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职瓦检员、安监员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条对于低瓦斯矿井每个矿井每班内只允许有一个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对于高瓦斯矿井,每周在井下电气焊次数原则上不允许超过三次。
第三条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不得在井下维修。
第四条设备安装需要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进行,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五条能够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在综采工作面和回风巷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采取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低瓦斯矿井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作业地点所属单位的机电、通风、安监、调度等部门审查,由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和行政负责人(行政一把手)共同审批。高瓦斯矿井电气焊作业的措施经过本单位审查后,要报公司安监局审批后方可作业。(可通过OA系统报安监局审批)
第七条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
第八条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
第九条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单位,以便关联单位做好防范措施。
第十条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第十一条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
第十二条电气焊割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到施焊地点所属单位调度室进行登记,调度人员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行状态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电气焊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要在观察1小时以后及时汇报调度室,向调度室销号,调度员要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第十四条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应至少备有两具8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
第十五条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止作业。安监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携带火种人员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火种(只允许使用火柴)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
第十七条进入设备或容器内部作业时,施焊人员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绝缘鞋,并设专人监护。禁止将泄露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携带到设备内和容器内,以防混合气体遇明火爆炸。
第十八条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必须双线作业。
第十九条电气焊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并及时扑灭明火。
第二十条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后,作业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喷洒水人员再次用水喷洒,并由焊后留守人员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二十一条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及时运至地面存放,不得在井下存放。
第二十二条井口房,地面煤仓内,煤仓上、下口,皮带走廊,洗煤厂筛分破碎车间等可能有粉尘或瓦斯积聚的地方进行电气焊作业,视同于井下作业。
第二十三条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写,作业完成后措施必须交由施焊地点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存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进行电气焊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参照《神东煤炭集团安全处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所属各单位及在神东煤炭集团施工的所有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神东煤炭集团地面煤仓使用电气焊割规定》和《电焊、气割和喷灯焊接施工管理制度》。
附:《神东煤炭集团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样表
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审 批 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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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焊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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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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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作业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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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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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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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领导 |
