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神东煤炭集团综掘机专业化服务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实行专业化服务的范围
根据生产接续、连采设备配套情况及施工条件,连采设备不能最大限度的满足生产需求时,可按照计划安排综掘机进行掘进(包括基建、矿建专项资金和进入生产成本的巷道)。
第二条施工任务的确定
根据公司生产接续实际情况,由公司统一对综掘专业化队伍进行调配。
第三条施工单价
按照施工单位中标价及2005年33号会议纪要确定的计算办法及标准计算。
第四条取费方面
综掘施工的井巷工程取费执行《神东煤炭集团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费率定额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工作内容
施工队负责巷道掘进、支护、管线敷设、风筒吊挂、井下机电设备及皮带的安装、拆卸、设备搬家倒面、日常抽排水、辅助设备的运行维护以及施工范围内巷道的清淤垫路等零星工程。矿方负责在工作面开口范围100米内提供施工用水、电的接入点并协助施工单位搞好连接。
第六条设备及材料管理
鉴于公司最早确定的综掘专业化服务工作内容中有关设备及材料管理是根据生产矿井的实际情况进行的,从目前情况看不能完全适应基建项目的要求,经各参会人员共同讨论,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现明确规定如下:
1、施工用掘进机、转载机、锚杆机及配套的随机电缆由施工单位自行配备,由此产生配件及材料消耗由综掘队解决。
2、胶带机、皮带、托管、H架、纵梁由矿方根据巷道延米进尺情况核定,延米进尺之外产生的其它材料消耗由综掘队承担(包括皮带扣、皮带卡子、串条、订扣机以及胶带机、皮带、托管、H架、纵梁的日常维护及修理)。40T溜子矿方如有,可由矿方负责调剂,不能调剂的由施工队自行解决。
3、支护材料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从供应站领取,费用进入综掘队成本。
4、风机及各种开关(包括煤电钻综保、照明综保)由矿提供。
5、风筒由综掘队从供应站领用,费用列综掘队成本。
6、主供、排水管及阀门由矿方提供,接水管用胶垫、螺栓由综掘队解决。
7、移动变电站、10mm2以上电缆(包括10mm2)及电缆钩由矿方提供,10mm2以下电缆由施工队负担解决。660V、1140V电压等级干线上的接线盒由矿方提供,干线之外的接线盒由施工队解决,因工作需要移交矿方的,由矿方进行相应置换。
8、水泵由矿方提供,水泵日常维护、修理及水泵手动插销开关由施工队解决。
9、后配套清淤、垫路及小水泵窝(位置及大小矿定)由施工队负责。
10、联巷密闭由矿负责。
11、水电费根据施工结算情况从施工队相应费用中扣除。
12、以上凡使用矿方的设备、材料及水、电消耗等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凡施工队自己组织的设备、配件及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入井标准。
13、凡施工单位需向公司租赁或领用的设备(材料),由施工单位提报计划,所服务矿井(项目部)审核后由设备管理中心(物供中心)组织供应,所服务矿井(项目部)要建立台帐,负责监督施工单位领用材料及租赁设备的使用情况,保证设备完好并检查有关费用的支付情况,工程结算时必须有设备管理中心(物供中心)出具的有关费用结算手续方可办理。
第七条食宿及其它
如所服务矿井能够提供食宿、洗浴条件,由所服务矿井协调解决食宿及洗浴并按公司规定收取服务费。否则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结算时根据不同情况计算相应费用。
第二章生产准备处运行管理办法
为实施规模经营和连采掘进专业化服务管理,适应矿区千万吨矿井群高产高效建设,根据公司生产建设需要,合理组织生产要素,最大限度地发挥设备、人员的能力,公司决定成立生产准备处。为明确责任,现将生产准备处连采专业化职责范围及其运行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第一条机构设置
生产准备处机关设置为“六办一中心”,即生产办、经营办、体系办、综合办、机电办、劳务用工办、生产指挥中心。
区队现有八个队,其中5个连采队,2个准备队,1个综掘队。
第二条职责范围
1、按照公司生产接续安排,原则上只掘进不回采(旺采),业务上接受生产技术部的监督和指导。
2、负责公司所属各矿井的连采掘进的专业化服务。
3、根据接续需要,生产准备处提供设备使用计划,设备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供。
4、生产准备处所需的配件、材料由物资供应中心各站负责及时供应。
5、由地测公司按月向生产准备处提供工程交换图,地质测量工作由各驻矿地测站负责。
6、驻矿安监处负责生产准备处连采队伍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驻生产准备处安监处负责全处安全管理,各服务矿井安监、质量、机电、煤质、通风等项罚款,由生产准备处安监处统一执行。
7、生产准备处负责内部调度,接受公司总调度的业务指导。
8、生产准备处按照公司要求制定自己的设施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不因服务矿井的不同更改原有可利用设施.
第三条服务矿井的工作职责
1、按照公司生产接续安排,矿方向生产部提供连采专业化服务接续计划,由生产部审定后下达生产准备处进行作业。
2、矿方向生产准备处提供矿井有关的管理办法及规定。
3、工程开工前一个月,由矿方向生产准备处提供施工巷道的水文和地质资料、施工图,并由生产准备处连采队组织编制作业规程,办理开工前的相关手续。
4、工程开工前,矿方必须提供如下施工条件:
①胶带运输系统到达开口位置,并在施工过程中由矿方管理;②辅助运输线路保证畅通无阻;③风、水、电、通讯系统在开口100米范围内留出接口;④负责搬家倒面所需特种车辆;⑤提供设备入井沿线的电源接口。⑥保证连采正常进巷道施工的抹角要求。
5、提供设备维修、保养场地。
6、由于矿方的责任对生产准备处连采队的财产、设施或人身造成的损失、损坏或伤亡等由矿方负责。
7、负责生产准备处与矿内各专业化服务单位之间的协调平衡工作。
8、负责解决连采队施工期间作业人员的食宿、办公、库房、洗衣、洗浴、矿灯的充电工作。
9、负责工作面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设、巡检、保养、故障处理。
10、由矿方负责协调地测部门月底验收计量。
第四条生产准备处的工作职责
1、遵守国家、公司以及矿方的相关管理制度,接受公司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矿方生产调度、作业安排。
2、严格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搞好生产技术、安全、工程质量及煤质管理、“一通三防”、精神文明等工作。
3、负责施工期间所需的备件、材料的组织,保障正常施工需要。
4、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质量标准化标准及神华集团连采连掘技术规范组织施工。
5、负责连采设备入井、升井、搬家倒面工作。
6、负责施工工作面监测监控装置的移设及日常瓦斯检测和信息反馈工作。
7、矿务工程: 负责本处所施工范围内排水、清淤、垫路、水沟、水仓等矿务工程和密闭、风门等通风设施的施工。
8、在施工结束后,提交竣工报告,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单位验收认定后移交矿方使用。
第五条工程成本
1、生产准备处掘进工程完全成本为:木材、支护材料、建工材料、机械配件、大型材料、专用工具、燃料油脂、其它材料、矿务工程费、设备使用费、工资、福利、折旧、其他支出(不包括施工用电、用水、用风费用,这三项费用由所施工的矿井承担)。
2、生产准备处掘进工程完全成本由公司财务部、生产部、企管部、矿方、生产准备处共同核定。
3、生产准备处施工使用的设备从设备管理中心租赁,并按公司核准的标准交纳租赁费。
4、生产准备处在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六条工程管理程序
1、施工图由生产技术部组织有关部门、矿井、生产准备处共同会审,并将会审纪要下发矿方和生产准备处。
2、生产准备处在接到施工图会审纪要后,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作业规程,经生产准备处及矿方批准后执行。批准的作业规程报生产技术部、矿工程主管部门各一份备案。
3、按公司生产接续计划,在生产部指导下,生产准备处每年度与生产服务矿井签订连采专业化服务协议书;在单项工程开工前与矿方签订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书需加盖生产准备处合同专用章,生产准备处按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书要求按时开工。
4、工程单价按照公司核定的标准执行。
矿务工程预算依据《井巷工程定额》、公司取费标准及公司有关规定,由生产准备处负责编制,公司生产技术部审定批准,批准后的预算交财务部一份,生产部一份。
5、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
第七条验收及结算办法:
1、每月月末由矿方组织有关人员对掘进巷道质量、进度进行验收。生产准备处按照验收工程量和签证单,提交进度结算报表,结算报表需加盖生产准备处结算专用章,按进度直接与公司转帐结算,工程竣工后一次结清。
2、工程竣工后由矿方与生产准备处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生产部组织公司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3、配套工程需要移交的设施或安装工程,由矿方及生产准备处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公司业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办理移交划拔手续。
4、工程变更、新增零星工程等发生的费用,由矿、生产准备处、生产部共同签证后结算。
5、基建矿井的工程价款按基建工程进度拨付生产准备处。
6、由专项资金列支的开拓掘进工程,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神东煤炭集团生产准备处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生产准备处负责公司所属各矿井主要开拓工程、接续紧张工程的连采掘进、部分短壁回采及部分矿井的砼底板专业化服务。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生产准备处施工区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生产准备处技术业务上接受生产技术部的监督和指导。生产准备处的作业计划必须经公司批准,生产矿井不得随意调整作业计划,生产矿井未经公司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和调动生产准备处队伍,短期紧急特殊情况下队伍调动,需经过矿、处领导协商解决。
第二条生产矿井必须将生产准备处队伍纳入自己的队伍中管理,同等条件对待。由于生产准备处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安全、机电管理等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需进行罚款处理的,由检查单位按照本矿井处罚标准进行处罚,生产准备处负责落实到相关责任人;当生产准备处工作达到相关矿井奖励标准时,生产矿井要按照本矿井奖励标准进行奖励。生产矿井对生产准备处队伍的重大奖罚,要及时与生产准备处分管领导取得联系和沟通。
第三条生产矿井必须加强自身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掘进巷道,所掘巷道高度必须达到设计高度,尽量避免砼底板施工时二次大量起底。
第四条生产矿井按照公司生产接续安排,要为生产准备处队伍提供必要的食宿、洗浴、库房、矿灯的充电、办公场所,初次进入矿井作业时,矿方负责向生产准备处提供矿井有关的管理办法及规定,生产技术部安排生产准备处服务生产矿井时,要将办公、洗浴、住宿等问题一并统筹考虑。
第五条生产准备处连采队工程施工前,矿方要将必须的矿务工程完成,保证具备安装及生产条件。生产准备处负责施工地点各生产系统的管理。工程开工前,矿方应将供电系统、供排水系统、通讯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等接入到施工点附近100米范围内。同时主运输系统、辅助运输线路、通风系统必须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前,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生产准备处与矿井共同验收,出具验收单,相关方签字认可。存在的问题矿井按要求及时整改,生产准备处确认签字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生产准备处大型材料(皮带带面、托辊、纵梁及H架、10mm2以上电缆)及大型材料外其它配件、材料费用列入生产准备处成本,由生产准备处提报计划,物资供应中心负责供应,4寸以上水管(包括4寸)由矿上提供。在施工结束后,水管、电缆、水泵等移交折算分担费用由生产准备处和生产矿井双方协调解决。
第七条生产准备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技术政策和有关规定,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认真执行公司的技术文件和各项规定,并严格按照神华集团公司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连采连掘技术规范组织施工。每月月末由矿方组织生产准备处及有关人员对掘进巷道质量、进度进行验收。生产准备处按照验收工程量和签证单,提交进度结算报表,经所在矿井审核报公司主管部门签字确认。
第八条按照公司接续计划,由生产技术部协调生产矿井和生产准备处工作任务。生产准备处应与工程所属的矿方取得联系,由地测公司提供施工区域的水文和地质资料,生产矿井提供必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矿总工程师审查后交生产准备处。
第九条施工图的会审工作由生产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准备处进行会审,并由矿生产技术负责人向生产准备处进行技术交底,生产准备处在接到施工图纸及会审纪要后,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编制施工作业规程,经生产准备处、生产矿井有关部门及安监部门审查,报生产准备处、生产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批准的作业规程报生产技术部、生产准备处、生产矿井主管部门各一份备案。
第十条生产准备处应按审定的预算与矿井签订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后,施工队伍应按照矿方、地测等部门提供的工程图纸和技术资料尽快熟悉工程有关情况,为工程的开工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构造或其它情况需设计变更时,由区队技术人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设计变更申请,提报生产准备处、生产矿井等技术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分基建、专项、生产、对外服务(锦界矿)按相应结算办法审定造价。生产工程向矿方结算,基建、专项工程由公司财务统一结算,对外工程向服务方结算。其中生产掘进工程价款由人工费、材料费、矿务工程费、修理费、工程管理费、设备租赁费、其它支出组成。不包括施工用电、用水、用风费用,上述三项费用由所服务的矿井承担。基建、专项价款按相应审定后的预算执行,对外服务工程按合同执行。因设计变更或外部原因造成的停产费用由生产准备处编制预算,经矿方确认,公司有关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掘进施工过程中的通风设施、水窝、水沟、清淤垫路、局部补强支护工作由生产准备处负责,费用列在掘进工程之中。结算按照《煤炭建设井巷工程基础定额》(99统一基价)及公司相应取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生产矿井为生产准备处提供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设、通风仪表校验、顶板离层仪的安设、巡检、监督检查、保养、故障处理工作;生产准备处负责施工工作面监测监控装置的移设及日常瓦斯检测和信息反馈工作;负责每班工作区间各种气体的检测工作;在掘巷道隔爆水袋由生产矿井提供材料,生产准备处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生产矿井组织地测、生产准备处相关单位月底对生产准备处施工工程进行验收计量,共同签字验收结算。在施工结束后,提交竣工报告,由所服务矿井和生产准备处初验合格后报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单位验收认定后移交矿方使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
零星砼底板工程及当月完工并验收的工程,必须按当月实际进度据实结算(零星工程当月完成多少结算多少,不得延期到下个月),跨月度工程,按当月实际验收进度据实结算进度款,竣工后一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每月21日前,生产矿井业务部门组织有关科室及生产准备处相关人员,对本单位当月完成的砼底板工程进行盘点验收,在24日前出具审批后的工程量盘点表。
办理结算必须有公司对该项工程图纸的审查意见书,开竣工报告,竣工验收及工程量盘点表。盘点表必须有矿方验收人员、矿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字日期。
第十五条生产准备处队伍接受各驻矿安监处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生产准备处持由公司安监局统一印制的《矿井入井安全资格证》入井,到被服务矿井后,需进行必要入井及生产系统知识的培训,有特殊要求时,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生产准备处驻矿队伍车辆加油由生产矿井提供,在活鸡兔井施工加油由生产服务中心加油站提供,费用由生产准备处按月与矿井或生产服务中心结算。
第四章关于印发地产材料及坑木采购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地产材料包括机砖、碎石、沙子、片石、黄土、空心砌块、砾石等地方性所产材料。
坑木指井下用木点柱、道木、木托盘、木板等木质性材料。
第二条职责划分
1、物资供应中心职责
负责对各使用单位上报的地产材料及坑木计划汇总和统一采购以及参与验收工作。
2、使用单位职责
负责所用材料计划的申报和组织验收工作。
第三条管理办法
1、计划管理
