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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16 10:35 来源:煤矿安全网 报警仪 仪器 配备 发放 标校

  第二百六十六条矿井设置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包括CH4检测报警仪、CO检测报警仪、H2S检测报警仪、O2检测报警仪、H2检测报警仪等)发放室、维修室、库房等场所。仪器必须统一编号,建帐建卡,集中管理、发放。

  通防队配备矿井要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便携式仪器维修、发放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及台帐填写、日常标校、报废申请等工作。

  每台仪器仪表的发放、使用、调校、故障及处理、逐一记录备案。

  仪器发放工要现场交接班,并把所有仪器的分类、数量及本班存在的问题交待清楚,同时,及时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二百六十七条仪器发放工必须保证仪器仪表完好,监测数据准确。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公司配备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具有电压显示功能。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仪器发放前进行零点调节。开机预热15分钟,在新鲜空气中观察显示器显示值是否超差,若有偏差,按说明书进行调节,使其显示值不大于0.03%。(智能发放系统配备仪器可不用开机预热)

  第二百六十八条仪器精度校准。矿井应配备足够的标准气样、流量计、减压阀等标校维修工具,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至少每15天在地面进行一次标校,其他检测报警仪按说明书进行标校,并建立维修、标校记录。

  第二百六十九条非维修调试人员严禁随意拆开仪器或调整电位器。严禁使用中摔打、碰撞。当欠压指示灯亮时或当检测气体浓度超过仪器量程时,应停止使用。

  第二百七十条仪器到货后,物资供应部门应及时会同通风部门共同验收,发现与订货品种不符,有损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及同装箱清单不一致时,应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第二百七十一条便携式仪器,必须每年由有资质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计量检验。仪器更换主要元器件、经过非正常振动或对示值有怀疑时应随时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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