审批人签字 |
审批意见 |
通 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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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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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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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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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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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处长、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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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现场贯彻签字:
组织贯彻人: 作业负责人:施 焊 人员: 喷洒水人员: 焊后留守人: 瓦斯检查员: 安监员: 携带火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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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前及焊接过程检查: 瓦检员(签字):,CH4浓度:%(检测时间: 时 分); 通风情况: 安监员(签字):,安全措施现场落实情况: 其它安全情况:。 作业开始时间:年月日时分。(安监员填写) 作业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分。(焊后留守人填写) 焊后检查: 作业场所现场清理完毕,焊后留守人(签字)观测1小时后,确认无遗留火种及其它隐患,电气焊作业结束。结束后,作业负责人(签字)应在1小时内向施焊地点所属调度室汇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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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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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样中的电气焊措施所列内容为一般通用条款,各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环境制定详细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电气焊措施。
第七部分神东煤炭集团非防爆车禁止进入掘进头、旺
采面和回风巷的规定(暂行)
按照2006年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整改令第一号的要求,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安监总规划 [2006]146号文件要求:除低瓦斯矿井进风主要运输巷和采用专门措施的高瓦斯矿井进风大巷可以使用非防爆运输机车,其它场所禁止使用。根据目前国内防爆胶轮车制造还处于起步阶段,车辆性能差、故障率高,国外厂家生产能力有限且价格昂贵,结合神东井工矿实际情况,公司暂决定:保德煤矿全部使用防爆车,其它矿井掘进头、旺采面和回风巷全部使用防爆车,进风巷允许使用低污染车。为了确保各矿辅助运输安全,杜绝非防爆车进入掘进头、旺采面和回风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单位要对所管理的车辆按防爆车和非防爆车分类编号管理,防暴车编号前用大写“FB”标识。
第二条各单位车队和井口检身房必须建立辅助车辆运输路线图,并张挂在醒目位置。线路图上明确标识回风巷以及掘进头和旺采面与主要进风巷的分界点,并有非防爆车禁止驶入的明显标志,列出所有非防爆车禁止驶入的区域。
第三条所有非防爆车禁止驶入的巷道口必须悬挂“非防爆车禁止入内”标识牌。
第四条当工作面或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对辅助运输路线图、非防爆车禁止进入区域及“非防爆车禁止入内”标识牌及时进行变更。
第五条矿内各单位或个人用车必须提前申请,说明使用地点,并在领车时签字确认后,车队方可派车;各专业化服务单位入井车辆统一由各矿派车,根据作业地点派防爆车或低污染车。
第六条入井车辆必须在井口检身房进行登记,井口检身人员根据派车单核实车辆行车路线与所派车型是否相符,符合要求方可放行。
第七条井下所有人员有权制止非防爆车进入掘进头、旺采面和回风巷,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应随时向矿调度进行举报,对举报人奖励200元。
第八条风门看管人员负责监督非防爆车禁止驶入回风巷,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严禁放行。
第九条车队未按规定派车一次罚派车人200元;任何人驾驶非防爆车进入掘进头、旺采面和回风巷,一次罚款500元,待岗培训一个月;井口检身人员和风门看管人员放行非防爆车进入不符合规定的区域,一次罚款200元。
第十条各单位根据本规定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制定本单位辅助运输安全措施。
附件:非防爆车禁止入内标识牌
规格600*400mm,白底黑字,外框红边宽度7mm。
第八部分神东煤炭集团矿灯自救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灯、自救器的使用管理,保证矿灯、自救器的完好率和可靠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神东煤炭集团所属井工矿井、生产服务中心和生产准备处。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三条安监局负责自救器的抽检以及每季度的专项检查工作。
第四条机电动力部负责矿灯的抽检以及每季度的专项检查工作。
第五条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矿灯、自救器的采购及临时保管工作。负责报废矿灯、自救器的回收处置。
第六条各矿(处)负责本单位及外委施工单位所使用的矿灯、自救器的日常管理,使用培训、计划提报、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查工作。