(1)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接续需要,对施工的一通三防、加强支护及清淤、垫路等零星工程用料工作量,分别制定年度、月度使用计划。年度计划经使用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年初报物资供应中心,物资供应中心根据各使用单位的用料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汇总后编报年度采购计划。月度计划由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求在每月10日前提报下一个月的月度需求计划,每月20日补报一次月度补充计划,物资供应中心结合消耗和库存情况进行综合平衡汇总后提报月度采购计划。
(2)材料计划要求名称、规格、数量准确,质量要求明确;未按规定要求申报的单位,物资供应中心不予组织采购。
(3)因地产材料和坑木受季节的影响价格变化较大,要求各使用单位在每年的9月份拿出10月至第二年3月份(冬季和第二年春季)使用计划,物资供应中心统一采购储备。
2、采购管理
(1)地产材料采购实行分区、就近供应的原则进行采购确定供应商。矿区共分为五个区:(1)大柳塔、上湾、哈拉沟区(2)补连塔区(3)乌兰木伦、石圪台区(4)榆家梁区(5)保德区
(2)寄售管理实行意向寄售管理,即同供应商签订意向寄售合同,地产材料由供应商储存,使用时由供应商直接运送到使用地点。
3、验收管理
地产材料的验收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各使用单位设兼职(或者专职)材料员,负责组织和通知供应站共同对地产材料进行验收。
坑木的验收由物资供应中心组织,使用单位及相关业务部门共同验收。
4、资质要求
(1)机砖和空心砌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采证、企业代码证、质检报告;
(2)碎石、沙子、片石、黄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采证、企业代码证。
(3)坑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砍伐证、企业代码证、植物检疫证书。
5、地产材料供应商的质量考察形式
(1)人员组成:由物资供应中心牵头,组织公司纪委、企管部、环保处、使用单位材料负责人。
(2)考察安排:(1)每次确定供应链前对供应商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2)每季度随机进行一次检查;(3)进入生产淡季前再进行一次全面考察。
6、质量及规格要求
地产材料:
(1)机砖和空心砌块:经有关质检部门检验为合格产品;
(2)碎石、片石要求为青石;
(3)沙子为中粗沙、黄土为粘土。
坑木:
(1)材质要求
目前常用的坑木有松木、杉木、榆木、柞木、柳木等,其中松木用的最多。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点柱必须用松木,其它坑木如道木、木托盘等根据用途选用材质。
(2)主要用来承重受压材料的坑木要按下表标准执行
名称 |
缺陷名称 |
要求 |
原木 |
腐朽: 木节:1、在构件任何15cm长度上沿周长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2、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扭纹:每米平均斜度不得大于(cm) 髓心: |
不容许 1/3
1/6 12 不限 |
方木 |
腐朽: 木节:在构件任一面上任何15c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斜纹:每米平均斜度不得大于(cm) 裂缝:1、在联结部位的受剪面上 2、在联结部位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材宽的 髓心: |
不容许 2/5
8 不容许 1/3
不限 |
(3)常用规格标准
①圆木(用作点柱)要求小头直径不得小于180mm,无弯曲。主要规格:小头直径在180~220mm之间,长度2.8米~6米之间。
②方木要求两端头宽×高不小于120×120mm,长度不得小于1200mm,承载面要求平整,不容许弯曲。
主要规格按承载重量可参照以下标准:
1200×140×140mm;1200×160×160mm;其它规格用量较少,可根据使用单位实际需求情况进行加工。
③木托盘规格:500*200*50mm;500*200*100mm;
④顶梁:根据顶梁长度要求直径如下表:(单位:米)
顶梁长度 |
1.5-2.0 |
2.1-2.6 |
2.7-3.2 |
3.3-3.4 |
3.5-4.5 |
直径 |
0.16 |
0.18 |
0.2 |
0.2-0.22 |
0.22 |
第四条监督考核
地产材料及坑木的日常管理及各相关单位的执行情况由企管部进行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根据具体情节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事故进行追查。
第五条其它
1、各使用单位擅自采购的地产材料及坑木,核算中心派驻财务室不予结帐,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井巷工程混凝土底板专业化施工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混凝土底板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等管理,稳定施工队伍,提高效率,按照公司2007年2月21日安委会扩大会议关于混凝土专业化服务的有关要求,公司决定由生产准备处对各矿井生产及专项资金井巷混凝土底板工程实施专业化服务,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专业化服务范围
生产准备处成立混凝土底板专业化施工队伍,负责各矿井生产及专项资金混凝土底板工程施工,同时负责混凝土底板施工巷道的清淤、垫路(其中:在连采机掘进头各类重型设备运行范围内清淤由矿方负责,垫路在工作面停止作业时,由生产准备处负责完成;运行范围之外清淤、垫路由生产准备处负责;底板要求滞后掌子头距离为300-500米)。
第二条生产组织及施工安排
1、机构设置
生产准备处在原框架基础上,增设工程管理科,负责混凝土专业化施工技术管理,定编3人。
2、队伍编制及人员构成
生产准备处成立专业化施工队伍,根据矿井业务量,每队设3~5名队干,1名核算员,均为公司在册员工。先对矿井生产准备队中现有底板施工劳务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接管,施工人员由劳务人员构成,数量不足时,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生产准备处从人力资源公司补充。对于底板工程量偏少的矿井不专门设置队伍,由生产准备处其它队伍辐射施工。
3、施工安排
(1)混凝土专业化施工分两步进行实施,根据第一阶段专业化施工在大柳塔矿、补连塔矿的运行情况,逐步在其它矿井开展工作,在四季度之前完成公司各矿井底板工程的接管工作。
(2)根据设备及车辆配置情况,近期底板施工暂利用矿原有设备及车辆。
(3)混凝土搅拌分井下和地面两种方式进行作业,前期采用地面建立搅拌站的方式进行作业,后期根据井下防爆搅拌站的研发及试用情况,采用井下建立搅拌站的方式进行作业。
第三条管理程序
1、计划管理
各矿井每年11月底根据生产接续安排对本单位下一年度混凝土施工的工程量、施工具体时间进行详细排队报公司生产技术部,经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审核后,下达公司各矿混凝土底板全年作业计划。同时各矿井根据公司年度作业计划编制本单位季度作业计划报公司生产部组织审核后下达季度作业计划,生产准备处根据此计划对人员、设备进行相应的季度安排。
2、施工任务书的下达
工程相关图纸、工程量(包括大巷、顺槽、切眼、通道)按公司有关规定在下达施工任务书之前必须报公司生产技术部统一组织会审,按照会审意见,由矿生产办编制施工任务书,下达生产准备处组织实施。任务书要明确工程内容、工程量、质量、工期以及底板施工的强度、厚度以及巷道净高度等技术参数。
3、工程开工前的管理
生产准备处根据下达的施工任务书,编写施工组织及安全措施,经生产准备处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同时要求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和操作证后方可作业。
4、工程日常管理
底板施工之前,矿井与生产准备处对所施工巷道进行验收盘点,矿所交巷道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及文明生产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
底板工程日常管理由生产准备处负责,矿井对底板施工质量、工期进行监督检查,公司业务部门、计划部等参加重大项目(30万元以上)的检查验收管理。工程检查验收按公司工程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5、其它
(1)设备及车辆由公司动力部按照公司设备管理相关规定及井下车辆运行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统一配置,前期使用目前已有设备及工器具,后期由动力部组织逐步开发利用相应专业化施工机具。
(2)专业化队伍施工期间的办公、洗浴由各矿负责提供,吃住仍维持各矿施工人员现状,以后逐步解决。
(3)劳务人员管理按《神东煤炭集团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有施工劳务人员必须在人力资源公司办理相应手续,不得从社会上或其它渠道临时雇佣人员,也不得将工程转包、分包。
(4)所用砖、沙子、碎石、片石、水泥等地产材料及其它材料等由生产准备处按规定时间提报计划,物资供应中心统一采购,生产准备处、相关矿井组织验收。
(5)底板工程移交生产准备处专业化队伍施工的矿井,矿内不得另行安排其它队伍施工,造价事务所、财务部必须严格把关,对于发生的工程,一律不予结算,因特殊原因确需安排施工的,必须报公司业务部门及主管领导批准。
(6)底板专业化队伍原则上不得随意调动施工其它工程,对于确需调动的情况,三天之内的由生产准备处批准,三天以上的必须经公司生产技术部批准。
(7)施工底板后的路面维护及抽排水由准备处负责,水泵、电缆、管路等设施由矿负责安设,矿按公司相应办法支付相关费用,底板施工完1个月内完成移交工作,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条工程预结算管理
1、工程结算单价确定
在年初核定各单位成本时,生产准备处根据现行材料价格和公司工资标准,按公司定额提报在各矿井施工砼底板、清淤泥、垫路、起底年度结算价,经公司预算小组核定后执行。
2、生产工程结算程序
⑴零星砼底板工程及当月完工并验收的工程,必须按当月实际进度据实结算(零星工程当月完成多少结算多少,不得延期到下个月)。
⑵跨月度工程,按当月实际验收进度据实结算进度款,竣工后一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⑶每月21日前,各矿业务部门组织有关科室及生产准备处相关人员,对本单位当月完成的砼底板工程进行盘点验收,在23日前出具审批后的工程量盘点表。
⑷生产准备处在26日以前编制预算并报矿方终审,矿方在28日前完成结算审批,对于有争议的内容由公司造价事务所进行审核。
⑸月末生产准备处将结算报驻矿财务科入账,驻矿财务科将当月已审批的结算进入当月成本,月末财务集中划转时生产准备处按矿审定结算单划转相应收入。
⑹生产工程的预结算按《神东煤炭集团定额标准手册(工程造价定额篇)》相关子目执行,综合费率为16.05%。不计取利润,税金。
3、专项工程结算程序
专项资金混凝土底板施工按照《神东煤炭集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4、结算资料要求
(1)办理结算必须有公司对该项工程图纸的审查意见书,开竣工报告,竣工验收及工程量盘点表。盘点表必须有矿方验收人员、矿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字日期。
(2)要求工程盘点表格式必须统一,表中工程量大小写要齐全,不得涂改。
(3)特殊情况工期延长,应有工期延长审批报告。
(4)每项工程完工后,生产准备处将结算资料移交相应矿井。
(5)、各矿要落实对生产准备处砼底板工程的结算管理,落实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结算工作。
5、条生产准备处混凝土专业化施工队伍完全按照自营队伍管理形式进行结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和经营对其施工工程所发生的费用按照人工、材料等项目分项核算及考核,单独建立台帐。
第五条工资结算方面
混凝土专业化队伍中属神东煤炭集团在册员工的,其工资从人力资源部核定的生产准备处工资总额中按照相应工资分配办法进行支付,劳务人员的劳务费从矿务工程费用中支付。劳务人员劳务费标准参照公司2006年下发的《劳务工劳务费标准及考核发放办法(试行)》,由生产准备处编制相应岗位人员定额工资,经企管部组织写实、审核后执行。
第六条相关单位职责范围
1、生产准备处
(1)负责混凝土底板专业化日常施工及安全管理。
(2)参与图纸审查及工程量审核。
(3)负责与各矿井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程验收、结算管理。
(4)负责每班工作区间各种气体的检测工作。
(5)负责车辆、材料的统一调度,并对设备及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进行管理。
(6)开展底板硬化科研项目的应用工作,实现及时快速硬化底板。
2、生产矿井职责
(1)负责底板专业化队伍在本矿井施工的安全管理。
(2)负责混凝土底板工程年度、季度计划的编报工作。
(3)负责底板施工过程中的日常协调管理。
(4)负责底板工程图纸设计及工程量提报工作。
(5)工程开工前,矿方应将供电、供水、通讯系统等接入到施工点附近100米范围内。
(6)参与工程的日常监理及30万元以下工程的组织验收管理。
(7)负责爆破材料的监督管理。
(8)负责设备入井防爆及完好检查。
3、生产技术部职责
(1)负责混凝土底板施工的业务指导。
(2)负责组织对底板工程图纸及工程量审核工作。
(3)负责全年各矿混凝土底板工程年度、季度计划的下达。
(4)负责30万元以上重点工程的组织验收管理。
4、动力部
(1)负责混凝土底板施工的机电业务指导。
(2)根据设备配套情况参与施工巷道图纸的审查工作。
(3)负责设备及各种车辆的核定工作。
(4)负责砼底板快速施工成套设备组织研究及推广应用。
5、企业管理策划部
负责组织混凝土底板施工各项定额的制定工作。
6、财务部
负责专业化底板工程施工财务结算管理办法的制定。
7、计划部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底板工程的开、竣工,结算办理及工程验收。
负责对底板专业化施工队伍设备、工器具配备及洗浴、住宿等内容的逐步解决。
8、人力资源部
负责混凝土底板专业化队伍的定编、定员,并指导其劳务用工及劳务费管理。
为了确保混凝土底板工程专业化的顺利实施,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及主管单位按照业务分工及管理流程进行相应管理。
第七条奖罚
1、工程管理方面
(1)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处罚办法》的,各矿井要严格按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2)对混凝土底板专业化施工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每发现一次由公司相关部门给予1000-5000元罚款。
①未按审定的进度计划开工、完工的,出现特殊原因需变更工期的,必须提前出具《工程延期申请书》经矿井及公司业务部门认可。
②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返工的。
③工程资料整理不及时,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
④未按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设计文件、作业规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的。
⑤未按规定等进行有见证取送样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⑥特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者作业人员未进行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的。
⑦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实施项目的。
(3)对矿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每发现一次由公司相关部门给予1000-5000元罚款。
①所掘巷道工程质量较差、淤泥积水较多,未达到公司质量标准化相关要求的;
②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上报不及时或上报不准确的;
③未经公司批准,随意调整作业计划,未按公司下达计划安排施工的;
④未经生产准备处或公司批准随意调动队伍的;
2、结算方面的处罚由公司财务部严格兑现
(1)矿方在23日前未出审批后的工程量盘点表的,每推迟一天罚款300元。
(2)生产准备处在当月26日前未向矿方报批(预)结算的,每推迟一天罚款300元。。
(3)矿方在28日前未完成(预)结算审批手续的,每有一份罚矿方300元。
(4)驻生产准备处及各矿财务科对结算未及时入账的,每份罚款300元,由公司按季度考核兑现,公司审计及财务专项检查将本业务作为检查的一项内容。
3、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制止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暂行规定》及《神东煤炭集团物资供应管理办法》,杜绝出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私自采购的现象,对于出现的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在每月底前,各业务部门将奖罚结果报企管部,由企管部按月统一兑现。
附表6:混凝土底板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及验收考评表
附表7:生产工程结算相关表格。
第六章神东煤炭集团支护产品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保证支护产品质量,规范使用地点、使用规格,尽可能降低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采购
1、质量:
所用钢筋网、铅丝网、塑料网、锚杆、钢塑复合网、钢带、树脂、玻璃钢锚杆、锚索等矿用支护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加工产品质量符合使用要求,钢筋焊接、铅丝联结必须牢固可靠,塑料网、钢塑复合网、玻璃钢锚杆等必须有煤安及抗静电、阻燃等相关认证。
2、规格:
⑴钢筋网:使用φ6.5mm钢筋,焊接成网格120×120mm、150×150mm、200×200mm三种规格网片,网片尺寸及使用量根据矿井提报的计划加工制作,其中150×150mm、200×200mm网格的网片,在锚杆排距(矿井提供)位置增焊一根钢筋,其中钢筋与主筋间距不大于70mm,以利于锚杆托盘托网。
⑵金属网:8#、10#镀锌铅丝,编制成45×45mm、60×60mm二种规格网片。
⑶钢塑复合网:网孔规格65*65mm,带宽不小于10mm,根据所夹钢丝数量分为4芯钢塑网、6芯钢塑网、8芯钢塑网三种产品。
