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神东煤炭集团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并通过权利证书或其他文件确认的,应当由公司享有的、或者与其他权利主体共同享有的以下权利:
1、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2、商标权:神东煤炭集团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著作权: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4、非专利技术秘密和信息: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第三条神东煤炭集团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神东煤炭集团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的员工(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或来神东煤炭集团实习、学习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按照中国神华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神东煤炭集团全面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各基层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神东煤炭集团负责领导、监督、和检查各基层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六条神东煤炭集团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科技中心、生产技术部、企划部、计划部、人力资源部、档案室、财务部等负责人组成,总经理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2、审查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3、指导、检查、监督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4、规划处理与本企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5、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神东煤炭集团在科技中心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由分管知识产权的副总经理兼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主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中国神华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神东煤炭集团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2、负责神东煤炭集团技术创新项目的申请立项、检索、评估、开发;
3、负责神东煤炭集团知识产权档案和技术秘密管理;
4、负责神东煤炭集团知识产权运营情况跟踪;
5、负责神东煤炭集团员工宣传、普及知识产权基础法律法规知识,培养、培训知识产权管理专业人员;
6、协调、调解、处理神东煤炭集团内部的知识产权纠纷;
7、负责中国神华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管理事项。
8、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八条根据《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设置履行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或专职、兼职的岗位承担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九条神东煤炭集团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外聘知识产权顾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职责,严格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条神东煤炭集团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要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他们参加相关业务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知识产权权属
第十一条神东煤炭集团在技术创新项目开发之前应当与相关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的归属。
第十二条神东煤炭集团自主开发完成的技术创新成果或其他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归公司享有。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项目主管单位要求外,神东煤炭集团所承担的国家项目中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归公司享有。
第十四条神东煤炭集团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或者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或者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委托,完成的技术创新成果或其他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归神东煤炭集团享有或与完成方共同享有。
第十五条中国神华神东煤炭集团许可范围内对神东煤炭集团名下的商标拥有使用权。
第十六条神东煤炭集团员工职务发明创造、职务作品和其他依职务完成的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由神东煤炭集团享有,但完成人有署名、取得荣誉和奖励的权利。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职务发明创造、职务作品和其他依职务完成的智力成果是指:
1、神东煤炭集团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神东煤炭集团员工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神东煤炭集团员工在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神东煤炭集团员工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完成的发明创造;
5、神东煤炭集团员工主要是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公司享有的其他职务智力成果。
第十八条在职务发明创造、职务作品和其他依职务完成的智力成果的完成过程中产生或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艺参数、工艺技术流程、试验数据、图纸、调研资料、技术要点、设计方案、用户资料、经营情况等,归公司所有。
第十九条神东煤炭集团员工的非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作品和其他非依职务完成的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申请权和知识产权归员工个人享有。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1、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2、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3、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四章知识产权内控
第二十一条神东煤炭集团应当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检索、评估、经费管理、档案管理、保密、审查、考核、申请、维持、信息管理、反侵权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神东煤炭集团在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前,应当进行专利及相关文献检索,并提交知识产权立项可行性分析报告;立项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应当适时关注该项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研究、调整开发策略和措施,防止知识产权侵权和避免重复研究。
第二十三条神东煤炭集团应当在技术开发费中列支有关知识产权的检索、调查、开发、合作、保护、培训、奖励、纠纷处理、专利代理、申请、维护、转让、管理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知识产权。
1、本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2、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时应当进行查新和检索。
3、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
第二十五条神东煤炭集团应当规范知识产权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做好技术资料、实验数据、工作记录、工作底稿、图纸、声像等材料的记录、分类、登记、归档、保存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神东煤炭集团全体员工对其所知悉的公司知识产权信息都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神东煤炭集团应当制定技术创新项目的信息保密制度和论文发表的前置登记审查制度,并根据需要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未经神东煤炭集团的书面许可,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技术创新项目开发过程中的论文、资料、数据、图文、软件、实物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在国内外媒体、互联网或他载体上发表,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公开。确有必要进行公开的,应当经神东煤炭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书面许可并进行技术保密处理。