第三章计划提报
第七条各矿(处)根据入井人员数量和矿灯、自救器的使用情况,按时提报矿灯、自救器更新采购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物资供应中心。
第八条物资供应中心根据各单位提报的购置计划积极组织采购。到货后要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领用,不能及时出库的矿灯、自救器要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妥善保管。
第四章管理、使用、维护
第九条矿灯、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矿(处)长负责,并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条各矿(处)完好的矿灯、自救器总数,至少比经常使用的总人数多10%。
第十一条各矿(处)应建立矿灯、自救器发放室,发放室不应有易燃、易爆性物品。
第十二条矿灯、自救器要进行统一管理,矿灯、自救器必须同时发放,严禁单独发放。
第十三条灯房人员对矿灯、自救器的收、发时间要进行登记,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自救器人员的名单报告矿(处)调度室。
第十四条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第十五条建立矿灯、自救器管理台帐,记录矿灯、自救器的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编号、检验日期、检验内容、检验结果等,对报废的矿灯、自救器要及时注销。
第十六条各矿(处)要由专人负责对矿灯、自救器的使用维护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缆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连续正常使用11h。
第十八条凡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不准重复使用。
第十九条矿灯、自救器必须严格按牌发放,专人专灯,严禁发放不完好矿灯、自救器。
第二十条严禁外委施工单位对矿灯、自救器自行采购、自行充电。外委施工单位使用矿灯、自救器要向所在单位租赁,费用为每套1元/8小时。
第二十一条严禁井下随意对矿灯开盖拆卸灯头、更换光源。维修工作在地面进行,严禁非专业人员拆卸、修理矿灯。
第二十二条在井下机电硐室、皮带运输系统、回风系统、风门等地点作业的人员佩戴隔离式自救器(作业时可在显著地点悬挂,但离作业地点不应超过10m)。采掘工作面及流动作业人员佩戴过滤式自救器。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发生灾害时人员安全撤离,各矿应在综采工作面上、下出口各50m范围内,掘进工作面50m范围内,各设置一个隔离式自救器存放点。存放点自救器应易于取出,存放数量应大于当班本工作面最大作业人数。
第二十四条矿灯、自救器在使用、检验过程中,均不得接触酸性液体,防止外壳受腐蚀,造成损坏及漏气。
第二十五条使用人员必须了解所佩戴的矿灯、自救器的类型、结构、原理、用途及适用条件,并要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使用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严禁敲、打、撞击,避免矿灯、自救器与硬物碰撞、 掉落造成损坏,严禁乱扔乱放。人员升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自救器交还灯房。
第二十七条矿灯、自救器收回后要认真检查,擦洗干净后及时上架充电、保养、维护。矿灯、自救器管理人员要每月对矿灯进行维护、检修、充放电试验、每季度对自救器进行一次称重和气密性检查。
第五章贮存
第二十八条矿灯使用寿命为1-1.5年,自救器的有效期:库存5年;佩带使用3年。
第二十九条矿灯应在电池50%容量情况下存放,长期存放超过6个月应充、放电一次。
第三十条矿灯、自救器应存放在阴凉、干燥、洁净的室内仓库存储保管,温度应在5℃-35℃范围内,禁止靠近火源、热源及腐蚀性化学原料。
第六章报废管理
第三十一条对于检验不合格、无修复价值或已到使用寿命的矿灯、自救器做报废处理。
第三十二条报废矿灯、自救器不能随意丢弃,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经机电动力部审批后,统一交物资供应中心处置。
第七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在例行检查中每发现一台矿灯失爆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第三十四条没有按要求对矿灯、自救器进行定期检查、检验,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三十五条没有建立矿灯、自救器台帐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矿(处)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九部分 矿井联巷硐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井下联巷、密闭、挡风墙及硐室(包括机电设备硐室、充电硐室、水仓、调车硐室及存放物料的硐室等)管理,杜绝井下发生缺氧窒息和瓦斯、火灾等事故,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神东煤炭集团“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及行业标准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体原则
1、矿井在设计时,要充分考虑联巷、硐室设置的位置及数量,在既保证安全生产又满足掘进回采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少留设,以减小管理难度和范围。
2、所有联巷、硐室、水仓、密闭、挡风墙的设置必须综合考虑,一次设计一次施工,既满足掘进需要又符合回采使用。
第二条密闭、挡风墙
1、矿井进、回风井之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之间不使用的联络巷必须砌筑2道厚度不低于0.37m的永久性挡风墙。
2、双巷及多巷掘进工作面形成的联巷,低瓦斯矿井必须在回风侧砌筑一道厚度不低于0.37m的砖墙,在进风侧联巷口设置栅栏并悬挂“禁止入内”牌板;高瓦斯矿井必须在进、回风侧分别砌筑一道厚度不低于0.37m的砖墙。墙和栅栏距联巷口的距离不得超过6m。
3、采空区以及长度超过6m长期不使用的盲巷必须及时封闭。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采后联巷且不得滞后工作面。采用尾排联巷时,最多只能预留1个联巷,不得滞后工作面2个联巷。
4、回采结束的综采工作面采空区、采区必须砌筑防火密闭进行封闭;回采结束的房采工作面采空区及矿井与小窑贯通地点必须砌筑抗冲击密闭进行封闭。密闭的位置距巷道口的距离不得超过6m。
5、与采空区相连的密闭各矿根据顶板及矿压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密闭的位置和材料、厚度,保证密闭不被压坏,同时在适当位置设置U形反水管,使密闭不受水压威胁确保安全,反水管要水封不漏气。密闭要进行必要的处理保证不漏风。