⑷塑料网:网孔规格40×40mm,带宽不小于5mm。
⑸钢带:一般使用φ10mm钢筋,根据锚杆间距布置在相应位置焊接两根φ10mm短钢筋,特殊条件下,使用加粗钢筋。
⑹玻璃钢锚杆:直径φ18mm、长度1800、2000mm二种规格。
⑺锚索规格:直径φ15.24mm锚索分长5000mm、6500mm、8000mm三种规格;直径φ17.8mm锚索分长5000mm、6500mm、8000mm三种规格;
3、采购:
为保证支护产品的质量和正常使用,各使用单位提前一个月提报支护产品使用计划,报公司物资供应中心,由物资供应中心统一采购,各矿井及外委施工队不得私自采购,锚索由专业化施工单位负责组织供应。
物资供应中心根据矿井需求计划及时供货。
4、价格:
为便于各矿选择规格科学、价格合理的支护产品,现将各产品指导价及拉力情况附表如下,具体价格由物资供应中心统一招标确定。
φ6.5钢筋网 |
10#镀锌金属网 |
钢塑复合网 |
塑料网 |
玻璃钢锚杆 |
||||||||||
规格(mm) |
价格(元/m2) |
规格(mm) |
价格(元/m2) |
单根拉力 |
规格(mm) |
价格(元/m2) |
单根拉力 |
规格(mm) |
价格(元/m2) |
单根拉力 |
规格(mm) |
价格(元/m2) |
抗拉强度 |
抗剪强度 |
120×120 |
24.5 |
45×45 |
16.5 |
≥3000N |
4芯 |
10 |
≥2000N |
40×40 |
9.5 |
≥1200N |
φ18*1800 |
22.6 |
≥250MPa |
≥75MPa |
150×150 |
20.5 |
60×60 |
15.4 |
6芯 |
12 |
≥3000N |
50*50 |
11.5 |
≥2500N |
φ18*2000 |
23.2 |
|||
200×200 |
17 |
|
|
8芯 |
15 |
≥4000N |
|
|
|
|
|
|||
第二条使用原则
1、钢筋网主要使用在喷浆巷道:
⑴对于顶板特别破碎地段挂设120×120mm网格的钢筋网;
⑵对于顶板较破碎地段挂设150×150mm网格的钢筋网;
⑶对于顶煤留设较薄、裂隙发育地段挂设200×200mm 网格的钢筋网。
2、金属网:各矿井主辅回撤通道、不喷浆大断面机头硐室使用规格为10#镀锌45×45mm网格的金属网。
3、塑料网:
片帮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顺槽正帮、变形不严重的负帮及顶板采用塑料网支护。
4、钢塑复合网:巷道变形不严重,顶板、负帮压力大地段使用四芯网片;变形较严重的顶板、负帮使用六芯网片。
5、玻璃钢锚杆:
保德煤矿顺槽正帮使用φ18*2000mm的玻璃钢锚杆,中心矿区大采高工作面正帮使用φ18*1800mm的玻璃钢锚杆。
6、锚索:
(1)直径φ15.24mm锚索使用地点及支护强度按照《各矿井掘进巷道支护参数优化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2)直径φ17.8mm锚索使用地点为采用锚索、W钢带联合支护的回撤通道;压力显现强烈、巷道断面大的巷道。
第三条要求
1、各矿根据巷道顶、帮压力情况,合理确定金属网的使用,能用塑料网、钢塑复合网代替的尽可能代替。
2、各矿井支护产品必须由物资供应中心统一采购,严禁私自采购,否则对于矿井追查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外委单位按照使用金额进行相应处罚,金额累计达到2万元的,取消其在该矿的施工资格。
3、各矿井要认真履行《神东煤炭集团支护产品使用管理办法》,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每批次的产品质量组织验收、企管部负责支护产品价格的监督管理,生产技术部负责对支护产品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4、对于镀锌金属网物资供应中心在采购时必须严格把关,保证镀层完好不生锈,同时各供应站必须加强保管,防止生锈。
5、对于物资供应中心采购的支护产品,如出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各使用单位在工程结算时,必须附有物资供应中心供应站出具的材料领用单原件,领用单上必须注明领料时间、数量、具体工程名称等,对于不按公司要求,私自采购的,该工程不予结算,并由造价事务所严格把关。
7、各矿井要根据不同的巷道使用条件,按照以上原则选择符合支护强度的产品,并编制专项加强支护措施,由矿总工程师严格把关审批。
8、锚索施工技术要求:
(1)各矿井必须按承载、顶板岩性情况设计锚索的布置方式,必须保证锚索锚固段锚固在稳定的岩层中。
(2)各矿井锚索施工队伍必须将顶板岩性变化及时汇报矿生产办,生产办经落实后,及时调整锚索长度和锚固段长度,锚索其锚固段长度必须保证在1.5米以上,要使用中、快、特快三种凝固速度的树脂,使用时严格执行规定要求,严禁混用。使用φ15.24mm、φ17.8mm的锚索时,托盘规格要求长×宽×厚不小于300×300×12mm,配套锁具必须能够自锁。
(3)各矿井所施工的锚索外露长度≤200mm,孔深允许偏差范围为0—+50mm,孔距允许偏差范围为±200mm,锚索使用φ15.24、φ17.8mm的钢角线时,成孔直径不大于28mm。
(4)φ15.24mm锚索初涨力不得小于10吨;抗拔力不得小于16.4吨;破断拉力不得小于24.7吨;φ17.8mm锚索初涨力不得小于14吨;抗拔力不得小于22.4吨;破断拉力不得小于33.7吨。当顶板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此技术要求时,要即使汇报矿生产办,经生产办现场落实后,修改设计或技术要求,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5)锚索施工队伍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审批后,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贯彻执行、考试合格后方可作业。
(6)锚索施工队伍所使用的锚索施工机具必须完好,压力表要检验、定期校验,使用不合格的压力表或没有压力表,就认为是不合格的锚索,不予结算。
(7)各矿井锚索队施工使用的树脂、钢角线、锁具、托盘必须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无证的严禁使用。
(8)如遇到淋水、松散岩层等特殊地段时,必须采取特殊措施:
①增加锚索锚固段长度,采用特殊树脂。
②增加涨壳式钢管,增强锚索与孔壁之间的摩擦力。
③及时与矿生产办联系,矿生产办要及时变更设计,加长或缩短锚索长度,以便锚索能够锚固在稳定的岩层中,并调整锚索的布置数量。
(9)锚索施工队伍必须有每班的详细施工记录,记录中必须标明施工位置和锚固力,各班施工的锚索在锚索上要有明显的标志。
9、锚索验收制度:
(1)各矿井锚索施工队伍所施工的锚索必须要自检,且要有自检记录。
(2)各矿井必须对各锚索队施工的锚索进行及时检查,具体检查次数按以下要求执行:
①对于批量的锚索支护,每300套锚索抽查10套。
②对于零星工程一般按照总量的5%进行抽查,不足5套的检查一套。
③对于零星重点工程锚索支护,按照总量的10%进行抽查。
(3)各矿检查及验收要做好记录,验收记录必须归档,以备以后检查。
(4)生产技术部每月将不定期组织对各矿施工锚索的支护质量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反馈到矿上,以便立即整改。
10、锚索施工验收制度:
(1)各矿井对锚索施工队伍所施工的锚索按照合格率进行签证付款,要求所施工的锚索合格率达到95%。
(2)对于矿井所施工的锚索合格率达不到95%,锚索核定为不合格锚索,对于不合格的锚索将不给予结算;并要求该锚索施工队伍立即进行补强支护,补强支护费用不予结算。
(3)公司对各矿井所施工的锚索进行抽查时:
①抽查自查记录,若记录不全每次处罚该矿井1000~10000元。
②对矿井检查记录不全,每次处罚该矿井2000~20000元。
③现场抽查时,每发现一套不合格锚索,罚款1000元,合格率低于95%时,当作事故进行严肃追查处理。
第七章各矿井掘进巷道支护参数优化指导意见
随着近年来各矿井工作面逐渐向井田深部延伸,开采条件逐步变差,断层、地质构造、矿压显现加强、涌水量增大等对巷道支护的影响越来越突出,各矿井相应增加了支护费用。但各矿井在实际支护过程中,对于顶板状况没有根据围岩特征区分对待,个别矿井出现该由连采队一次挂设的网安排二次施工,锚索布置相对密集,网片规格使用不统一,行人侧网片加宽、帮支护强度过高,造成支护费用上升较高,为科学合理确定支护参数,降低成本,保证安全生产,公司根据不同矿井巷道的围岩特性及巷道服务年限,结合现有各矿井巷道支护的现状,现对各矿井的巷道支护参数进行了优化,请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如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必须制定加强支护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一条各矿井通道支护要求如下
1、薄及中厚煤层工作面回撤通道支护方案
(1)主回撤通道顶板支护:工作面使用2米支架时,每米5根锚杆,规格Φ16*1600mm;工作面使用2.8米支架时,每米5根锚杆,规格Φ16*1800mm;配套两种支架工作面通道锚索每1.8米3根锚索(15.24×6500mm),每排锚索横向挂设一排W钢带;网片为双层全断面金属网(规格10#铅丝45*45mm网格)。
(2)辅回撤通道顶板支护:每米5根锚杆(Φ16*1600mm);顶板破碎时挂钢筋网(规格Φ6.5*200*200mm),不破坏时挂金属网;锚索每3米1根锚索(15.24×6500mm)。
(3)联巷:主通道侧10米联巷顶板与主通道顶板支护一致,如遇顶板裂隙发育不完整的情况,相应架设工字钢棚,具体数量视情况而定。辅通道侧10米联巷顶板与辅通道顶板支护一致。
2、工作面使用3.5-5.5米高度支架(包括3.5米、5.5支架)的回撤通道支护方案
(1)主回撤通道顶板支护:每米5根锚杆(Φ18*2100mm);锚索每1.5米3根锚索(15.24×6500mm),每排锚索横向挂设一排W钢带;网片为双层全断面金属网(规格10#铅丝45*45mm网格)。
(2)辅回撤通道顶板支护:每米5根锚杆(Φ18*2100mm);网片为全断面金属网(规格10#铅丝45*45mm网格);锚索每3米2根锚索(15.24×6500mm)。
(3)帮支护:主通道负帮、辅通道正帮挂设金属网(金属网距离底板高度1米),每米3根锚杆(Φ16*1600mm)。对于矿压显现强烈的主通道负帮需要补打锚索,主通道正帮片帮严重需要挂网的,必须报生产部组织审定。
(4)联巷:主通道侧10米联巷顶板、帮与主通道顶板、帮支护一致,如遇顶板裂隙发育不完整的情况,相应架设工字钢棚,具体数量视情况而定。辅通道侧10米联巷顶板、帮与辅通道顶板、帮支护一致。
3、工作面使用6.3米高度支架的回撤通道支护方案
(1)主回撤通道顶板支护:每米6根锚杆(Φ16*2100mm);锚索每1米4根锚索(15.24×6500mm),每排锚索横向挂设一排W钢带;网片为双层全断面金属网(规格10#铅丝45*45mm网格)。
(2)辅回撤通道顶板支护:每米5根锚杆(Φ16*2100mm);网片为全断面金属网(规格10#铅丝45*45mm网格);锚索每3米2根锚索(15.24×6500mm)。
(3)帮支护:主通道负帮挂设3米宽网片,每米5根锚杆(Φ16*1600mm),加挂木托盘;每3米2排锚索(15.24×5000mm)、1排钢带(10×12×3200mm);辅通道正帮挂设3米宽网片,每米4根锚杆(Φ16*2100mm);对于矿压显现强烈片帮严重的,要求帮网一次挂到底,根据片帮情况合理确定主通道负帮补打锚索,主通道正帮片帮严重需要挂网的,必须提前报生产部组织审定。
(4)联巷:主通道侧10米联巷顶板、帮与主通道顶板、帮支护一致,如遇顶板裂隙发育不完整的情况,相应架设工字钢棚,具体数量视情况而定。辅通道侧10米联巷顶板、帮与辅通道顶板、帮支护一致。
第二条各矿井切眼支护要求如下
1、薄及中厚煤层工作面切眼支护方案
使用2米支架的,每米9根锚杆(Φ16*1600mm);使用2.8米支架的,每米9根锚杆(Φ16*1800mm);2米支架全断面钢筋网(规格Φ6.5*200*200mm),2.8米支架切眼破碎段金属网支护,每3米3根锚索。
2、工作面使用3.5-5.5米高度支架(包括3.5米、5.5支架)的切眼支护方案
每米9根锚杆(Φ16*2100mm),每米两条钢带(规格Φ10*80*4000mm),每3米4根锚索,片帮严重的相应挂设网片。
3、工作面使用6.3米高度支架的切眼支护方案
每米10根锚杆(Φ18*2100mm),每米两条钢带(规格Φ10*80*4000mm),每3米5根锚索,顶板煤厚在500mm以上时,行人侧挂网。顶板破碎且片帮严重时顶帮全挂,帮网离底板高度1.5米以上,的挂设网片。
第三条各矿井顶板锚索施工长度根据顶板岩性确定,药卷数量要保证Φ15.24锚索拉拔力最小不小于16.4吨,Φ17.8锚索拉拔力不小于22.4吨,特殊地质条件下,锚索适当加密。在顶板破碎、锚杆长度大于2100mm(不包括2100mm)及大断面交叉点锚杆直径调整到Φ18mm。
第四条保德矿各巷道支护参数仍执行现规定,根据山东科技大学项目的研究成果分段进行试验推广。
第五条各矿井工作面贯通期间挂网时,一般使用10#镀锌铅丝网,对于顶板压力显现大,容易出现网兜撕坏网片的情况,采用8#镀锌铅丝网进行贯通期间挂网。
第六条要求如下:
1、各矿井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巷道支护强度及参数进行详细计算核定,保证支护参数合理且安全可靠。
2、各矿井接到通知后,必须参照公司下发的指导意见进行优化支护,因特殊地质条件,在指导意见基础上支护参数发生变更,单项工程支护费用超出核定支护费用10万元的必须报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审核。
3、各矿井每月5号按照地测公司验收的报表,出具本月施工的巷道及逐条巷道的支护参数及支护材料汇总量,并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生产部负责按照指导意见进行核查。同时,生产部将在每月工程质量专项检查时对相关工程支护进行现场抽查。对于超出10万元的,而没有明确理由的,核算中心必须严格把关,发生的该部分费用公司财务不予认可。
4、企业管理策划部、财务部、生产部每季度末共同对进入生产成本的单位工程支护材料进行考核(在季度之前完成的单位工程,生产部在工程完成的月末进行考核)。对于单位工程支护费用超过10万元且没有经过公司审批认定的,按超支部分费用的30%扣除经营考核奖。
5、各矿井所有支护材料必须从物资供应中心统一采购,物资供应中心必须保证采购的产品质量合格,相应证件齐全,并根据保质期、阻燃、抗静电等要求,加强地面储存管理,不因储存环境而影响产品质量,各矿井要加强拉运及现场支护过程管理,确保有效支护。生产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于不按程序办理的,公司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6、在生产过程中如有新的支护材料,生产部负责根据实验情况,进一步修改和优化支护参数。
7、对于外委支护材料结算方面,在造价事务所进行结算时,必须附有物资供应中心出具的票据,要严格杜绝私自采购现象的出现,对于出现的一律不能结算。
8、为给快速掘进创造条件,减少掘进队伍和人员,提高全公司的掘进效率,对于各类条件较好的掘进工作面,各矿井要不断优化设计,探索新的支护设计,请各矿井结合下述意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优化设计。
⑴各生产矿井和生产准备处在现有支护形式不变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加强生产组织,提高设备的开机率和正规循环效率,从而进一步提高单进水平。
⑵各生产矿井要进一步优化巷道断面,在满足巷道使用要求的前提下,降低巷道宽度,从而使锚杆支护设计为每排4根,满足锚杆机一次施工要求,减少二次倒机支护对锚杆机支护效率的影响,提高支护效率。
⑶各生产矿井要进一步优化巷道锚杆支护参数,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不同条件下的支护要求如下:
①对5.4m以下(包括5.4m)巷道宽度在顶板完整、无构造和明显裂隙带、巷道压力显现不明显、顶煤厚度大于0.5m以上的条件下,建议设计为每排4根锚杆,锚杆直径及长度可适当放大,在掘进过程中一次支护到位。
②对5.4m-6.0m宽巷道在顶板完整、无构造和明显裂隙带、巷道压力显现不明显、顶煤厚度大于0.5m以上的条件下,如原设计每排支护4根锚杆,则维持原设计方案,若原设计每排支护4根以上锚杆时,建议通过提高锚杆强度或减少锚杆排距优化为4根锚杆或5根,锚杆直径可变更为Φ18-Φ20mm;设计为5根锚杆时可先一次性施工4根锚杆,另一根锚杆在掘进工作面之后挂行人侧顶网时一并补齐。
③对巷道顶板不完整、有地质构造、有明显裂隙带、巷道压力显现明显、顶煤厚度小于0.5m的条件下,巷道支护维持原巷道支护设计方案和施工工艺。
(4)在掘进工作面需要挂网时,对顶煤厚度大于0.5m、压力显现不明显、无片帮、顶板较完整的掘进工作,建议在掘进过程中暂不施工顶网和帮网,在掘进工作面之后进行二次补挂;对顶板较为破碎、裂隙较为明显、片帮严重、顶煤小于0.5m的情况下,要求将顶网、帮网一次支护到位。并要进一步优化锚杆机挂网工艺,提高挂网效率,减少对掘进的影响,提高掘进效率。
(5)对保德煤矿、补连塔矿1-2煤、石圪台煤矿、榆家梁矿4-2煤维持原设计支护方案;对大柳塔矿、上湾矿、哈拉沟矿、补连塔矿2-2煤,榆家梁矿5-2煤和4-3煤,锦界煤矿、乌兰木伦矿要求由总工程师牵头,结合中国矿业大学所做的矿压报告,进一步优化锚杆支护设计及施工组织方案,在支护设计上要充分考虑锚杆机的支护效率,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锚杆支护设计优化,提高单进水平。生产部组织安监局和相关矿井审定后执行。
9、行人侧帮顶网拐角处在支护时要求使用一根锚杆。
10、各矿井在钢带架设时,对于由锚杆压设的钢带,要求统一使用Φ10mm钢筋钢带,对于由锚索压设的钢带使用Φ14-16mm钢筋钢带。对于顶煤厚度大于500mm,顶板完整、没有裂隙、构造的地段不挂设钢带和网片;对于顶板较完整无裂隙,顶煤厚度在300-500mm的可挂设钢带;对于顶板裂隙较发育,顶煤厚度变化较大,顶板破碎时要挂设网片。
11、各矿井在钢筋网使用方面规格不统一,网格大小不规范,要求高度在3米以上的巷道,可以使用120-150mm网格的钢筋网,高度3米以下的巷道统一使用200×200mm网格的钢筋网。对于高度小于2.2m的巷道,需要挂网时,为了避免出现网兜,要求挂设钢筋网,高度大于2.2m的巷道,需喷浆时挂设钢筋网,不喷浆时一律挂设金属网。
12、联巷口锚索支护,巷道高度在3.8米以上的巷道,每一联巷口锚索支护数量控制在3-5根以内,3-3.8米的巷道每一联巷口锚索支护数量控制在3根以下,3米以下巷道根据巷道顶板情况合理确定。
第八章神东煤炭集团火工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火工品计划编制、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出库、领用、运输配送、入井、使用、看管、退库、销毁、台帐建立等业务程序,强化火工品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炭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火工品使用、管理及供应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机构、责任制,制定火工品采购、库存、运输、使用、现场管理、防止丢失等全过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相关制度,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单位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所属各单位以及在神东煤炭集团施工的各外委单位。
