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爆破管理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16 10:31 来源:煤矿安全网 爆破 雷管 炮眼 母线 脚线

  第二百四十二条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且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发放的资格证书。爆破作业时,必须依据爆破说明书进行。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使用8号金属外壳的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一次爆破必须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每个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退回库房。

  第二百四十三条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物品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物品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有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百四十四条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者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钻眼、爆破人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作业。

  第二百四十五条在有瓦斯或者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当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当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在采掘工作面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 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以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六条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当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二百四十七条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物品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爆破作业需要的数量为限。

  (二)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三)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者捆在药卷上。

  (四)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二百四十八条装药前,必须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者岩粉,再用木质或者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者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当使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机械电气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当用黏土炮泥或者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者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者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爆破和裸露爆破。

  第二百四十九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 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进行炮眼深度小于0.6m 的浅孔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

  (二)炮眼深度为0.6~1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过1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五)深孔爆破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3。

  (六)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当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七)工作面有2个及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孔装药爆破大块岩石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二百五十条爆炸物品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二百五十一条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有支架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者超过1.0%。

  (三)在爆破地点20m 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者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区等情况。

  (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第二百五十二条爆破工应配备发爆器、母线、哨子、火药箱、雷管箱、竹签、绳、警戒牌、笔、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

  (一)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发爆器,坚持一个爆破工,配备一台发爆器、一条母线的标准,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条巷道前后多头作业、固定母线和多台发爆器爆破。

  (二)井下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型号、规格符合规定的铜芯阻燃爆破母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线接头。如单条母线200m长,阻值应小于20Ω;爆破母线如有接头必须错开连接,并要用防水胶布包实。

  爆破母线长度的规定:

  1.采煤工作面煤层厚度小于1m时,母线拉够30m爆破。

  2.采煤工作面煤层厚度小于2m大于1m时,母线拉够50m爆破。

  3.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掘进工作面爆破母线拉够75m(岩巷直线掘进巷道爆破母线拉够100m),并在安全地点起爆(安全地点指避炮安全距离之外、顶板支护完好、有拐弯或有掩护的地点)。

  (三)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爆破母线符合标准

  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当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线与电缆应当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m 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者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四)各电雷管脚线连接头处严禁接地,以免消耗电流,出现拒爆。电雷管之间的脚线如需加长,必须用双条线连接,否则电雷管偏流会造成个别拒爆。

  爆破母线必须与接线柱接牢才允许充电爆破,杜绝火花以保证爆破安全。

  (五)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测。严禁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的方法检测电爆网路。

  排除爆破母线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

  第二百五十三条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联线方法,只能采用串联法,严禁采用并联等其他方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降尘设施,并严格执行爆破前、后洒水灭尘制度。爆破前后,爆破作业地点附近30m范围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无水时不准装药爆破

  第二百五十五条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电设备、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将工作面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域,并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布置专人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当设置警戒牌、栏杆或者拉绳。

  第二百五十六条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后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眼应当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已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发现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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