6、加强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联巷的密闭施工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掏槽、黄土充填等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保证密闭完好可靠。
第三条硐室
原则上不允许设置深度大于6m的独头硐室。确因生产需要设置时,必须安设导风筒。
巷道高度大于3.5m时,导风筒直径不小于500mm,巷道高度小于3.5m时,导风筒直径不小于300mm;高瓦斯矿井设置的导风筒直径不小于600mm。导风筒的吊挂要紧靠顶板、无死弯,风筒进风口要迎着风流拐进正巷不低于10米,风筒出风口距离密闭(煤帮)不超过2米。
第四条通风、检查管理
1、井下所有联巷、硐室必须全部纳入检查范围。所有未形成通风系统的深度大于6m的硐室以及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一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高瓦斯矿井刚开始使用的联巷和硐室,每班至少检查一次气体情况(包括CH4、CO、O2等),待气体稳定一个月后正常区域每周至少检查1次,异常区域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低瓦斯矿井每周至少巡回检查一次,异常区域每班检查一次。
2、任何地点每次检查气体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并通知现场的工作人员和向调度室汇报。
3、联巷
⑴双巷或多巷掘进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的联巷内设有机电设备时,均应设置规范的调节风窗,并且在两端各设一个安全出口。对设有调节风窗的联巷,要求每周对联巷内风量进行测定,并将测风结果填写在该处的测风牌板上。
⑵双巷及多巷掘进工作面,掘进头至全风压风流之间的联巷数高瓦斯矿井不得超过3个(含3个),低瓦斯矿井不得超过4个(含4个)。
4、密闭、挡风墙
⑴每周至少对与采空区相连的密闭完好情况及闭前有害气体情况检查1次,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且开始每班检查,待恢复正常后纳入正常管理,大巷、顺槽等其它联巷挡风墙每月至少检查并维护1次。
⑵各矿井要加强采空区内外气压的检测,当采空区内外压差较大时,要加强检测频率,必要时采取均压措施,防止采空区有害气体异常涌出,造成缺氧窒息或瓦斯事故。
⑶高瓦斯矿井严禁在采空区密闭前放置水泵、开关、接线盒;如果采空区密闭前必须设水泵或开关,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点,每班最少检查一次,气压变化时,要加强检查。
5、硐室
⑴高瓦斯矿井所有未形成通风系统的深度大于6m的机电硐室和有机电设备的水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有害气体情况。
⑵配电硐室门口处必须设置消防水管和灭火器材,但该消防水管不得用于电气类火灾在未断电设备上的灭火。
⑶进风流中的硐室如果深度不超过6m、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⑷进入与采空区相邻联巷的水仓、机电硐室的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氧气、甲烷、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
⑸入井车辆安装的车载断电仪,必须进行定期校核,保证工作正常。不具备条件安装车载断电仪的车辆必须配备气体检测报警仪器。
第五条充电硐室管理
井下充电硐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流应引入回风巷,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氢气浓度检查,其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设置在进风流中的必须经过矿主管领导审批并制定专项措施。
第六条监测监控
1、井下所有机电硐室,必须在其上风侧3~5米处安装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5%CH4,断电浓度为≥0.5%CH4,复电浓度为<0.5%CH4,断电范围为本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内,低瓦斯矿井存在有1台高压开关和移变或3台(含3台)以上低压电气设备构成一个配电点的硐室,必须在其上风侧10~15米处安设甲烷传感器,不构成配电点的回风巷必须每隔1000米安设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矿井存在有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时,必须在其上风侧10~15米处设置甲烷传感器和机电硐室内安装温度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0.5%CH4,断电浓度为≥0.5%CH4,复电浓度为<0.5%CH4,断电范围为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由于条件限制无法安设监控系统的硐室必须制定措施设置检查牌板进行每班一次的人工检查。
第七条尾留巷道管理
1、尾留巷道不需保留时,应最多不超过300m用0.37m砖墙进行封闭,封闭前应将尾留巷道内的电缆、水管等导电体应及时回收。未封闭以前应保持正常通风,并按通风巷道管理。封闭尾留巷道与采空区间的联巷时,应每隔5个联巷在密闭上留设反水管和措施管。
2、尾留巷道需保留时,安排采掘计划时尽量提前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原则上不超过2000m)应保持正常通风,并按通风巷道管理,同时严禁进行底板、水沟、挂网等各项施工,只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进入施工,如遇特殊情况,需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通风处审批。
3、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尾留巷道,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且必须有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其内的CH4、CO2、CO、O2等气体,每班不少于1次,如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在其内与采面位置相对应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防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
4、各矿总工程师根据闭前气体涌出情况决定尾留巷密闭前气体检查次数。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尾留巷道栅栏处气体情况,如果条件允许,每周对尾留巷道密闭前气体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设专职瓦检员进行监管。
第八条附则
1、以上条款和神东煤炭集团其它办法、规定相矛盾时,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仍执行原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