第二节相关单位职责
第四条物资供应中心职责
1、全公司火工品由物资供应中心集中统一负责供应,包括火工品的计划汇总、采购、验收、入库、仓储、出库、退库、销毁、运输配送(地面)、装卸等工作,物资供应中心要设一名主管领导,要有符合安全规定的火工品仓库和专门的配送车辆,要设置专门的管理 人员和配送车司机。
2、物资供应中心负责根据各矿提报计划合理安排配送车辆,各供应站火工品库负责日常调度,火工品配送车辆必须实行定点停放、按规定路线行驶,物资供应中心配送项目部对火工品车辆运行情况全程跟踪管理,严禁私停乱放或另作它用,确保安全运输。
3、物资供应中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并对证件情况进行复核,提高火工品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五条各矿井(包括项目部、露天矿)职责
1、各矿井负责本单位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在本单位施工的外委单位的火工品管理。
2、矿井要建立矿、区队两级管理体系,各单位要指定一名矿领导负责本单位火工品管理工作,生产办具体负责相关业务,同时火工品管理接受驻本单位安监处(站)的安全监管。
3、矿井负责本单位火工品计划的编制、审批、提报及火工品领用、入井、现场使用、退库、看管、台帐建立等管理工作,对在本辖区内作业的外委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4、矿井必须建立完备的火工品台帐,由生产办设专人负责。
5、各矿井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并对证件情况进行复核,提高火工品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六条外委施工单位职责
1、外委单位负责本单位火工品现场使用、退库、看管、台帐建立等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矿相关管理制度及办法,并接受所在矿井的管理。
2、外委单位必须建立完备的火工品台帐,外委使用单位由队长负责,并每日将台帐报所在矿井生产办备案。
第七条安监局职责
1、安监局是公司火工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对各单位火工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驻矿安监处(站)负责所驻单位(包括外委单位)火工品计划编制、领用、运输、装卸、入井、现场使用、退库、台帐建立等日常监督检查。
第八条公司其它业务部门职责
生产部、计划部、基建部、动力部分别在业务范围内对火工品现场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程委托监理的,监理公司对火工品现场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节管理程序
第一计划管理
第九条公司各矿井下月度的火工品计划由各矿井生产办负责按审批程序在每月25日前提报物资供应中心供应站,各供应站在本月27日前,向物资供应中心配送项目部提报下月度需求计划。
第十条物资供应中心配送项目部在接到各单位、各站月度计划后,根据神华物资公司与各火工品生产厂家签订的《火工品购买合同》和与当地民爆公司签订的《火工品购买合同》,并到相应的公安机关办理购买、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在月度计划上报后,各站火工品库根据火工品库存情况及需要量,提前三日向物资供应中心配送项目部上报火工品需求量,以便及时组织采购和送货。
第二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物资供应中心组织与生产厂家或地方民爆部门商谈具体的《火工品供应合同》,确保供应的数量、质量和及时性,合同要履行公司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井下使用的雷管必须是金属雷管,所有雷管上必须有激光打号编码,卡口三道压痕,采购使用固定颜色标识的专用雷管。包装箱上必须有“神东专用”的明显标识,雷管编号不得有漏码或错码。
第三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火工品到货时,由物资供应中心火工品保管员按照与生产厂家(地方民爆公司)所签订合同、国家标准及装箱单的内容进行验收。验收时保管员要对火工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雷管编码、颜色标识、卡口压痕进行详细清点核实,不得有漏码、错码。确认无误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填写《火工品入库登记表》。同时向供应商押运员出具入库验收单,作为费用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火工品到货时,生产厂家(地方民爆公司)必须提供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条形码。
第四入库管理
第十六条《火工品入库登记表》应详细记录火工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时间、入库时间、每箱编码,并由验收入库人员签字。
第十七条生产厂家或民爆部门将雷管送到指定地点并办理入库验收手续后,物资供应中心配送项目部应及时将所供雷管的编码数据录入到物资供应中心网络办公的专用网页上,做到信息共享,并负责所有入库雷管的数据录入和管理工作,录入的数据必须及时、准确。
第十八条保管员在入库时,要严格按照民爆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流程,根据电子信息卡中的“两证信息”,在手持机上扫描入库。
第十九条对无手续、手续不全、过期失效的、不导通的雷管、变质的火工品,要拒绝入库,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五出库管理
第二十条各矿由专人负责火工品的领用和发放。使用单位爆破员的相关证件必须在相应供应站火工品库备案。只有矿方和驻矿安监处审定后并经物资供应中心备案的专职爆破员有权到炸药库或在配送车上领用火工品,领用时必须随身携带爆破员电子信息卡及审批单,否则,不予发放。每一爆破员领用量必须符合当地公安机关规定领用量。
第二十一条火工品出库要严格履行出库手续。使用单位申请领用火工品时,必须持有物资供应中心统一印制的《火工品领用审批单》,审批单必须明确每循环、每班火工品使用量。经使用区队(或外委单位)负责人、矿主管部门、矿分管领导、驻矿安监处、供应站办理领用审批手续。手续不全及非领用人员领用的不予发放。
第二十二条各使用单位办理出库手续时,要严格按照《火工品发放登记表》所要求的内容进行认真填写、仔细核实,并由领用人和发放人双方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火工品出库时,必须严格按照民爆信息管理系统流程,在手持机中扫描出库,不得有丝毫折扣。
第二十四条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坚持“发零存整、先进先出”、“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各火工品库保管员应在领用雷管或炸药后的第二天上午将前一天的《雷管或炸药发放登记表》以传真的方式传回所属供应站,由供应站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二十六条各供应站应及时将本站雷管发放的有关信息录入到物资供应中心网络办公的专用网页上,且必须至少保留两个月时间。
第六退库及临时保管
第二十七条火工品使用要严格退库手续,退库时,必须将火工品名称、数量、规格、编码等如实进行登记,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退库,并办理红票冲帐手续。
第二十八条当班不进行放炮作业的工作面严禁存放火工品,使用单位必须当班交回火工品库,由双方签字后储存在火工品库内临时保管箱,并在下次领用火工品时同时履行登记手续,将临时存放品一并出库。
第七销毁管理
第二十九条对于因存放时间过长或因某种原因质量没有保证的火工品要进行销毁处理,使之完全失去爆炸危害性。销毁要根据国家法律和规范进行,由物资供应中心编制申请销毁报告单,报所辖区公安机关备案并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凭公安机关出具火工品销毁证明进行帐务处理。
第八火工品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物资供应中心火工品库保管员应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严防火工品失盗,保持库区、库房清洁,杜绝火源,定时和不定时巡查各库房门窗、消防、避雷等库区内设施,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汇报。
第三十一条保管员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各站领导要严格执行日检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必须严格履行入库人员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入库区人员一律不准携带香烟、火柴、打火机等易燃易爆品。带有移动通迅工具的要进行全电路关闭,统一另行存放。
第三十三条物资供应中心专职管理人员要加强各环节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要严格按照民爆信息管理系统的流程,办理审批、购买、运输等手续,确保火工品实现安全管理。
第九地面运输配送
第三十四条车辆管理处要对火工品专用车辆进行专门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完好;运输司机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运输过程要严格执行火工品道路运输规定,严禁超限、超载、超速行驶,在装卸火工品时必须按规定停放车辆,火工品运输车不得乘坐无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雷管、炸药要轻拿轻放,装卸现场不允许有带电设备及器材;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存有火工品的包装箱;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野蛮装卸;不准穿铁钉子鞋、不准穿化纤衣服。
第三十六条车载量及运输要求:
1、水胶炸药、乳化炸药、铵锑炸药、导爆索均属于炸药类产品,可以在同一车内运输。运输炸药时装载质量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重量。
2、非电毫秒雷管、毫秒电雷管属于雷管类产品,可在同一车内运输。运输雷管时装载高度不得高于车厢高度的80%。
3、原则上雷管、炸药不得在同一车内混装运输。如确需同时运输,雷管必须装在防爆铁罐内,按要求拧紧罐口,且每罐不得多于200发雷管。
4、时速要求:白天运输时速不应超过40km/h,雨雪、夜间、雾天,速度不得超过20km/h。两车同时行驶时,在平坦路上2车相距不应少于50m,下坡时不应少于300m。
5、物资供应中心负责与各矿井确定具体运输路线和交接地点。
第三十七条物资供应中心配送火工品时,押运员必须全程押运。火工品押运员职责为:
1、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岗位职责。
2、全过程负责监督火工品运输车的装车、行进路线、行车速度。
3、监督装载火工品数量、品种无误,监督装车是否符合要求,严禁超限、混装、乱放。
4、货物运达使用单位后,车辆要熄火,并负责监督,按装卸规程要求进行卸车。
5、禁止闲杂人员在装卸场地逗留。
6、要同收货单位办好货物清点、交付、签字等手续。
第三十八条爆破员领用火工品时,各矿必须安排火工品押运员。物资供应中心各库房相互调拨时,由调入库保管员作为兼职火工品押运员。
第三十九条配送时,属大柳塔矿、石圪台矿、哈拉沟矿使用的火工品在哈拉沟火工品库领用;乌兰木伦矿所需火工品从乌兰木伦火工品库领用;马家塔矿、补连塔矿、上湾矿所需火工品从马家塔火工品库领用;榆家梁矿、锦界矿在相应的火工品库领用;保德矿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火工品库领用。
第四十条各单位要提前一天向驻矿供应站提报次日火工品使用计划,驻矿供应站根据审定的计划,统一配送。
第十井下火工品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使用单位火工品领取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熟悉火工品的性能,且必须持当地公安局发放的“爆破员证”和批准的审批单,办理相关的领用手续。
第四十二条矿井使用单位火工品领用由各矿井配备专用车辆根据审批单及相关证件统一配送,火工品专用车辆矿要专门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完好。
第四十三条雷管、炸药必须分装分运,火工品的运送除放炮员跟车外,其余人员严禁乘坐运送火工品的车辆。同时井上、下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运送火工品的车辆在井下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不得在交接班人员高峰期运送,各矿要明确具体时间,也不得在途中停留,且车辆前后必须有易燃、易爆警示标志,并有明显的警示灯,同时运送火工品的车辆箱底必须铺设绝缘层。
第四十四条各矿井必须严格审查炮掘作业规程,每循环、每班火工品使用量必须在规程中明确规定,火工品领用审批单批准量必须与作业规程要求量及现场实际使用量相吻合。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使用由物资供应中心统一设计订购的火工品专用箱。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禁止在炸药和雷管箱上坐人或码放材料,严禁将炸药箱或雷管箱挪做它用。
井下火工品临时存放点,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炮掘作业点火工品存放点必须由矿指定专门的位置进行存放。
2、火工品箱必须放置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并设置栅栏,临时存放点不允许有设备及电缆等其它物件。
3、火工品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并标识清楚。
第四十六条炸药和雷管箱在施工期间必须由专人负责看管,看管期间人员决不能离开,严防炸药和雷管丢失。当班使用不完的移交下一个班使用,井下存放量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两班使用量,超出部分必须进行退库处理,各矿井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必须明确规定,现场必须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箱内必须设置台帐,工作现场无人员看管不得存放火工品。
第四十七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七章关于井下爆破的相关条款。
第十一露天矿火工品现场管理
第四十八条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编第二章相关规定。
第四节罚则
第四十九条火工品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公司关于火工品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和责任程度进行处罚。
1、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火工品计划编制、采购、验收、入库、出库、退库、销毁、运输配送、现场管理、台帐建立等程序管理方面存在不完善,不健全的,处以责任单位10000-30000元罚款。
2、对于炮掘作业规程规定的每循环火工品使用量、火工品领用审批单批准量、现场每循环实际使用量必须吻合,对于审批不准确或井下未按正规循环作业的,根据情节处以责任单位10000-30000元罚款。
3、违反本办法规定,矿井或主管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处以责任单位10000-30000元罚款。
4、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处以责任单位10000-50000元罚款。
5、井下火工品存放量超过本办法规定,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10000元,并责令立即退库。
6、发现火工品丢失的,立即报告所在单位调度室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处理,发生此类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并按照公安机关相关规定追查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7、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单位私自采购和使用火工品的,处以责任单位20000-50000元罚款。
8、上述罚款按责任划分要分别落实到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第九章关于进一步规范巷道垫路和图牌板管理的规定
现对公司所属各矿井采掘面巷道垫路管理方面及矿井的图牌板管理方面做如下要求,望各单位严格执行。
第一条采掘工作面垫路
1、要求
(1)各单位要加强对道渣的管理,严把道渣的进场关,严禁不合格碎石入场、入井,影响采掘面的垫路质量。
(2)各矿要加强各巷道的积水抽排工作,同时做好对各工作面行人行车路线的路面维修工作,确保工作面干净,路面平顺没有坑洼。
(3)路面局部有较小的突起,可以用人力或机械凿挖平整,不得铺垫道渣。
2、连采(掘)工作面
(1)为保证底板的平整度,掘进时要确定合理的掘进层位和掘进工艺,有条件的可以二次拉底成巷。
(2)施工砼底板工程的巷道,在正常生产时,要抓好砼底板的施工组织,确保砼底板能尽早为掘进队伍生产服务;为规范砼底的施工进度,要求砼底板不得滞后工作面500米。
(3)对于不施工砼底板的巷道,如果巷道内无滴、淋水或底板渗水现象,对掘进范围100m以外巷道的底板坑洼处,可以用碎石铺垫,以保证行车辆能平稳行驶,但严禁全断面垫道渣。
如果巷道内有滴、淋水或底板渗水,而且其水量容易造成巷道积水,对掘进头100m范围以外的巷道,可以根据巷道底板起伏和水量大小情况,把巷道分段挖毛水沟(规格200*200mm),并对水沟进行调坡处理,设集水窝排水,通过上述加强排水措施,实现少垫道渣,保证路面清洁平整、行车方便。
(4)对于底板较软的巷道,由于生产期间,采掘设备碾压后,路面坑洼严重,在掘进头100m范围以外的地段,可以对坑洼处为重点进行适当铺垫,但路面铺垫厚度必须控制在100mm以内,并将安设水管和风筒一侧空开。
(5)垫路前,必须彻底清理巷道中浮煤、淤泥等,并及时排水,必须彻底,以保证垫路质量。
(6)垫路用道渣的粒度选用要合理,对于较大的坑洼处要先用粒度大垫,压实后再垫一层粒度较小的;同时为保护车辆的轮胎尽量少受损坏,道渣尽可能选用表面圆滑、楞角不太分明的。
