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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东煤炭集团局部通风管理补充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17 10:25 来源:煤矿安全网 神东煤炭集团 局部 规定

  第一条矿井必须把局部通风作为通风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重中之重,加强管理

  第二条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 “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其中1台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实现10KV/6KV高压专用线路,并实现“三专供电”。长度不超过100m的掘进工作面可不设“双风机、双电源”,但必须实现“三专供电”。

  第三条低瓦斯矿井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从风机专用移变(该专用移变必须有保护齐全的高压馈电开关)为起点的“三专”供电。必须保证该移变高压电源线路的供电可靠性。该高压线路所带负荷不得出现越级跳闸现象,以保证局部通风机供电可靠。

  第四条局部通风必须实现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其它蓄电池作动力的机电设备必须断电闭锁停止作业)。

  第五条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并实行挂牌管理。每班必须指定一名兼职人员对风机进行经常性巡查,保证风机正常运转,严禁其他任何人随意停开风机。续接风筒严禁停风机。

  第六条尾留巷道未封闭或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局部通风、供电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及“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备用风机必须与运转风机同等能力。

  第七条对有计划停风实行审批制度。有计划的停风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措施必须同时报送矿调度室、通风科(队)、机电科(队)和驻矿安监处,并传安监局安全监控中心备查。停风前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警标。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有害气体并严格执行排放瓦斯制度

  第八条掘进工作面移设局部通风机必须有计划措施。低瓦斯矿井移设时应先将备用风机安设到位,然后停止原局部通风机,将供电和风筒切换至备用风机,切换时间不得超过1.5小时。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移设时应首先将移设的1台风机的安装、供电完善后方可切换风筒,切换时间不得超过0.5小时。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有害气体并严格执行排放瓦斯制度

  第九条停风区内最高瓦斯浓度小于0.8%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生产队组在通风科(队)同意后可恢复局部通风机通风。否则,必须等待通风科(队)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第十条对无计划停风实行登记和追查制度。凡属计划外的停风不论何种原因和时间长短均属于无计划停风。出现无计划停风后,瓦斯检查工或生产队组负责人必须立即将人员撤至全风压新鲜风流中,切断电源,同时报告矿调度室和通风科(队)。调度室、通风科(队)均应登记。登记项目应有停风地点、停风原因、恢复通风前瓦斯检查人员、恢复通风前瓦斯浓度、恢复通风下达命令人员、恢复通风时间等内容。停风时间小于2小时的由驻矿安监处组织追查,超过2小时的由驻矿安监处和矿总工程师共同组织追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各矿必须加强安全监控系统局部通风机开停传感器的管理,确保信号传输准确、可靠。通风科(队)安全监控系统、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对局部通风机开停状态实施动态监控,系统显示局部通风机停机超过5分钟(含5分钟)必须记录,并及时报告通风科(队)值班人员。

  第十二条局部通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给予责任队(科)罚款20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

  2、未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给予矿罚款2000元,责任队(科)罚款1000元。

  3、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当班班组长罚款100元。

  4、风筒拐死弯、风筒吊挂、连接不合格,落地或风筒严重漏风,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当班班组长罚款100元。

  5、局部通风地点无计划停风5分钟及其以上,每次给予责任队(科)罚款2000元,当班班组长罚款200元。

  6、续接风筒停风机,给予责任队罚款2000元,队长罚款200元,当班班组长罚款100元。

  7、局部通风供电及其相关线路保护整定值不符合规定,给予责任队(科)罚款10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

  8、无计划停风未按规定进行汇报或登记,每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9、有计划停风未按规定传送安监局安全监控中心,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10、未按规定对无计划停风进行追查,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十三条本规定未涉及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神东煤炭集团“一通三防”实施细则》及神东煤炭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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