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为贯彻国家矿产资源法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加强神东煤炭集团各生产矿井煤炭资源的管理,有效提高矿井回采率,进行科学合理开采,减少损失,保证神华集团和神东煤炭集团的可持续发展,结合股份公司最近下发的《中国神华能源股份公司加强生产矿井煤炭资源管理 提高回采率暂行办法》和神东煤炭集团生产实际,对现在的《神东煤炭集团资源回收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现随文下发,请各矿井及相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矿产资源法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加强神东煤炭集团各生产矿井煤炭资源的管理,有效提高矿井回采率,进行科学合理开采,减少损失,结合股份公司最近下发的《中国神华能源股份公司加强生产矿井煤炭资源管理 提高回采率暂行办法》和公司生产实际,对现在的《神东煤炭集团资源回收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本制度。
第二条回采率是各矿井管理水平考核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之一。各生产矿井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要向公司上报年度回采率计划。公司将对各矿井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生产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条公司专门设置以公司总工程师为领导的资源和储量管理机构,负责全公司煤炭资源战略规划、制定煤炭资源管理和回采率提高的办法,监督、检查、指导下属各生产矿井对煤炭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总工程师对全公司煤炭资源和提高回采率负领导责任,各生产矿井的矿长、分管生产的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对各矿井的煤炭资源和提高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合理开采煤炭资源,努力提高回采率,要求各级领导认真负责,及时组织总结和推广提高回采率的经验,对于违反开采程序、乱采乱掘、任意丢煤的直接责任者,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二章资源和储量管理机构成员职责
第六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资源委、地测公司、设计院、财务部、各矿井为公司资源和储量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成员,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1、生产技术部
生产技术部负责各矿井的资源回采率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矿井的资源储量和工作面的回采率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2、资源委
资源委负责公司资源的获取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公司各生产矿井的政府报批组织联系工作。
3、地测公司
地测公司负责各矿井回采率日常检查、验收及考核,负责公司资源管理信息平台的组织建设、维护管理和更新工作,并定期向日常管理技术部门进行汇总上报;
负责每月对回采工作面进行定期检查,计算当月动用量、采出量、回采率等指标,作为考核依据,以月报表形式报生产技术部,报表每月5日前必须报相关部门;
负责季度、年度对各矿井储量进行一次核实,计算各矿井动用量、采出量、回采率等技术指标,作为考核依据,对于季度报表,每季度末前5天以报表形式报生产技术部;对于年度报表,每年末前半个月以报表形式报生产技术部;
负责每月的地质预测预报,在地质预测预报中若有构造等特殊地质现象影响矿井的回采率时,要及时报生产技术部门。
4、设计院
设计部门为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开采设计单位,负责对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开采的先进性和合理性;
5、财务部
财务部负责资源和储量管理机构专项资金的落实,以及各矿井回采率指标考核奖罚的兑现;
6、各生产矿井
各生产矿井为提高回采率的具体落实单位。
上述机构成员因技术措施不当,上报数字不准等原因造成生产矿井的不合理储量损失,由相应部门的负责人负责。
第三章技术政策
第七条各生产矿井改(扩)建工程、采煤方法改变、新水平延深及新区开拓设计和施工,必须满足相应回采率指标要求,经公司批准后,按照行业管理政策报批,并报中国神华能源股份公司备案,否则不准施工。