(7)由于工作面掘进头100m范围内,属采掘机械正常运行区域,因此,为保证煤质,掘进头100m范围内不允许垫路;如果路况不好,可以采用煤垫坑洼处解决路面不平,车辆设备运行不稳问题;对于煤层较厚的巷道,也可以采取留底煤掘进,但底煤厚度不得超过800mm。
3、综采工作面
(1)上下顺槽行人段内原则上不允许铺垫道渣,对于巷道内的浮煤泥(尤其是刮板机机尾处和马蒂尔处)等要及时清理,通过及时抽水、清理淤泥等工作,能保证证路面清洁,满足行人要求;如果通过上述工作,仍不能满足要求,各矿井应通过设置人行踏板等(可重复利用设施)措施,满足行人的要求。
(2)行人联巷尽量选用无滴淋渗水,底板平整,顶板完好的联巷,仅对局部坑洼处垫道渣找平即可;如必须选在有滴淋渗水,容易积水的联巷,可以在联巷一侧挖毛水沟将水引至巷道排水系统或设集水窝,用泵把积水送入排水系统。
(3)行人为主的巷道或联巷,确需垫道渣时,则必须选用粒度合理,路感好的碎石。
第二条矿井牌板管理方面
各矿井下各作业点的牌板原则上只悬挂以下三类,一是安全警示类(包括禁止类,警告类,指令类,提示类);二是为保护管线,防止车辆碰撞等而设置的反光标志等设施;三是《安全质量标准化》中规定采掘工作面现场必须悬挂的图牌板。一类悬挂地点分布于矿井的所有的工作地点;二类主要集中在有各类车辆运行的巷道内;三类只悬挂在采掘工作面作业范围内。
为便于各矿操作,特对三大类牌板悬挂做下规定:
1、辅运大巷及集中辅运大巷
本类巷道是矿井的承担着矿大部分运输任务,车流量较大,管线等设置较多,且有各采掘作业点及各类硐室等的通道口大量存在,为确保车辆安全行驶和人员安全,本着以人为本的管理要求:
(1)在巷道交岔点处,各采掘作业点的入口附近,矿井的主要硐室入口附近、机电设备检修通道处及主要安全设施处,必须悬挂安全警示类标识。
(2)确保车辆安全行驶,防止撞坏巷帮的管线和相关设施等,在本类巷道两侧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安设一趟反光标志或反光壁钉;原则上不设反光道钉,如果巷道较窄或是水沟较宽,为防止车辆等掉入水沟、碰坏管线及相关设施等,可设一趟,但是必须选用质量好,不易损坏及免清洗的道钉,以减少其维护量。巷帮反光贴要结合管托架间距进行合理设计,反光(壁)道钉间距不得小于10米。
(3)巷道直角转弯处,为起到警醒和提示作用,可以悬挂一个宣传类牌板,但要做到美观大方、洁净整齐。
2、综连采辅运顺槽
本类巷道只为一个工作面服务,正常生产期间,车流量相对较小,因此做如下要求:
(1)对于单一辅运巷,此类巷道只允许在巷道的一侧(即敷设管线或架设风筒一侧)贴一趟反光标志;不允许安设反光道钉。
(2)对于机轨合一巷,由于巷道空间较窄,对于车辆行驶有较大的隐患,为了减少因此带来的影响,可以在皮带架的行人侧贴一趟反光贴。
3、主运大巷、集中主运大巷及综采运输顺槽
此类巷道内,由于人员、车辆通行的频次较少,所以此类巷道中,除了机头机尾等有电气设备的地点,原则上不设任何牌板与反光标识。
4、变电所、水泵房、通风机房、胶带机机头硐室(胶带机搭接部)、配电硐室(临时配电点)及火工品临时存放点等牌板要求,见下表。
硐室名称 序号 |
变电所 |
水泵房 |
通风机房 |
配电硐室 |
胶带机 机头硐室 |
火工品(临时)存放点 |
1 |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
综合警示牌 |
综合警示牌 |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
2 |
供电系统图 |
供电系统图 |
供电系统图 |
供电系统图 |
供电系统图 |
岗位责任制 |
3 |
岗位责任制 |
岗位责任制 |
岗位责任制 |
岗位责任制 |
岗位责任制 |
交接班制度 |
4 |
灾害应变流程 |
灾害应变流程 |
灾害应变流程 |
交接班制度 |
交接班制度 |
|
5 |
交接班制度 |
交接班制度 |
交接班制度 |
停送电制度 |
停送电制度 |
|
说明:
1、胶带机机头硐室含有综采的中驱硐室和连采队胶带机搭接硐室,配电硐室含各种临时配电点。
2、其他制度整理成册,与记录本等放于一处进行统一管理。
3、各种牌板制作规格、材质等,按本安体系中要求执行。
5、采掘工作面
采掘工作面图牌板悬挂,本着美观大方、实用方便、可重复利用、指导生产的原则布置,要求所有图件清晰整洁。为方便搬运,便于管理,必须采用翻页对折式的框架结构,落地摆放。牌板规格为长1000*宽800mm;图表框架大小要结合图表规格制作,不要过大、过重,以两人能移动为宜。
(1)综采工作面
①桥式转载机机身、单轨吊、液压支架内和设备列车上严禁张贴、悬挂任何牌板、图画。
②马蒂尔处和移变操作台处,可以根据需要悬挂警示类综合牌板。
③“五图一表”牌板内容为:综采队及工作面简介、开拓系统图、通风及监测监控示意图、供电系统图、排水系统图(涌水量超过200m3/h的工作面或盘区首采工作面)、工作面设备布置及两巷支护示意图、避灾路线示意图、正规循环作业图;共八块。
④综采工作面牌板放置在行车辅运线路工作面行人联巷的采空区侧。
(2)连采(掘)工作面
①连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及监测监控示意图、供电系统图、工作面巷道布置图、巷道支护平断面图、避灾路线图、正规循环作业图;共六块。
房采工作面:通风及监测监控示意图、供电系统图、工作面巷道布置图、巷道支护平断面图、避灾路线图、正规循环作业图、回采工艺示意图;共七块。
②牌板摆放在交接班地点,并便于人员观看的位置。
(3)炮掘工作面
①炮掘工作面:巷道布置图、通风系统示意图、供电系统图、巷道支护平断面图、炮眼布置三视图、避灾路线示意图、爆破说明书;共七块。
②摆放在掘进头放炮作业警戒距离以外的第一个硐室内,并便于人员观看的位置。
6、具体要求
(1)对于已有牌板或反光标识设置与本规定不符的巷道或工作面,不必重新制作,损坏后也不再更新,但要保持清洁、有效;对于即将投产的工作面和即将投用巷的巷道,必须严格按本规定执行。
(2)各单位要据此修改牌板等的管理制度,确保图牌板内容正确,干净整洁。
(3)电话号码牌、禁止入内警示牌、避灾路线指示牌、里程标识牌、联巷标识牌、电话指示牌、灭火器材指示牌、胶带机急停指示牌等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证行人行车方便。
第十章神东煤炭集团外委工程达标要求及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随着神东煤炭集团产量的逐年递增,外委准备工程量也大幅度增加,为了规范施工队伍从进矿的资质审查、安全教育、专业知识培训到入井施工管理、监理、监督、检查考核,进一步加强外委生产工程及矿建专项资金工程管理,提高外委施工队伍现场管理水平,使矿井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向更高的目标迈进,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根据神东煤炭集团相关文件精神和《神东煤炭集团矿井外委生产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结合驻矿外委施工队的现场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驻矿外委施工队伍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要求各矿(包括生产准备处)、各施工单位认真抓好落实并要求各矿按此标准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同时生产部将会同安监、计划等部门在月度质量标准化检查中一并对此项工作进行考核。达标要求如下:
第一条检查验收依据
《矿井外委生产及专项矿务工程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和验收考评表》及批准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国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为主要依据,结合公司和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技术管理要求
1、矿井外委生产及专项工程施工单位资质、人员持证情况、安全装备及车辆等情况符合规定要求。作业规程或措施的编制要符合矿井有关规定,审批、贯彻手续完备。施工单位物料存放定点、定位、定量。管理区域内风筒吊挂直且到位、电缆管路直、临时水沟直,无积水、无污泥、无杂物。工作面机电设备完好,保护齐全,安全可靠。
2、驻矿安监处要掌握外委队队内管理、施工人员情况,对没有安全资格证的,安监处要进行培训,条件不具备的必须清除,不得入井;进行特殊作业的必须具有特殊工种安全资格证和安全技术措施。
3、各外委施工单位用电要由矿主管机电的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接电申请提前提报,由矿主管机电的部门安排实施。
4、安监处组织车队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委施工单位车辆车况、行车安全进行检查,发现灯光不全,车速快,交叉点、错车不避让的,要按照公司及矿井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第三条外委施工工程质量目标
1、砼底板(包括机头与机尾基础浇灌):工程质量100%合格,月度总评优良率≥50%,基础预留孔无跑模现象且位置准确,基础坑砼浇灌密实。
2、炮掘主要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法进行掘进,巷道合格率≥90%,其余不合格部分不影响安全与使用,主要巷道(顺槽)月度总评优良率≥50%.
3、喷射混凝土:喷厚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100%合格,成品月度总评优良率≥50%.
4、顺槽帮支护:施工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保证项目月度总评优良率≥50%,允许偏差项目达优良标准。
5、淤泥积水:按要求及时清理、排放,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保质保量为生产服务。
6、水沟开挖:平整畅通、尺寸符合优良标准。
7、大巷卫生:干净整洁、无片帮煤、巷道湿润、道钉管路卫生干净,各种图牌板吊挂整齐无空缺及牌面干净。
8、锚索施工:工程质量100%合格,保证项目月度总评优良率≥50%,允许偏差项目达优良标准。
第四条外委施工验收项目的具体要求
1、对光面爆破掘进要求及处罚标准
(1)巷道掘进必须采用光面爆破,爆破参数选择合理、爆破图表选择齐全,特别是周边眼的角度、间距、装药量等技术参数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中的规定。
(2)在施工中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光爆成形,并达到岩面无明显的炮震裂痕,两茬炮眼衔接台阶不超过50mm。保证眼痕率达50%以上,工程观感要好。
(3)每班班长必须在爆破后认真检查巷道断面,发现有欠挖以及底角不齐者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4)光爆后巷道断面必须符合要求,而且每班掘进必须严格按照中、腰线进行布置炮眼。
(5)掘进宽度允许偏差,合格:中线左右-50~+150mm,优良:0~+200mm,掘进高度腰线上下允许偏差,合格:-50~+150mm,优良:0~+200mm;高、宽度超出允许偏差范围且巷道掘进观感差、两帮不齐直。
(6)工作面现场必须做到文明生产,出渣时能将煤矸彻底清理干净,积水及时进行抽排,两帮及拱顶无活矸、严禁有淤泥积水。
2、锚杆支护要求及处罚标准
(1)锚杆、锚固剂的材质、品种、规格及强度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及规范的规定。
(2)工作面锚杆数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3)锚杆的拉力、扭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及规范的规定,托盘、杆体均不能松动,顶板遇有软岩要及时向业务部门反馈;其中:拉力不小于5吨、扭距不小于100N. m。
(4)钢带的安装以及铺网的质量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及规范的规定,搭接宽度、绑扎符合规程要求;两片网片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规定要求,搭接后网两边交替绑扎,绑扎间距不大于 60Omm;对接网绑扎间距不大于40Omm。
(5)锚杆间排距、角度、外露长度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其中:间排距允许误差为±100mm,角度允许偏差范围75°≤α≤105°、外露长度不超50mm。
(6)脂药卷从外观上必须达到:树脂胶泥质地柔软,颜色均匀,封口严密,否则视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3、对喷射混凝土的要求及处罚标准
(1)喷射混凝土所用的水、水泥、骨料、砂、外加剂等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2)喷射混凝土应配比准确 (称量的允许偏差为水泥和速凝剂为2%,砂石为3%), 搅拌均匀。
(3)喷射混凝土随拌随用,不掺速凝剂时存放的时间不超过 2 小时 , 掺速凝剂时存放时间不超过 20 分钟。运输过程中应严防淋雨、滴水及大块石头等杂物混入,送入喷浆机前应过筛。
(4)混凝土应分层自下而上喷射。复喷应在初喷终疑后进行,当间隔超过 2 小时后,先喷水湿润混凝土的表面,复喷后厚度达到设计要求。
(5)喷射前应设置控制喷厚的标志,施工单位完成一段成巷后,与矿内联系,共同在现场按规定打眼验收,不按规定执行不予验收结算。
(6)喷射混凝土的表面平整、潮湿、有光泽,粘结牢固。无干斑流淌下坠现象,无干缩、裂纹、离层、剥落、露钢筋和锚杆尾端露出等缺陷。
(7)喷层厚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局部厚度不小于设计规定的 90%,不按规定执行不予验收结算且必须进行补喷。
(8)喷射混凝土的回弹在喷完一个班后,必须及时进行清理,并清至原巷道底板,两边不得有穿裙、赤脚现象,喷射积聚在巷道里的淤泥必须彻底处理干净。
4、对水沟施工及浇注砼的要求与处罚标准
(1)毛水沟在巷道掘进后,由人工掘出,确需放炮掘进的要有措施。毛水沟施工必须上尺上线。
(2)水沟浇灌所用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搅拌均匀后再进行浇灌,严禁将干料直接倒入模板内浇灌。
(3)水沟浇灌必须先铺底后浇灌两沿,严格按作业规程进行施工。
5、对现浇混凝土施工的要求及处罚标准
(l)基础挖至设计位置后,必须清净浮矸,排净积水,支好模板,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矿主管业务部门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浇筑,浇筑后经适当养护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2)基础局部高度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30mm,浇筑好的基础面局部不得低于设计规定的0-30 mm,厚度局部不得小于设计值的 90%。
(3)浇筑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支模前,应对中腰线进行检查,支模后必须挂线进行校测,中心线与模板外缘间距 (巷道净宽) 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不得大于设计规定50 mm。
②模板平缝必须平直、严密,有重复使用时,应进行检查和修整。
③浇筑用混凝土严禁在基槽内一边搅拌一边浇筑。混凝土的水灰比和塌落度应严格按施工设计控制,添加剂符合施工设计规定,浇筑过程中必须用振动棒振动密实,并用振动梁收好面的质量;一经发现不按要求施工,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待达到要求后方可施工。
④浇筑砼与巷帮、底之间的空间应充填严密,当垫层厚度在20cm以内时,可用2——4cm的碎石进行充填,垫层厚度超20cm时,必须用沙浆片石进行浇灌,严禁用炭渣或炭块作垫层;当空间超宽时,要请示矿主管部门,采取充填或做缓冲层等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⑤浇灌混凝土的拆模期不应少于 1 天,拆模后表面不平整度每平方米面积内不应超过10 mm,并不得有蜂窝、麻面现象。
6、对锚索施工的管理要求与处罚标准
(1)施工处锚索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树脂锚固剂规格、质量符合要求,锚索位置、数量符合规定。钢带规格、型号符合要求。
(2)锚索间、排距允许偏差为±100mm,外露长度不大于200mm,锚索锚固力达到20吨为优良;合格为不小于设计值的90%,锚索托盘必须密贴巷壁,压刚带间隙不大于1cm。
7、对掘进巷道淤泥、积水以及大巷卫生的清理要求以及沙石路面的维护标准与处罚。
(1)对掘进巷道的淤泥以及浮煤清理必须至巷道硬底板,任何拐角不得留有淤泥或浮煤,清理顺槽皮带的浮煤未经矿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上皮带。
(2)对矿里安排及时清理的淤泥浮煤以及处理积水等,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处理完成。
(3)大巷的卫生,如管路、道钉、路面积水、路面石子清扫、湿润等必须保持好的状态。
(4)沙石路面必须按要求垫平整,有坑洼积水的地方及时进行处理,路面必须保持干净畅通。
第十一章关于优化机头基础设计及通道与大巷煤柱尺寸的技术要求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各生产矿井综采顺槽机头基础设计,在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兼顾搬家回撤的同时,并能有效提高矿井资源回收率,请各矿井及相关单位务必严把技术关口,优化机头基础设计及通道与大巷之间的煤柱尺寸。
第一条目前神东矿区机头设计与大巷煤柱尺寸现状
目前公司各生产矿井多数综采面采用回撤前胶带机与移变列车一线布置方式,采用此方式布置时,为保证移变列车距离(120—135米),停采线距辅运大巷180米左右,致使回撤通道与辅运大巷之间的煤柱损失较多,即使后期布置旺采面,资源回收率仍然偏低。鉴于矿区个别矿井回撤前移变与胶带机分开布置的成功经验,采用该方式时,停采线距大巷煤柱尺寸只需要120米左右,甚至还有减少的可能,同比可多回采60米左右的煤柱,能够有效提高矿井资源回收率。
第二条目前矿区使用的胶带机型及相应的机型尺寸
目前公司各矿井使用较多的胶带机型有ACE 、西北二机厂、上海分院等厂家制造的可伸缩胶带机,根据机型及相应参数,在不考虑过渡架的情况下,从卸载点基础到卷带装置距离一般为63-65米(上海分院,63.943米;西北二厂,61.455米;ACE,62.852米),转载破碎系统(包括马蹄尔)一般距离为30~32米,从实际布置情况看,在机头基础合理降低的情况下,过渡架可以减少到5架左右(即15米左右),正常架可以留设1架(即3米)。
第三条公司对各矿井综采机头基础及大巷煤柱设计技术要求
根据上述分析,要求各生产矿井技术人员严把技术关口,优化设计。对于盘区工作面回撤通道一线布置时,回撤前移变列车可以进入下一工作面的辅回撤通道;对于盘区回撤通道非一线布置时,可以做移变列车专用通道。公司要求各生产矿井在兼顾回撤搬家和移变列车合理布置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优化通道与大巷煤柱尺寸及机头设计。特殊情况下,不能采取上述两种方式布置时,生产矿井须将设计方案报神东煤炭集团生产技术部备案,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公司将追究生产矿井总工程师及生产办主任的责任。
