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条发爆器必须固定到使用人员,统一编号、集中管理。
发爆器及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只有在爆破通电时,方可将把手或者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者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闭锁开关孔和爆破钥匙孔必须立即用防尘帽盖好,以防受潮,影响仪器的正常使用。
第二百六十一条发爆器应在清洁、干燥、无硫化物及无毒物处存放。井下使用的发爆器应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干燥无淋水的位置,且不影响爆破作业。当班工作完毕,爆破工必须把发爆器带到地面,严禁存放在井下。
爆破工必须保护好发爆器,严禁摔打和撞击。发爆器在工作中损坏时,禁止在井下检修。
第二百六十二条发爆器由专人维修、更换电池,并且保证完好、杜绝失爆。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必须定期校验,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严禁使用。
(一)每次维修均要试验发爆器放电时间,均不得大于6毫秒,毫秒开关每月检查一次清洗擦油。
(二)发爆器的电池短路电流不低于2.5A/只,否则应更换电池,不允许用其它电池代替。
(三)发爆器长期不用时,应将电池取出。
(四)维修时,杜绝碰伤限流电阻的胶封引线,不得改变本质安全电路、电气参数及元件规格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