第八条对于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地质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开采不经济等原因致使回采率下降的矿井,应根据实际开采难易程度进行回采率指标修正。矿井和采区回采率修正必须由有资质的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后由公司报中国神华能源股份公司备案。
第九条各生产矿井必须按照由上而下的顺序开采矿权范围内的设计可采煤层。要统筹规划,合理制定开采顺序,薄厚兼顾。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违反开采程序。
第十条鼓励各矿井采用先进技术,最大限度地开采难采煤层、薄煤层和特厚煤层及边角块段,提高矿井回采率。对于个别区段现有技术条件确实不能开采的,报公司研究同意后可不开采,可转为暂不能利用储量;综采工作面由于特殊构造等地质影响确需要改动设计并报损储量的,由生产技术牵头调查核准,然后批准报损。
第十一条各矿井应分矿井、采区、工作面详细进行设计,凡有条件的新矿井、新水平和采区,必须集中开拓、联合布置,实现合理集中生产;要合理加大采区走向长度和工作面长度,努力优化巷道布置,减少煤柱损失。要求各矿井在生产过程中不断进行矿井、采区和工作面优化,减少各种煤柱损失。各生产矿井在安全情况允许时,都应精采细收顺槽煤柱、采区隔离煤柱、上(下)山煤柱、大巷煤柱等。要严格控制矿区非煤矿生产建筑物压滞煤炭资源。
第十二条对于采煤设备要根据煤层厚度等赋存条件因地制宜的合理选择。严禁由于采煤方法或设备选型不当造成煤炭资源的厚度或平面不合理损失,原则上大于5m的煤层要选择高度5.5m及大于5.5m以上的支架,4.5~5.0m煤层选择5.0m支架,3.0~4.5m煤层选择4.5m的支架,2.0~3.0m的煤层选用1.75~3.5m的支架,小于2.0m的薄及中厚煤层采用刨煤机或薄煤层滚筒式采煤机进行回采,对于大于6m的煤层,能露天开采的研究露天开采方式,不能的采用放顶煤或分层开采。
第十三条为了进一步优化顺槽煤柱尺寸,提高资源回收率,要求大采高、矿压大的工作面顺槽煤柱尺寸为20m左右、4.5m采高及以下工作面的顺槽煤柱尺寸为15-20m。煤柱留设尺寸原则上参照中国矿大编制的《不同井田、不同煤层合理煤柱断面及支护技术》,其它矿井煤柱尺寸同等条件下可以参照执行,特殊情况下另行报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各生产矿井要积极推进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对走向长度在400m以上的块段煤层必须进行壁式正规开采,严禁采用房柱式等落后采煤工艺回采,避免煤炭资源不合理损失。对小于400m的边角块段要坚持以提高资源回采率为首要原则,积极推行机械化短壁开采技术进行安全残采,尽可能减少煤炭资源损失。对不规则块段煤层,提倡因地制宜地布置不规则壁式工作面进行回采。
第十五条各生产矿井在采区设计过程中,各采区不得留有丢弃可采地段,不得以呆滞煤量的方式变相丢煤。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设计规定的开切眼和停采线位置进行施工和回采,生产过程中禁止滥留煤柱,任意丢煤。
第十六条各生产矿井要加强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与合理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三下”采煤是充分利用煤炭资源,减少储量积压和浪费,延长矿井寿命的一项重要技术措施。鼓励各生产矿井本着积极、慎重、安全、合理的原则,结合自身的自然、技术、管理条件,全面规划、统筹安排,按照先易后难、加强监测的原则进行“三下”采煤。
第十七条各生产矿井在设计中要明确煤柱的留设。综采工作面必须对回撤通道与集中巷间的煤柱进行回收,若工作面靠近边界、火烧边界等地段,在工作面准备过程中即应该回收边角煤炭资源;连采工作面对煤柱的回收要有具体的要求,原则上在采区结束前对所有可回收的煤柱必须回收;房采工作面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双翼、单翼开采方式、设备选型、煤柱留设等内容,根据煤层埋深、顶底板岩石条件,能实现双翼开采的尽量选择双翼开采,当线型支架全部推广应用后要采用双翼开采、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以提高资源回收率。
第十八条公司专门设置资源和储量管理机构,负责各生产矿井资源合理开采和采区回采率实测、计算、检查、监督等管理工作,保证回采率的提高。各生产矿井也要设置资源和储量管理机构,编制回采率计划和自检制度,负责每周各区队的回采率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地测公司负责建立公司以及各矿的煤炭资源、储量和回采率管理信息平台,必须按规定真实、准确地建立健全公司各类煤炭资源报表、图纸、台帐(参考附录1和参考附录2),每半月对工作面、每季度对矿井采区以及每半年对矿井进行数据统计更新,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原始数据,并对数据负责。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地测公司进行监督,每月进行一次盘查。