第十二章关于进一步减少岩巷、炮掘工程量及合理
设置井下排矸巷的要求
为了强化工程管理,达到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目的,提升工程管理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要求:
第一条设计方面
1、每个矿井、每个采区、每个新开工程设计时,要充分考虑煤层赋存条件,能布置煤巷的绝不布置岩巷,大巷、集中巷布置要充分考虑工作面的布置方式,原则机头硐室全部平交布置,并在机掘过程中一次性将开口和机头硐室(薄煤层除外)准备到位,从而减少炮掘及挑顶工程量。
2、中央水仓、变电所及其它硐室的布置也要充分考虑煤层条件,巷道优化布置在煤层中,尽可能减少岩石工程量。
3、煤层较薄掘进巷道需割岩时,巷道断面在满足运输、通风等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巷道高度,确因层位关系不能全部布置在煤层中的巷道,应考虑尽可能布置在半煤岩中;局部巷道无法布置在煤层中或半煤岩中时,要最大限度优化巷道布置,减少岩石巷道。工程设计及审查要本着以上原则,要求一次设计到位,减少二次变更施工量。
4、按照公司下发的《综采工作面搬家倒面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综采工作面掘进时一次性将安装及回撤期间需要的抹角、硐室等工程设计、施工到位,避免二次炮掘施工。
5、各矿井要本着排矸费用尽可能减少的原则,优先选用废弃巷道进行排矸,如机头硐室、顺槽、旺采平巷等巷道,但要避免将矸石、淤泥排放到将来回收煤柱要利用的巷道或硐室内,确因井下矸石、淤泥量大,废弃巷道满足不了需求,且排至地面排矸场或其它煤层排矸点运输费用较高时,可考虑在连采队伍完成生产接续计划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掘进排矸巷。
6、新掘排矸巷的位置要尽量选择在矿山压力小、顶板完整、无淋水、通风系统简单的地点,比如选择在综采工作面辅回撤通道与大巷(或集中巷)煤柱之间的三角块段;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新掘排矸巷要布置成巷柱式,并设小于6m的排矸硐,在保证煤柱有效支撑顶板的同时,尽量提高资源回收率,减少支护成本。
7、各矿在设计排矸巷方案时,要综合考虑通风、防灭火、瓦斯检查、通风设施管理等因素,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最终要实现全风压通风,不出现盲巷,利于通风安全管理。
8、各矿井矿务工程主管领导必须对岩巷、炮掘工程严把设计审查关,能机掘的工程必须一次性设计、机掘施工到位,避免二次施工。要求各矿井在每月5日前将生产专项工程图纸上报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于每月5-7日对各矿上报的图纸进行集中审查,形成图纸会审制度,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9、生产部在月度工程质量及专项工程检查时,要对照图纸对相关的工程及排矸巷的设置进行检查,若发现有未按照审批后图纸施工及未按照要求利用井下废弃巷道进行排矸的矿井,要给予相应矿井及矿务工程主管领导罚款或通报批评。
10、各矿井要严格控制矸石外排,合理利用井下废弃巷道及新掘排矸巷进行排矸,要求排矸巷利用率至少达到70%以上。
第二条各矿井机掘巷道的施工原则
各矿井在编制年度采掘接续计划时,对掘进工程的地质条件、施工图纸及队伍的配置要认真研究,优先考虑布置在煤巷中,尽可能采用机掘,将炮掘量降到最小。
1、综采工作面胶运顺槽开口若布置在集中辅运巷侧,且集中胶运巷布置在集中辅运巷和集中回风巷之间时,机头硐室必须实现平交。若煤层厚度较厚能满足风桥高度时,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侧施工风桥需挑顶区域全部实现机掘施工;若煤层厚度较薄时,先机掘巷道,支护方式为临时支护,但要求必须安全、可靠,然后炮掘挑顶。
2、利用采空区储水,减少炮掘水仓量。若确实需要掘进临时或接力水仓时,优先考虑通过采取混凝土挡墙、起底等措施或利用旧巷、采空区进行储水。
3、综采工作面顺槽开口段必须采取机掘方式,同时可以考虑利用辅回撤通道一次性反掘多个顺槽开口及机头段。
4、煤层厚度能够满足掘进高度需求时,必须按巷道设计参数一次施工到位;煤层厚度无法满足掘进高度的需求,当拉底或挑顶工程量较小且岩石较软时,可以采取割顶、拉底的方式一次性掘进到位;当拉底或挑顶工程量较大或岩石坚硬时,可以配合放震动炮力争按巷道设计参数一次掘进到位,但要采取合理的分掘分运措施确保煤质。
5、在顺槽掘进揭露出的构造,尽量机掘施工;补探、补掘的巷道以探清情况为主,回采时煤机切割辅以放松动炮,岩石量较大时要采取在皮带上捡矸、单独运输系统等措施保证煤质。
各矿井要严格执行以上要求,若确实有特殊情况未能执行以上要求时必须报公司批准后实施,否则该项工程施工费用不予以结算。
第十三章神东煤炭集团生产矿井月度检查奖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神东煤炭集团各生产矿井现场管理,促进矿井各项管理工作持续改进,结合神东煤炭集团下发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管理办法》和神东煤炭集团生产矿井实际,生产技术部除对采掘工作面进行月度现场检查外,对检查的问题根据分值情况给予量化管理,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管理考核办法
1、管理考核方式
(1)月度现场管理考核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随机日常抽查考核,第二部分是例行月度综合考评。
(2)随机日常抽查考核是以生产技术部平时随机现场检查为主,强化现场动态管理,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管力度,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随机日常抽查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处罚条例标准进行处罚。
(3)月度综合考评以生产技术部(或由生产技术部牵头其他部门参加)月度检查为主。具体考评内容详见矿井现场检查评分表标准(标准附后)。
(4)考核范围:神东煤炭集团各生产矿井、生产准备处。
第二条考核奖罚规定
1、安全方面出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处罚条例标准单项进行处罚兑现。
2、对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根据使用要求及安全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罚款。
3、考核结果在综合检查完毕后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纳入月度绩效考核。奖罚情况在公司早调度会上通报。
第十四章关于合理设置井下排矸巷的要求
为了充分利用废弃巷道进行排矸,减少运输、排矸、征地和覆盖费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双增双节”的目的,要求各矿井根据采掘接续计划确定的需要排放矸石、淤泥量合理设置井下排矸巷,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条各矿可根据运输距离的长短,本着排矸费用尽可能减少的原则,确定矸石、淤泥是否需要排至地面排矸场或进行井下排放。
第二条井下排矸巷优先选用废弃巷道,如机头硐室、顺槽和房采平巷等。同时,要避免将矸石、淤泥排放到将来回收煤柱时要利用的巷道或硐室内。
第三条确因井下矸石、淤泥量大,废弃巷道满足不了需要,排至地面排矸场或其他煤层排矸点运输费用较高时,连采队伍在完成接续计划的情况下,可安排掘进排矸巷。
第四条在满足安全要求前提下,新掘排矸巷布置成巷柱式,并设小于6m的排矸硐,在保证煤柱有效支撑顶板的同时,尽量提高资源回收率,减少支护成本。
第五条新掘排矸巷施工位置选择
(1)布置在综采工作面辅回撤通道与大巷(或集中巷)煤柱之间的三角块段。
(2)尽量选择在矿压小、顶板完整、支护简单、无水(或水量不大)、通风系统简单的地点。
第六条排矸巷通风要求
排矸巷要实现全风压通风,不出现盲巷,掘进时使用局扇通风,最终与回风巷沟通,实现全风压通风,利于通风安全管理。
第七条各矿在编制排矸巷方案时,要综合考虑通风、防灭火、瓦斯检查、通风设施管理等因素,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五章综采工作面强制放顶参数、装药工艺的技术要求
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矿井综采工作面强制放顶过程中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规范操作工艺,保证强放工作顺利进行,达到综采面安全回采的目的,特将有关技术要求规定如下。
第一条火工品计划编制、采购、验收、入库、出库、退库、销毁、保管、运输配送、领用、入井、使用、看管、台帐建立等过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许用导爆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神东煤炭集团火工品管理办法(试行)》、《综采工作面强制放顶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各矿井井下爆破作业爆破母线使用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强放材料
1、严格把好火工品质量准入关,质量差、过期的火工品坚决不能发放。
2、导爆索必须耐压、耐磨和防水,满足井下使用需求。
3、导爆索单根长度不小于50m,并有不同长度规格满足井下需求。
4、强放所用PVC管壁厚不小于1.5mm,塑性好,抗静电,有一定的刚度且不发脆,并配备相联接的管箍。
以上材料由物供中心统一采购和发放。
第三条强放参数
1、矿井根据切眼顶板赋存条件,合理确定炮眼的位置、间距、深度、角度、装药量等参数。
2、矿井要落实专人领用火工品,查看性能、生产日期和质量,确保符合要求。
3、在搬运过程中要保护好导爆索,施工过程中要拉直,严防损伤导爆索发生拒爆现象。
4、不得使用有接头、打折的导爆索,炮眼内必须使用整根导爆索实施爆破。
第四条施工工艺及相关要求
1、地面装药
(1)装药场地必须选择在远离人员、电气、潮湿及建(构)筑物等安全地点,场地应清理平整,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2)由专人负责对装药地点30m范围内进行警戒,警戒边界设置明显标志,无关人员严禁靠近装药地点。
(3)装药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
(4)装药期间,装药人员要对炸药、导爆索轻拿轻放,严禁碰撞炸药及导爆索,炸药和导爆索要分开放置。
(5)装好的炸药要做好长度标记,并摆顺放在地面平整的地方,不得有扭曲现象。
(6)剩余的炸药和导爆索要清点好数目,及时交回炸药库。
2、打眼、爆破
(1)炮眼由地测公司负责施工,成孔直径φ=90mm,炮眼必须经过二次刷孔,确保成型圆滑、平直。炮眼布置示意图如图1、炮眼平面布置局部放大示意图如图2。
图1 炮眼布置示意图
图2炮眼平面布置局部放大示意图
(2)炸药采用煤矿许用炸药(如煤矿许用水胶炸药或煤矿许用乳化炸药等),雷管采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联线方式为串并联,装药系数为0.65~0.85,手工填封泥长度不小于1.2m,雷管外封泥长度不小于1m,封泥要捣实,同时注意做好保护雷管的措施。
(3)炮眼采用连续偶合方式装药,并采用双雷管、双导爆索引爆。每一根导爆索用一发雷管起爆,两发雷管采用并联方式连接,用胶带纸将雷管和导爆索绑扎牢固,注意雷管的聚能穴端应和导爆索的传爆方向相同。放炮母线采用2.5mm2的专用电缆,必须保证绝缘良好,并且悬空吊挂。放炮母线不得与其他电缆悬挂在一起。装药结构示意图如图3、导爆索与电雷管连接示意图见图4、电雷管连接示意图(并串联)见图5。
(4)装药方法采用内径φ75mmPVC管作为炸药的载体,将药包和导爆索填入PVC管中,PVC管间用管箍连接,装药密度符合要求。
图3 装药结构示意图
图4导爆索与电雷管连接示意图
图5电雷管连接示意图(并串联)
(5)工作面设备安装完毕,推进3~4m后进行装药,装药前必须检查装药地点的顶板、煤帮情况,发现隐患必须及时处理。
(6)装药前必须清净炮眼,装药时用φ70×2500mm的木制炮棍将装有药卷、炮泥和导爆索的PVC管装入炮孔内,施工中要认真保护好导爆索和药包,严禁冲击或挤压,药包要推至眼底,装紧、装实。
(7)放炮采用一次联线,同时起爆,分段爆破,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8)放炮前,工作面、回风流及爆破可能受影响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撤离至距放炮地点500m以外的进风流中。
3、每个工作面强放前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查后执行。
第十六章井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井下火工品保管、领用、看管、退库、台帐建立等业务程序,强化井下火工品安全管理,保障各作业地点火工品合理有效使用,能够真正做到井下火工品集中存放、当班使用剩余火工品入库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神东煤炭集团火工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矿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使用中必须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机构、责任制,制定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火工品库存、运输、使用、现场管理、防止丢失等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单位实施细则。
第三条职责划分:
1、物资供应中心根据生产矿井的需求计划集中统一负责火工品供应。
2、生产矿井负责本单位(包括在本单位施工的外委队伍)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同时各矿是外委单位的主管单位,外委单位纳入所在矿井统一管理。
3、生产矿井要指定一名矿领导负责本单位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及所属使用单位火工品管理工作,生产办具体负责相关业务,同时井下火工品管理接受驻本单位安监处(站)的安全监管。
4、生产矿井负责本单位火工品计划的编制、审批、提报及火工品领用、入井、现场使用、退库、看管、台帐建立等管理工作,对在本辖区内作业的外委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5、安监局、驻矿安监处(站)是公司火工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对各(本)单位火工品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6、人力资源部及教培处负责井下火工品库看管人员的培训及证件办理工作。
第四条井下建立爆破材料硐室的基本要求:
1、爆炸材料发放硐室贮存量不得超过1d的供应量,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2、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能够独立通风,硐室距外部巷道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5m。
3、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应由贮存室、发放间和与外部巷道连接的出口通道组成。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间应布置在硐室进风通道一侧,该通道必须设有1道可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和栅栏门。硐室回风出口应设调节风门。
4、贮存室中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5、库房及各辅助硐室应采用混凝土铺底并铺设木地板。库房、发放火药室、发放台、电雷管检查室、操作台应加胶皮垫层。必须砌碹或用非金属的不燃材料支护,库内不得渗漏水。
第五条火工品运送到井口后,由矿方交接,火工品一律送到井下火工品发放硐室。
第六条对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火工品领用和退库的专用车辆必须确保车辆完好;运输司机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运输过程要严格执行火工品道路运输规定,严禁超限、超速行驶,在装卸火工品时必须按规定停放车辆。
第七条雷管、炸药要轻拿轻放,装卸现场不允许有带电设备及器材;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存有火工品的包装箱;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野蛮装卸;同时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第八条原则上雷管、炸药不得在同一车内混装运输。如确需同时运输,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保证雷管、炸药有一定的安全距离。行驶途中必须保持与其它车辆前后距离,速度不得超过20km/h。火工品不得在交接班人员高峰期运送,各矿要明确具体运送时间,也不得在途中停留,且车辆前后必须有易燃、易爆警示标志,并有明显的警示灯,同时运送火工品的车辆箱底必须铺设绝缘层。两车同时行驶时,在平坦路上2车相距不应少于50m,下坡时不应少于300m。
第九条运送火工品时,除放炮员全程跟车外,其余人员严禁乘坐运送火工品的车辆。放炮员必须全过程负责火工品运输车的装车、监督行进路线、行车速度;负责装载火工品数量、品种无误,监督装车是否符合要求,严禁超限、混装、乱放;货物运达使用地点后,车辆要熄火,并负责监督,按装卸规程要求进行卸车;禁止闲杂人员在装卸场地逗留。
第十条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看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熟悉炸药、雷管等火工品的性能,且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看管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必须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必须严格履行出入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人员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硐室,进入硐室的人员一律不准携带火柴、打火机等易燃易爆品。