第二十八条凡承担神东煤炭集团技术创新项目的科技人员因离退休、调动、辞职或者项目期满等原因离开其工作岗位时,必须向公司移交全部相关技术资料,经神东煤炭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核实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凡承担公司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的科技人员在项目开发期间,原则上不得休长假、调离、辞职或出国定居,确实需要休长假、调离、辞职、出国定居或者离休、退休、病休的,必须与公司签订持续保密协议,并进行有关资料的交接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神东煤炭集团应当建立参观接待、出访来访、出席研讨会、学术交流会、保密信息交换等制度。未经神东煤炭集团的书面同意,外单位来访人员不得参观涉及技术秘密的研究、实验、生产、制造、保存等重点场所,不得参与项目开发和参加公司内部有关研讨会;公司不得与外单位交换保密信息。
第三十条对于参加神东煤炭集团技术创新项目开发、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评奖申报工作的专家、中介、其他相关人员和有关机构,神东煤炭集团应当督促其保守与公司相关的技术秘密,或与之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神东煤炭集团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及时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后,再进行发表、评奖、展览、销售等会导致技术发明丧失新颖性的活动。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或者申请专利不利于保护公司技术秘密的,则应当将其纳入公司技术秘密保护范围。
第三十二条神东煤炭集团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考虑是否向外国申请专利。公司在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首先向中国神华提出专利申请,由中国神华向国内申请专利后进行。
第三十三条中国神华是神东煤炭集团知识产权的申请人和权利人。神东煤炭集团是第二权利人。
第三十四条神东煤炭集团鼓励、支持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活动。对于取得的知识产权成果,经审核属于职务智力成果的,应当由神东煤炭集团向中国神华申报知识产权;如确属非职务智力成果的,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应向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由员工自行申报知识产权。
第三十五条对于已经被授权的知识产权,由中国神华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维持费,确保其知识产权合法有效。神东煤炭集团配合中国神华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知识产权的,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不再申请续展的,要进行充分论证确认。
第三十六条神东煤炭集团应当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完善信息获取手段,培训信息检索与分析人员,实现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内部共享。
第三十七条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神东煤炭集团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神东煤炭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
1、项目档案管理。在所有的研究课题(包括本单位自行研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标项目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知识产权办公室应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科研、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在每一阶段进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项目负责人归档。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2、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3、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物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五章知识产权的使用和转让
第三十八条神东煤炭集团知识产权实现内部共享,神东煤炭集团的知识产权在内部单位的实施和推广。应当向提出申请,取得神东煤炭集团书面同意后可以实施和推广该知识产权。
第三十九条经神东煤炭集团许可实施和推广公司知识产权的内部单位应当合法、审慎、有效的实施和推广相关知识产权,且无权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再实施和推广该知识产权。神东煤炭集团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实施和推广有关知识产权的活动。
第四十条神东煤炭集团可以决定公司内部单位之间知识产权的实施和推广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中国神华负责集团知识产权的对外许可实施和推广工作,知识产权的对外实施和推广应当坚持有偿原则。神东煤炭集团需要对外进行知识产权的许可实施和推广的,应当向中国神华申请并取得书面许可。需要向有关国家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的,集团应当及时办理。
第四十二条中国神华可以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战略决定对外购买、出让知识产权,出让知识产权应当坚持有偿原则。神东煤炭集团公司需要对外购买、出让知识产权的,应当向中国神华申请并取得书面许可。需要向有关国家机关办理变更、转让手续的,集团应当及时办理。
第四十三条神东煤炭集团在技术与货物贸易中有以下情形的,要在合同中对知识产权有关事宜进行明确的约定并充分进行知识产权的检索、调查和咨询;必要的时候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我方知识产权免责的书面保证或者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权利证书。
1、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购买;
2、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购买;
3、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购买。
第六章奖惩
第四十四条神东煤炭集团将定期对各基层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包括:
1、基层单位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包括自主开发和引进的知识产权;
2、基层单位知识产权开发率指标,包括年度知识产权数与同期研究开发投资额比,年度知识产权数与公司技术人员数比等。
3、基层单位知识产权收益指标,包括自主开发知识产权和引进知识产权的收益;
4、神东煤炭集团将知识产权考核结果纳入基层单位负责人任期考核目标。神东煤炭集团也将对知识产权管理成绩突出的分(子)公司予以科技政策、经费上的支持。
第四十五条神东煤炭集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司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对完成公司知识产权成果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一次性奖励,并可以每年从实施知识产权成果所获得的经济效益中提取一定数额奖励给知识产权成果的完成人。公司将科技人员知识产权的完成情况作为其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员将破格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
第四十六条神东煤炭集团对完成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员工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给予表彰、奖励或奖金。
第四十七条神东煤炭集团鼓励各单位进行知识产权的实施、推广和产业化工作,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神东煤炭集团对于在知识产权取得、运用、保护以及相关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知识产权侵权、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员工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在公司技术创新项目和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过程中,有关科技开发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以下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未及时采用申请专利等方式对属于公司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采取保护的;
2、未经许可,擅自将有关的文件、资料、论文等信息泄露、发表、使用、向他人提供、转让的;
3、项目开发完成后不按时归档,资料不全或拒不归档的;
4、未经许可,擅自休长假、辞职、出国定居或以其他方式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
5、未经许可,擅自参加外事活动的;
6、违反规定侵占、挪用知识产权经费的;
7、其他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神东煤炭集团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根据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神东煤炭集团员工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将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作品以非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作品申请知识产权,损害公司权益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