第二十条驻各矿地测站负责建立各矿的煤炭资源、储量和回采率管理信息平台,必须按规定真实、准确地建立健全各矿的各类煤炭资源报表、图纸及台帐(参考附录1和参考附录2),每周对工作面、每月对矿井采区以及每季度对矿井进行数据统计更新,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原始数据,并对数据负责。地测公司负责对各矿地测站进行监督,每周进行一次盘查。
第二十一条在生产过程中因地质采矿条件变化引起的储量注销、转出、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必须有足够的工程证实,报公司储量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动。
储量变动的审批权限:各生产矿井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权限为2万吨以下,无报损权限;公司具20万吨以下(包含20万吨)的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权限,5万吨以下(包含5万吨)的报损权限;超过上述标准需报请股份公司审批。
同一采区应当一次申请注销的矿产储量,不得化整为零,分几次申请注销。未经批准丢弃不采的,按不合理损失处理。
第二十二条资源和储量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矿井、扩能改造、水平延伸、采区等设计的审查,参与编制和审查年、季、月度生产计划及回采率计划和检查报告,要经常深入现场调查掌握煤炭资源开采情况,有权对不合理设计方案提出意见,有权制止乱挖滥采等破坏浪费资源行为。
第二十三条生产技术部作为回采率日常管理部门,每月末组织有关部门到各生产矿井进行储量管理和回采率检查,分析储量、回采率动态,找出存在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提高回采率的具体措施,总结提高回采率的经验。
第二十四条各矿井要提交季度和年度储量动态分析报告,经公司储量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中国神华能源公司战略规划部和生产与装备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各生产矿井应对各区队每周进行回采率考核,公司对各矿的采区回采率实行季度考核,对工作面进行月度考核,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各矿井应针对回采率检查和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和总结,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公司对于违反开采程序、乱采乱掘、任意丢煤的直接责任者,将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生产矿井的区队、班组等都要针对管理权限范围落实具体煤炭资源和回采率管理的责任人,对矿井开发和生产等过程中各环节的煤炭资源管理和回采率负责。
第二十七条各生产矿井要在上报年度生产任务时上报回采率指标,经审批后,与每年生产任务一并下达,纳入年度资产经营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内容包括煤炭资源、储量和回采率各种基础资料、资源信息平台的维护管理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回采率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五章奖惩办法
第二十八条为了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以上规定制定如下奖罚办法:
1、奖罚基金:建立煤炭资源回采率奖励专项基金。该基金纳入工资总额,从每年新增效益工资中列支,专项基金由公司资源和储量管理机构管理。
2、各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基础管理工作、采区以及工作面回采率是矿井的重要考核指标,纳入矿井年度经营指标考核体系,以月工资总额的5%与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挂钩(以下简称回采率工资),考核指标主要包括资源基础管理工作、采区回采率和工作面回采率,分别占回采率工资的20%、30%和50%。资源基础管理按公司考核指标分为优良、一般和差,资源管理工作评为优良的回采率工资20%的基础上增加5%,评为差的在回采率工资的20%基础上减少5%,一般的不增减;采区回采率和工作面回采率平均每超降公司考核指标的一个百分点,在回采率工资的30%和50%的基础上升降5%;造成重大资源浪费的,回采率工资的5%全部扣除。
3、生产技术部根据组织检查以及地测公司的日常监督考核进行奖罚,按照公司对各矿井回采率经营考核指标的要求,采区按季度进行考核,工作面按月进行考核,即时兑现。
4、鼓励各单位积极采用各种手段提高回采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由公司给予2000~20000万元的表彰和奖励:
⑴年终考核整体达到煤炭资源回采率考核指标的;
⑵创造、采用、推广提高采区回采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以及新的管理办法,使采区回采率高于设计或规定指标,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的;