第十二条各级管理人员及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爆破材料发放硐室看管人员必须严防火工品失盗,保持硐室清洁,杜绝火源,定时和不定时巡查各硐室内、外设施,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十三条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看管人员必须详细记录入库和发放火工品的时间、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使用单位、领用人员,并由入库、领用和发放双方人员签字认可。火工品领用要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坚持“发零存整、先进先出”、“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看管人员应及时将炸药、雷管发放的有关信息录入,且必须至少保留两个月时间。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放炮员的相关证件必须在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备案。只有矿方和驻矿安监处审定后备案的专职放炮员有权到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领用火工品,否则不予发放。
第十五条火工品运送到使用地点后,各单位必须使用由物资供应中心统一设计订购的火工品专用箱存放。
第十六条炸药和雷管箱在施工期间必须由专人负责看管,看管期间人员严禁离开,必须严防炸药和雷管丢失。
第十七条禁止在炸药和雷管箱上坐人或码放材料,严禁将炸药箱或雷管箱挪做它用。所有火工品箱必须分开放置且必须上锁,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并保管。火工品箱必须放置在新鲜风流的巷道内,离放炮地点100米以外的顶、帮完整,支护完好,无淋水,远离带电体和导电体的安全地点。
第十八条当班使用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在施工现场由班长、放炮员、瓦检员当面清点清楚,签字认可后,由持有证件的放炮员押送到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统一寄存。
第十九条各矿井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人员配置,可按照每班1人,考虑轮休,暂时按照4人/硐室定编,全公司九矿,共需增编制40人,可以考虑年龄偏大不适宜从事井下一线工作等人员安置到井下发放硐室工作,人员配置有困难时,可暂时配置临时工(其中大柳塔一矿两井需建立两个发放硐室,榆家梁矿5-2煤暂不考虑建发放硐室、4-2及4-3煤需建立一个发放硐室),每班必须配备一个专职人员进行井下爆破材料管理。
第十七章神东煤炭集团锚索管理办法
第一条 技术要求
1、各矿井必须按承载、顶板岩性情况设计锚索的布置方式,必须保证锚索锚固段锚固在稳定的岩层中。
2、各矿井锚索施工队伍必须将顶板岩性变化及时汇报矿生产办,生产办经落实后,及时调整锚索长度和锚固段长度,对于φ15.24(17.8)×5000mm、φ15.24(17.8)×6500mm、φ15.24(17.8)×8000mm三种锚索其锚固段长度必须保证在1.5米以上,要使用中、快、特快三种凝固速度的树脂,使用时严格执行规定要求,严禁混用。托盘规格要求长×宽×厚不小于300×300×12mm,配套锁具必须能够自锁。
3、各矿井所施工的锚索外露长度≤200mm,孔深允许偏差范围为0—+50mm,孔距允许偏差范围为±200mm,锚索使用φ15.24、φ17.8的钢角线时,成孔直径不大于28mm。
4、采用φ15.24钢绞线的锚索初涨力不得小于10吨;抗拔力不得小于16.4吨;破断拉力不得小于24.7吨。采用φ17.8钢绞线的锚索安装涨拉力不得小于14吨;抗拔力不得小于22.4吨;破断拉力不得小于33.7吨。当顶板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此技术要求时,要即使汇报矿生产办,经生产办现场落实后,修改设计或技术要求,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第二条 施工要求
1、锚索施工队伍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审批后,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贯彻执行、考试合格后方可作业。
2、锚索施工队伍所使用的锚索施工机具必须完好,压力表要检验、定期校验,使用不合格的压力表或没有压力表,就认为是不合格的锚索,不予结算。
3、各矿井锚索队施工使用的树脂、钢角线、锁具、托盘必须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无证的严禁使用。
4、如遇到淋水、松散岩层等特殊地段时,必须采取特殊措施:
(1)增加锚索锚固段长度,采用特殊树脂。
(2)增加涨壳式钢管,增强锚索与孔壁之间的摩擦力。
(3)及时与矿生产办联系,矿生产办要及时变更设计,加长或缩短锚索长度,以便锚索能够锚固在稳定的岩层中,并调整锚索的布置数量。
5、锚索施工队伍必须有每班的详细施工记录,记录中必须标明施工位置和锚固力,各班施工的锚索在锚索上要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条 验收制度
1、各矿井锚索施工队伍所施工的锚索必须要自检,且要有自检记录。
2、各矿井必须对各锚索队施工的锚索进行及时检查,具体检查次数按以下要求执行:
(1)对于批量的锚索支护,每300套锚索抽查10套。
(2)对于零星工程一般按照总量的5%进行抽查,不足5套的检查一套。
(3)对于零星重点工程锚索支护,按照总量的10%进行抽查。
3、各矿检查及验收要做好记录,验收记录必须归档,以备以后检查。
4、生产技术部每月将不定期组织对各矿施工锚索的支护质量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反馈到矿上,以便立即整改。
第四条 处罚办法
1、各矿井对锚索施工队伍所施工的锚索按照合格率进行签证付款,要求所施工的锚索合格率达到95%。
2、对于矿井所施工的锚索合格率达不到95%,锚索核定为不合格锚索,对于不合格的锚索将不给予结算;并要求该锚索施工队伍立即进行补强支护,补强支护费用不予结算。
3、公司对各矿井所施工的锚索进行抽查时:
(1)抽查自查记录,若记录不全每次处罚该矿井1000~10000元。
(2)对矿井检查记录不全,每次处罚该矿井2000~20000元。
(3)现场抽查时,每发现一套不合格锚索,罚款1000元,合格率低于95%时,当作事故进行严肃追查处理。
第十八章神东煤炭集团连续采煤机房采技术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连续采煤机房采回采管理,根据《神华集团连采连掘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仅适用于不配备线性支架回采工艺,配备线性支架的技术要求将另行制定。
第二条使用连续采煤机进行短壁回采的矿井及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各级单位必须按本规范要求加强对连续采煤机房采回采安全与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连续采煤机房采回采管理及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安监部门要按本办法强化连续采煤机房采回采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房采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所有员工必须熟知煤矿“三大”规程及施工安全要求,必须熟悉工作场所的所有施工工序及生产系统、避灾路线。
工作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进行施工:
1、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风量不足;
2、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瓦斯浓度超过1%;
3、连续采煤机无喷雾或喷雾效果差,除尘器不能正常使用;
4、工作面出现冒顶、水灾等预兆,事故隐患未处理;
5、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6、无当班干部亲临现场指挥生产,未进行交接班;
第六条施工安全标志及施工图牌板的设置:
1、每一工作面应设置“交接班地点”、“生产运行区域”“避灾路线”指示牌板,每一条主要巷道口、联巷口、支巷口应设指示所在地点标志牌,生产运行路线应设置“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警示牌,通往盲巷、采空区的入口及其它危险区必须悬挂“禁止入内”警示牌。
2、材料、油脂存放地点应设置所存材料名称、油脂牌号标志牌,机电硐室设置机电硐室用途标志牌。
3、 裸露的机械设备转动部位、胶带运输机、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应设置有明确的安全范围警示牌。
4、 每一工作面应设置“巷道断面支护图”、“避灾路线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和“劳动组织及正规循环作业图表”等。
第七条必须在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基础上执行本办法。
第一连续采煤机房采回采适用条件
第八条在矿井的边角块段、断层或坚硬侵入体较多不适于布置长壁工作面的区域考虑布置连续采煤机房采回采工作面。
第九条对于面积小于300m×200m的块段。
第十条在综采工作面周边的不规则边角块段。
第十一条适用于开采煤质坚硬、顶板中等稳定、底板不易软化的煤层。对于顶板条件较差的矿井尽可能不布置连续采煤机房采回采;高瓦斯矿井不布置连续采煤机房采回采。
第十二条对于其他不适宜布置综采回采的特殊地段。
第二连续采煤机房采回采有关规定
第一节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连续采煤机房采回采设计必须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批,(主要审批回采设计巷道布置及有关技术参数),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采用连续采煤机房采回采方式进行回采。
第十四条工作面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充分结合实际情况,优化选择先进的技术与装备,坚持技术、经济与安全相统一的原则,搞好采、掘、机、运、通的综合配套设计。
第十五条回采与掘进工艺设计必须以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为前提。
第十六条在进行连续采煤机回采与掘进设计前,采、掘区域必须有详尽、可靠的地质资料,同时必须控制好掘进与回采的边界。
第十七条设计必须结合矿井煤层自燃的特点,尽可能提高工作面的回采率,平巷、支巷控制顶煤厚度在300~500mm之内。
第十八条设计要充分体现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生产系统要结合生产实际进行详细的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最优方案;巷道断面和支护方式既要保证安全使用又要实现节支降耗的目标。
第二节系统布置要求
第十九条连续采煤机房采回采,采用至少两平巷布置,在平巷两翼或单翼布置区段回采。
第二十条房采回采系统布置必须要有完整的生产系统。
第二十一条回采巷道布置
连续采煤机房采回采巷道布置,必须保证回采的范围要形成独立区域,同时要尽量减少回采区和外部系统沟通的巷道,便于封闭采空区,严禁直接使用综采巷道作为连续采煤机房采回采的巷道。
第三节回采工艺及方式
第二十二条连续采煤机房采回采区段和支巷均要求后退式回采。回采时先掘平巷到停采线或相邻采面煤柱界,然后在区段内后退开支巷,支巷掘到位后,后退采硐回采。
第二十三条支巷内进行采硐单翼回采,回采时左右支巷均采用右侧进刀,进刀角度不小于45度不大于60度,采硐深度不大于11米,确保相临支巷不贯通。在复合顶板条件下,采硐深度不得大于9米。
第二十四条根据配套设备的不同回采工艺及方式在巷道布置上有所区别:配套连运系统回采时,为了便于设备的正常运行,平巷与联巷、平巷与支巷的夹角不得小于60度;配套运煤车或梭车时,平巷与联巷、平巷与支巷必须垂直布置。
掘支巷的过程中由连续采煤机完成破、装工序,连运系统、或梭车或运煤车、平巷胶带机完成运输工序,掘完一个正规循环后连续采煤机、连运系统等设备后退,锚杆机到工作面完成顶板的支护工作;在回采的过程中,由连续采煤机和连运系统、或梭车或运煤车、平巷胶带机完成破、装、运工序。
第四节巷道尺寸及支护设计
第二十五条稳定顶板条件下,后配套为连续运输系统时,胶运平巷宽度不得大于6米,其余巷道宽度均不得大于5.4米;后配套为运煤车或梭车时所有巷道宽度不得大于5.4米,复合顶板条件下,要求所有巷道宽度均不得大于5米;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巷道断面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六条联巷或支巷开口抹角呈圆弧状,巷道宽度小于5.4米且型号为27型煤机时,抹角长度不得超过4.5×4.5米,15型或比其更小的煤机抹角不得超过3.5×3.5米;巷道宽度大于或等于5.4米且型号为27型煤机时,抹角长度不得超过4×4米,15型或比其更小的煤机抹角不得超过3×3米,其余地点尽可能不抹角,如确需抹角,抹角长度不得超过1×1米。
第二十七条支护设计前应依据掘进设备、巷道用途及围岩的物理力学性质对巷道断面进行优化,合理确定支护参数。
第二十八条支护设计应采用工程类比法,必要时还应辅以理论验算法或监测分析法。
第二十九条支护设计的依据:工程地质的详细资料、预想地质素描图、详细的围岩类别分类及围岩特征,相关已掘井巷工程详细资料等。
第三十条支护设计的一般原则:优先采用单一锚杆支护方式,锚杆长度不得小于1.8米。对于复合顶板或有特殊地质构造顶板,则采用锚网、钢带锚杆、锚杆锚索或钢带锚杆锚索联合支护方式。
第三十一条支护设计由矿技术部门完成,矿总工程师组织严格审查把关,充分考虑特殊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下支护的安全性,保证支护设计的科学、经济,安全可靠。
第三十二条针对每个连续采煤机房采回采工作面的地质条件,合理确定支巷、联巷、交叉点等不同断面及不同顶板条件下的支护形式及参数。确保支护的可靠。
第五节 煤柱留设
第三十三条平巷间煤柱15~20米,各单位根据实际条件合理确定,确保在生产过程中安全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条支巷间回采煤柱为11米,采硐间煤柱垂距不小于0.5-1.5米。
第三十五条区段隔离煤柱的尺寸不小于15米。
第三十六条支巷口必须留设10米的保护煤柱。
第三十七条连续采煤机房采回采区和其他区域的隔离煤柱一般留设15~20米(大巷保护煤柱按照安全规程规定留设),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参数。
第六节 顶板管理
第三十八条平巷支巷掘进时顶板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联巷或支巷开口抹角呈圆弧状,所有地点能够不抹角尽可能不抹角,确保顶板暴露面积最小。
第四十条联巷、支巷、采硐开口处,顶板严禁留设台阶或伞檐。
第四十一条所有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遇顶板破碎、节理裂隙发育、构造、复合顶板、大面积暴露顶板等特殊情况,必须根据现场实际及时改变支护方式,对联巷、支巷布置、断面尺寸、支护方式等进行专顶设计,采用加密加长锚杆配钢带加强支护或锚杆、锚索联合支护等方式,对有片帮危险的巷道还应对巷道两帮采用帮锚杆或挂网进行支护。
第四十二条采空区顶板管理采用煤柱支撑不垮落法管理顶板,为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区段的面积不得大于5000m2,每5000m2必须留设区段隔离煤柱,区段隔离煤柱的尺寸不小于15米。
第四十三条回采过程中如遇特殊地质条件必须及时退出设备,留隔离煤柱再进行回采,隔离煤柱尺寸必须在补充措施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每个区段必须在区段最后支巷口靠近采空区的位置安设顶板离层仪,同时由专人负责记录数据,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第四十五条在回采过程中必须对顶板压力进行观测。同时对采空区大面积来压要建立观测系统。
第四十六条回采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留设采硐间的煤柱,及支巷口的煤柱,严禁回采平巷间以及平巷和区段间的煤柱。
第三一通三防
第四十七条连续采煤机房采回采,平巷采用全风压通风,支巷采用局扇压入式通风。
第四十八条采用全风压通风的平巷之间的联巷采用两道风障隔离,必须制定风障管理措施,严禁风流短路。
第四十九条支巷局扇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局部通风风量、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距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
第五十条连续采煤机房采有害气体的监测探头安设位置,严格执行公司下发的《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监测系统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连续采煤机房采回采平巷之间的联巷严禁堆浮煤,采硐内不得留有浮煤。在采空区内严禁丢弃杂物,在封闭采空区前,必须对巷道口的浮煤进行岩粉覆盖,杂物进行清理。
第五十二条采空区封闭
1、每条支巷采完后在支巷口用风障进行临时封闭
2、平巷单翼布置区段,在区段回采完毕后在平巷中区段隔离煤柱处,用500mm砖闭将采空区段封闭;平巷双翼布置区段在双翼区段回采完毕后,在平巷中区段隔离煤柱处,用500mm砖闭将采空区段封闭。
3、采区回采完毕后在平巷采区隔离煤柱处用防冲击密闭将采区封闭,使采区和主生产系统隔离,防冲击密闭内侧采用1000mm砖墙,外侧采用1000mm混凝土墙,两墙间距5000mm,中间充填黄土。防冲击密闭中间留设观测管,措施管、放水管。
第五十三条连续采煤机房采的采空区有害气体管理必须按照《神东煤炭集团“一通三防”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九章关于进一步加强切眼、大断面硐室等
支护管理的技术要求
为吸取石圪台矿72301切眼冒顶事故教训,加强公司所属各矿井切眼等大断面硐室支护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请各矿井总工程师在以后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本矿井的顶底板岩性、煤层赋存条件,严把支护参数设计关口,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及过程管理。做到既能保证安全安装设备,又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掘进、支护工程量,达到进一步优化设计的目的,现对切眼、大断面硐室支护等方面要求如下:
第一条切眼等大断面硐室巷道断面几何尺寸设计,必须根据配套设备安全技术要求,与机电动力部门及安装施工单位进一步核实所安装设备所需断面参数,确定合理的几何尺寸。最终达到巷道断面尽可能小,相应配套的安装辅助硐室、联巷尽可能不抹角或只抹一个角,且使抹角最小的目的,顶板条件较差的切眼报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同生产服务中心商定缩小断面。
第二条各种断面巷道支护设计依据必须充分,工程地质资料必须详实,必须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进行专项设计。支护设计前,生产矿井必须与地测部门共同核实煤层赋存情况,根据具体地质条件确定合理的支护参数,在施工过程结合掘露顶板和探测顶板情况,及时修改支护参数。
第三条对特殊地质条件段,如过断层、应力集中区、冒落带、破碎带、薄基岩区(30米以下)、冲刷、滑面、节理发育等构造段或大断面机电硐室支护,必须根据不同顶板情况及断面跨度,积极采用钢带-锚杆-锚索、锚索-锚杆-网片、钢带(钢梁)-锚网-锚索-支柱支护;当锚索锚固力较小时,还必须辅助架棚、木点柱、木垛、液压单体等联合支护方式进行支护。
第四条支护产品选择必须因地制宜,选择合格的支护产品和合理的支护参数。对于切眼、大断面硐室及过薄基岩等特殊段,各矿井必须按承载、顶板岩性设计支护参数。支护参数必须进行强度校验,以满足支护要求。如锚索、锚杆间排距布置以及长度选择必须能够起到悬吊作用,承载所掘巷道面积范围内的岩石。锚索选材应以φ17.8mm锚索为主,锚固段长度必须保证在1.5m以上,锚索长度根据顶板岩性选择合理的锚索支护长度,根据顶板岩性加长或缩短锚索长度,锚杆应以φ18mm高强度金属锚杆为主,锚固段长度必须保证在0.4m以上,长度一般不得小于2.1m,破碎顶板要采用螺纹钢锚杆半锚或全长锚固,确保两者锚固在稳定的岩层中,共同起到组合支护作用。
第五条各矿井必须严肃锚索、锚杆等支护管理。切眼等大断面硐室支护设计及断面参数除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外,施工前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锚杆(网)、锚索等支护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布置形式、二次成巷或补充加强支护形式等,《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批准后,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施工过程中必须及时抽查锚杆、锚索等支护质量,且要有自检记录。对于批量的锚索、锚杆支护,每300套锚索抽查10套;对于零星工程一般按照总量的5%进行抽查,不足5套的检查一套;对于零星重点工程锚索支护,按照总量的10%进行抽查,抽查锚索位置采用支护加强后方可拉锚索。
第六条建立健全质量验收制度。锚索、锚杆及其它支护施工队伍液压自动张紧装置必须完好,压力表数据显示准确;同时各单位必须每班建立详细的施工记录,记录中必须标明施工位置和锚固力,抽查数量等情况。其中锚杆、锚索锚固力必须量化,不得以合格与否等字样出现。当发现锚索锚固力低于《措施》要求值时,必须及时上报矿生产办,以便及时改变支护形式。同时各矿井生产办或质量组也必须建立原始锚索、锚杆检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等支护台帐。
第七条各矿井必须根据接续时间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减少切眼、大断面硐室等巷道闲置时间;对于上述特殊顶板,必要时要根据工期和实际情况采用二次成巷的形式掘进。在进行安装设备时,施工单位要随时与矿井沟通,了解顶板状况,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除补强支护,要更改或撤除补强支护必须征得矿井同意,并留有安装通道,否则安装前矿井进行处理。
第八条切眼等大断面硐室掘进施工时,一次成巷宽度最大不得超过5.4m,一次成巷循环进度以及与二次扩帮成巷的循环进度均不得超过《措施》要求;一次成巷巷道内没有进行锚索等补强支护,不得开始二次扩巷工艺或其它后续工程。确因后续工程需要而对补强支护进行变更或拆除时,必须要有可靠的措施替代补强支护方式和措施。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边探边掘”的原则,严格按照正规循环作业,对于切眼、大断面硐室、薄基岩地段,特殊破碎顶板地段,易破碎顶板及各个交岔点,必须及时紧跟工作面施工锚索、锚杆。各矿井无论开采哪层煤,遇到顶板破碎、节理裂隙发育、构造、复合顶板等特殊情况,必须根据现场实际及时改变支护方式,对联巷布置、断面尺寸、支护方式等进行专项设计,采用加密加长锚杆配钢带加强支护或锚杆、锚索、架棚、木点柱等联合支护方式补强支护。
第二十章单体液压支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随着煤炭产量的提高,工作面搬家次数和回采、准备巷道的增多,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需求量也越来越多,为了提高单体液压支柱的利用率,降低消耗,节省资金,并结合神东煤炭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神东煤炭集团所有单体液压支柱产权归属神东煤炭集团设备管理中心,由设备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单体液压支柱主要用于综采工作面回撤通道支护、工作面超前支护和其他临时加强支护。
第四条按照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地点和单位的不同,分别管理,各负其责。生产技术部为主要业务指导部门。第四考核,奖罚由生产部负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神东煤炭集团各单体液压支柱管理和使用单位。
第六条神东煤炭集团设备管理中心是单体液压支柱的所有者,对单体液压支柱进行全面跟踪管理,考核单体支柱的使用状态及使用后的质量验收。
第七条设备管理中心要经常了解单体液压支柱使用情况,掌握使用动态,并根据当前在用单体液压支柱数量、状态以及各生产单位对单体液压支柱的需求量,负责按数量、规格等制定采购计划。
第八条设备管理中心要根据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时间、损坏程度及规格、数量,制定维修、改制或报废方案报公司审批。
第九条设备管理中心参与对单体液压支柱的到货验收和负责维修后的验收。
第十条有偿使用费用按照提取折旧费的方式计取,实施按日计算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有偿使用费=(日折旧费+日管理费)×使用天数
1、 日折旧费=原值÷规定使用年限÷360(考虑单体支柱的特殊性,各矿井所使用支柱的服务年限按3年计算,生产服务中心所使用的支柱按1年计算)
2、 日管理费:按部件日折旧费的5%计提。
有偿使用费用于单体支柱的更新、打压试验费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的支出。
第十一条单体液压支柱有偿使用费计算时间为从单体支柱办理完租赁使用手续起至升井交接验收,办理完移交手续止。
第十二条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单位主要为公司各生产矿井和生产服务中心,前者主要用于综采工作面超前支护和其他工作地点的加强支护;后者主要用于综采工作面回撤通道支护和开切眼的支护。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有偿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按日支付租赁费并负全面质量管理责任,保证单体液压支柱的正确、合理、有效的使用。
第十四条各使用单位按照所需数量、型号提前20天向公司生产技术部、机电动力部申报使用计划,批准后到设备管理中心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按批准数量、规格领取。
第十五条由于单体液压支柱的用途及使用地点不同,对生产服务中心和生产矿井分别管理,分级考核。
第十六条生产服务中心作为单体支柱使用量最大的单位,要按照生产矿井搬家倒面设计要求的时间及数量,保质保量的按时完成支护和回撤工作。一次租用数量要满足回撤工作面的支护要求,每次完成工作面搬家回撤完成后,及时将全部支柱交回设备管理中心进行验收盘点,核定单体支柱损坏情况及数量,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各生产矿井用于工作面超前支护或其他加强支护的单体液压支柱回收后必须保证完好;特殊加强支护损耗率不得超过使用量的1%。用于工作面超前支护的单体支柱,当工作面结束后统一进行盘点;其他支护的单体支柱,每次用完后交回设备管理中心盘点,核定支柱的状态及损坏情况。设备管理中心对各生产矿井的单体支柱的使用情况进行半年考核年终总评。
第十八条回撤安装通道支护用的单体液压支柱由生产服务中心租用并管理。其单体支柱的损耗主要是工作面采通前后的正常损失及因未避开周期来压、采通质量差而造成顶板压力过大的支柱损失。因此在工作面采通后生产服务中心进入之前,所有单体液压支柱的损失由生产单位负责,其损坏率不得超过使用量的1%;回撤安装过程中的损失由生产服务中心负责,丢失不得超过0.5%,损坏率不得超过5%,其中:损坏不可修复支柱不得超过2.0%,。若因工作面采通质量差而造成的回撤难度增大、单体液压支柱消耗量增加,生产单位要负担50%的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生产服务中心所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丢失率超过0.5%的,每根按单柱原值的80%进行处罚,低于0.5%的,奖励原值的25%;不可修复的单体支柱的损坏率超过2.0%的,每根处罚支柱原值的50%,低于2.0%的,每根支柱按其原值的20%进行奖励;总体损坏率超过5%的,每根处罚支柱原值的15%,低于5%则按每根支柱原值的10%进行奖励。其它单位所使用的单体支柱,不得丢失,每丢失一根,赔偿支柱原值的80%;而所有损坏的支柱,由使用单位负责全部修理费用,进入生产成本。
第二十条每次特殊加强支护、工作面回撤、安装通道支护等支护工程结束后,由公司生产部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验收支护质量;工程结束单体支柱回撤后,由设备服务中心负责核定支柱的损坏程度和损耗率。
第二十一条设备管理中心要对单体液压支柱实施编号管理,及时记录单体支柱的使用状况、服务时间;根据单体支柱的损坏、丢失情况,按照上述奖罚标准进行奖罚。奖励资金原则上由罚没款解决。
第二十二条按照设备管理中心制定的维修计划由设备维修中心统一对损坏的单体液压支柱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分别由公司核定给生产服务中心的维修费用和矿井的生产成本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各使用单位每月将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情况按编号做表报设备管理中心。设备管理中心要根据报表进行核实,按批次、编号将支柱的使用时间及损坏数量、规格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设备管理中心要根据单体支柱的使用情况,制定打压计划,由维修中心定期对支柱进行打压试验:用于工作面超前支护的单体支柱,当一个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对单体支柱进行打压试验;用于其他支护的支柱,服务满8个月后,要进行打压试验,存在问题的支柱要及时送交维修中心进行维修。单体液压支柱的打压试验费由支柱的租赁使用费解决。
第二十五条对于无法维修的单体支柱,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对单体液压支柱的损坏程度进行鉴定,并根据损坏程度和数量,制定报废或改制计划,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设备管理中心按照审定的改制计划及预算组织改制,改制费用列入维修费用支出。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对报废的支柱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维修好的单体液压支柱由设备管理中心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检修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由设备管理中心根据在用单体液压支柱的数量和状况及生产的需要,按公司EAM管理体系中物资采购流程进行采购。
第二十九条物资采购中心按照公司批准的购置计划统一购买。
第三十条单体支柱购置资金在有偿使用费中支出。
第二十一章神东煤炭集团技术工作汇报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生产技术工作的管理,规范技术汇报流程,明确各单位及部门的技术职责,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技术方案的更加优化合理,现对生产技术工作的汇报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生产技术工作的汇报程序
坚持逐级汇报制度。工作人员在事前、事中、事后均需向科长、主任汇报,科长或主任向单位分管领导汇报,基层单位分管领导给公司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汇报,公司主管部门及时了解详细情况后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条领导听取生产技术工作汇报的方式
一般工作以口头汇报为主,凡需决策的工作必须要有文字汇报材料。
1、预先约定
根据正常工作进程需要汇报的,汇报单位事前应与分管领导或部门联系,告知汇报的内容,根据领导要求约定汇报时间。汇报单位负责人按预约时间如期汇报。
2、指定听取汇报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要求,可指定听取有关单位汇报。汇报单位应按安排和要求,做好汇报材料等相关准备工作。
3、直接汇报
遇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的单位应及时电话汇报公司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并按领导的要求,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第三条汇报内容
1、矿井的预可研究性报告、可研究性报告、初步设计、改、扩建项目方案、公司立项的科研项目等完成后,必须汇报公司总工程师、相关领导和部门,待共同会审后方可实施。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一般先汇报公司的相关主管部门(基建工程汇报给基建部,专项工程汇报给计划部,生产工程汇报给生产部),各部门根据变更方案工程量大小、变更内容的重要程度,由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汇报给公司主管领导。建设单位根据变更意见进行实施,不得私自变更设计施工。
2、矿井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完成后,一般先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主管领导进行会审,建设单位根据方案会审纪要进行施工,施工过程需要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报设计院和公司主管部门,待主管部门核实后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3、矿井掘进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要进行汇报:
(1)工作面顺槽开口前,必须向生产部汇报回采工作面长度和顺槽煤柱留设宽度的掘进参数。
(2)遇到地质构造影响工作面掘进,需要变更掘进方式的时,要及时报地测公司和生产部。
(3)掘进工作面出现煤层变薄或特殊地质构造,影响正常生产时,要及时报地测公司和生产部。
(4)工作面掘进时,需变更切眼、回撤通道掘进位置,要及时报生产部。
(5)掘进过程中工作面顶板条件恶化或发生冒顶事故时,要及时汇报生产部或直接汇报公司主管领导。
(6)掘进过程中出现水量增加等地质灾害征兆时,要及时汇报地测公司、生产部或直接汇报公司主管领导。
(7)掘进过程中如出现影响回采或巷道使用的偏差,必须及时汇报生产部和公司主管领导。
(8)工作面掘进过程中遇到瓦斯等有害气体超限、风流紊乱等情况时,要及时汇报通风处并直接汇报公司主管领导。
4、回采工作面发生以下情况时要进行汇报:
(1)回采工作面出现压力显现异常过大、工作面支架安全阀大部分开启的情况时,要及时汇报生产部。
(2)回采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时,要及时汇报生产部,并直接汇报公司主管领导。
(3)工作面出现地质构造,影响工作面正常回采时,要及时汇报地测公司和生产部。
(4)工作面两顺槽超前支护段出现顶板下沉、底鼓等特殊情况,严重影响工作面正常推进时,要及时汇报生产部。
(5)回采工作面老塘出现涌水异常增大时,要及时汇报地测公司、生产部或直接汇报公司主管领导。
(6)回采工作面出现瓦斯、一氧化碳超标、风流紊乱、火灾等情况时,要及时汇报通风处并直接向公司领导汇报。
(7)工作面出现其它严重影响正常回采的特殊情况,在采取有效措施的同时,要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5、矿井在已经形成巷道内发生特殊气体超标、顶板、火灾、水害、通风等事故,在采取有效措施的同时,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6、矿井的测量导线、工程钻孔出现偏差,影响巷道或钻孔正常使用时,要汇报地测公司和生产部,以便及时进行更正。各驻矿和小窑地测站要及时测量公司井田周边各小窑的开采进度,出现越界情况及时汇报生产技术部。
7、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公司下发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的工程,必须汇报相关部门和领导,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汇报工作注意事项
1、准备充分
汇报工作时应突出重点,内容简洁具体,能够说明问题。
2、情况清楚,建议准确
反映情况应充分翔实,提出建议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3、及时汇报
由领导安排的工作汇报必须按确定的问题和要求,认真准备并及时汇报。对矿井等单位发生的突发事故要在30分钟之内汇报给公司业务部门和分管领导。各单位的汇报工作由各单位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负责。
第五条处罚
对需要请示、汇报的事项拖延不报、弄虚作假或擅作主张、不按规定执行等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对领导的决定不按规定执行或出现突发事故不及时汇报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