⑶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对薄煤层、特厚煤层、近距离煤层进行有效开采的;
⑷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对边角煤、残煤和煤柱,进行有效回采的;
⑸优化巷道设计和支护强度、加强工作面管理,减少顶(底)煤丢失的;
⑹优化矿井、采区、工作面设计,减小煤柱和三角煤损失的;
⑺采取科学方法安全合理地进行“三下”采煤的;
⑻加强地质和采矿条件预测预报工作,减少煤柱留设或损失的;
⑼对高硫、高灰煤层合理进行配采提高回采率的;
⑽各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体制和制度健全、运行高效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处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当于煤炭资源不合理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或行政处分:
⑴年终考核整体未达到煤炭资源回采率考核指标的;
⑵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煤炭资源大量损失的;
⑶不按设计施工造成不合理损失的;
⑷因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和地面前期工作滞后,导致生产被迫提前搬家,造成煤柱损失的;
⑸技术和管理不到位造成工作面不能按正常采高推进造成顶(底)煤丢失的;
⑹不遵循水资源保护、地面生态保护与煤炭资源开发并重原则,开采造成水资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不进行有效治理的;
⑺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体制和制度不健全、运行效率低的;
⑻对浪费破坏资源的行为不加制止的;
⑼虚报回采率或发生不合理损失不及时、不如实上报的;
⑽对执行本规定的人员故意刁难、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生产矿井要依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按照实际开采地质条件,针对目前在回采率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相应的煤炭回采率管理细则,报公司资源和储量管理机构备案。
参考附录
1、储量及损失量计算图纸及台帐
⑴储量计算图图种及比例尺
①工作面储量计算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②采区储量计算图,比例尺1/1000或1/2000
③矿井储量计算图,比例尺1/2000或1/5000
⑵储量计算图的内容
①储量计算范围(计算边界和深度、范围);
②按《煤矿测量图例》规定,用不同颜色表示的各级储量块段;
③储量计算块段各项计算指标;
⑤各项勘探工程和井巷工程。
⑶储量计算台帐
①矿井储量动态数字台帐
②矿井储量计算基础数和汇总数字台帐;
③矿井储量增减、转入、转出、注销台帐;
④矿井储量、采区储量计算基础表和有关资料;
⑤逐年、逐月采储量台帐。
⑷损失量计算图
①工作面损失量计算图,比例尺1/500或1/1000。主要内容:
Ⅰ月末工作面位置;
Ⅱ厚度点及煤层厚度、采高、丢顶底煤的数字,浮煤的厚度;
Ⅲ厚度损失柱状。
注:分层开采的煤层,须单独绘制分层图,以便分别填绘工作面数据。
②分煤层损失量计算图,比例尺1/2000。主要内容:
Ⅰ井田及各采区间的边界;
Ⅱ各种煤柱范围、名称、批准机关、文号、日期、煤柱的储量、摊销计算基础、数量;
Ⅲ储量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的范围、批准文件、文号等;
Ⅳ工作面的回采范围、回采月平均采高;
Ⅴ采区内发生的各种损失;
Ⅵ地质构造、煤层底板等高线、钻孔、倾角、煤厚、采高等资料。
⑸损失量计算台帐。包括:
①分工作面、分月的各种损失分析及损失率计算基础台帐;
②分采区、分煤层、分季的各种损失率计算基础台帐;
③全矿井分水平、分煤层的各种损失分析及损失率计算基础台帐;
④期末工作面、采区、全矿井损失率台帐及结束后重新核算的损失率台帐;
⑤各种永久性煤柱台账。其主要内容为:
Ⅰ、煤柱名称、保护对象及级别;
Ⅱ、煤层名称、牌号、厚度、倾角;
Ⅲ、煤柱上下界标高、面积、储量;
Ⅳ、煤柱的变动、摊销等情况。
Ⅴ、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台帐;
Ⅵ、“三下”压煤量台帐
Ⅶ、报损;
Ⅷ、其它台帐。
2、储量及损失量报表的填写要求
⑴一般要求
①“生产矿井储量动态表”和“生产矿井储量损失量表”由地测部门填报。各公司要在各矿井(井口)报表的基础上,经过审核汇总,重新编制。报表必须于每年2月15日前由各分、子公司报出,报中国神华能源公司和政府管理机构。
报表编制后,必须经制表人复算、签字(盖章),并经地测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再交分、子公司负责人审查盖章后方可报出。
②报表以生产井口为单位填写,分、子公司要按井口进行汇总。
分矿井的的明细表及分、子公司的汇总表均必须有文字说明(文字说明要求见后).
③表中各栏各项必须填全,一般不得空项。如有空栏、空项,须说明情况。有检核条件的,必须吻合。
报表的文字说明字迹要工整、清楚。
④报表中的增减及转出、转入、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各栏,均需经正式批准方可填入。
⑤对复采产量的处理。
Ⅰ、在当年(分子栏)各项数字中,均不包括复采产量;
Ⅱ、在累计(分母栏)有关项目中,应包括复采产量数字,即在采出量栏中加入复采产量,在损失量栏中扣除复采产量数字。
Ⅲ、在当年采出量栏上方,用红色(+)号数字表示当年的复采产量;在相应的当年损失量栏的上方,用红色(-)号数字表示。
⑥报废水平内的各项数字,均系在表中出现。此时分子栏数字为零。
⑦报表各栏数字要求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后二位四舍五入。
⑵生产矿井储量动态表填报要求
①生产矿井储量动态表必须分水平(包括报废水平、生产水平、延伸水平和深部水平)分煤层填写。每个生产水平都要分煤层填写。报废水平、延伸水平和深部水平不需分煤层填写。“剃头”采区应划归延伸水平,此时延伸水平和生产水平一样,亦须分煤层填写。分、子公司的汇总表不需分水平、分煤层填写。
②该表“原始能利用储量”、“储量变动”和“期末能利用储量”等各项数字,均须用分数式表示。峰值为当年数,分母为历年累计数。“原始能利用储量”的分母是指建井时为设计提供依据的最终地质报告中“能利用(表内)储量”数。如是老矿井可把建国后最早一次修改地质报告提供的处理树当作“原始能利用储量”。
⑶“生产矿井储量损失量表”填报要求
①生产矿井储量损失量表必须分水平(包括报废水平、生产水平、、“剃头”采区应划归延伸水平,此时延伸水平应当作生产水平),分煤层填写。每个生产水平都要分煤层填写。报废水平不需分煤层填写。分、子公司的分矿井汇总表不需分水平、分煤层填写。
②该表中“矿井动用储量”、“采出量”和“损失量”等各项数字,均须用分数时表示。分子为当年数字,分母为历年累计数。报废水平的各栏数字只填分母,分子一律以“0”表示。
编表文字说明:
每一个生产矿井均需编写文字说明。两个报表的文字说明可合并为一个。分、子公司的汇总表亦需编写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包含的内容如下:
①储量的利用及分布;
②全矿井及水平的分煤层、分倾角、分煤种汇总的工业储量和可采储量;
③能利用储量及工业储量增减原因,审批情况及审批文件;
④可采储量中,其他暂不能开采储量的构成;
⑤各项损失的构成及损失率升降的分析;
⑥转入、转出、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煤柱损失等审批情况、审批文件等;
⑦报表编制依据,煤柱摊销采用公式,报告期内储量核实、重算情况;
⑧编表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⑨储量及损失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意见
⑩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