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按照股份公司“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应对市场变化”的总体要求,依据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质管理办法》和《煤质管理奖罚暂行规定(试行)》,结合神东煤炭集团生产、洗选加工、储装运各环节的实际情况,对煤质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一条神东煤炭集团要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以质量求效益”的原则,加强煤炭生产全过程的煤质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确保“神华煤”品牌。
第二条神东煤炭集团所属各矿、洗选加工中心、运销处在煤炭生产、洗选加工、储装等各环节的质量控制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依照本细则规定承担相应的煤炭质量责任。
第三条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领导小组依据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初下达的煤质考核指标,结合神东煤炭集团各生产矿、厂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考核指标,并将年度指标逐月分解进行考核、奖罚。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季度考核奖罚依据。
第四条建立全面的煤质管理体系,即煤质行政管理体系、煤质监督检查体系和煤质管理实施体系,形成生产、洗选加工、储装运全过程的煤质管理网络。健全神东煤炭集团、矿(厂、处)及队(车间、站)三级煤质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煤质管理制度。
第五条加大煤质科研工作力度,积极推广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和监测手段。在地质、工程设计、采掘及洗选加工、煤质预测、配煤等方面研究保证和提高煤质的措施。制订公司中长期煤质规划,指导矿井生产与接续。通过矿内不同煤层配采、矿外配煤、优化工艺流程等技术措施和手段,改善煤炭产品质量,满足用户需求。
第六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网络等一切宣传手段,坚持不懈地开展煤炭质量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第七条建立煤炭质量管理的"事前预测预报,事中过程控制,事后信息反馈"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在日常检查中,煤质管理人员有权对存在严重煤质问题或隐患的作业点停止其作业,并责令整改。
第九条神东煤炭集团月度生产工作例会要分析总结上月煤质指标完成情况和煤质管理工作中的成绩与问题,安排布置下月煤质管理重点工作。
第二章煤质管理体系
第一节组织机构
第十条成立公司煤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煤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分管生产、安全、经营、洗选加工、储装的副总经理和副总师级领导
成 员:煤质处处长 、总调度室主任、生产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企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各矿、洗选中心、生产准备处、运销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煤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煤质处,具体负责煤质管理的日常工作。
主 任:煤质处处长
副主任:煤质处副处长、主任工程师、处长助理
第二节 职 责
第十一条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全公司煤质管理工作,建立煤质行政管理体系、煤质监督检查体系及煤质管理实施体系,形成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网络。
(二)贯彻落实中国神华能源股份公司及神东煤炭集团有关煤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各煤质管理体系,部署、检查和指导煤质管理工作。
(四)协调解决生产、洗选加工、储装运各环节及销售中心反馈的煤质问题,对重大问题向股份公司汇报。
(五)根据中国神华能源股份公司下达的煤质指标和用户对煤质的要求,结合开采技术条件、采煤方法、采掘工艺、采掘设备的配置和洗选工艺设备配置,组织审定煤源煤质方案以及稳定和提高煤质的措施。同时,保证煤质管理工作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的需要。
(六)负责审定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及奖罚办法和各矿、厂煤质考核指标。
(七)对造成重大煤质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对煤质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生产部职责
(一)对煤质处进行业务指导。在工程设计、工艺流程、煤层配采、采掘和洗选工艺等方案设计时,应充分考虑保证煤质的相关措施。
(二)参与有关煤质方面的设计、技术改造、工艺革新以及设备选型的审查。
(三)负责在技术设计、工艺流程及生产技术管理的同时,从稳定和提高煤质的角度出发,做好相关的煤质管理工作。
(四)参加各季度煤质检查。
(五)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煤质问题。
第十三条总调度室职责
(一)合理安排月度作业计划,按规定做好多煤层、多工作面矿井的均衡生产,积极与上级和销售部门沟通、协调相关煤质问题。
(二)及时准确地下达并落实好神东煤炭集团领导有关煤质管理方面的指示、指令。
(三)随时掌握各矿、洗选中心各选煤厂、运销处各站的煤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向有关领导和单位反馈。
(四)对股份公司生产装备部、总调和销售中心提出对煤质有关方面的要求,及时向神东煤炭集团领导汇报并跟踪落实。
(五)随时掌握产品流向及各矿、厂、站的煤质指标,合理安排外运。如遇特殊情况,及时协调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并合理调整外运流向。
(六)参加各季度煤质检查。
第十四条地测公司职责
当月15日前向生产矿井和煤质处提供下月煤质管理所需地质资料:1)地质说明书及相关图纸;2)月度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和交换图;3)特殊地质构造写实剖面及相关资料;4)与煤质相关的钻探资料。
第十五条各矿、洗选中心、运销处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原煤(商品煤)质量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神东煤炭集团有关煤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煤质管理实施细则。
(三)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煤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生产副职对本单位煤炭质量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煤质管理负技术责任。
(四)各单位在煤质管理方面所实施的煤质方案、科研项目、技术改造,要及时报煤质处、生产部、总调度室审查后,报神东煤炭集团领导审定。
(五)负责本单位生产全过程的煤质监督检查与考核。按业务职责对煤质管理过程负相应责任,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六)矿、洗选中心、运销处各级煤质管理机构必须设置专职煤质管理人员,千万吨以上矿井必须设置不少于两名煤质管理人员,千万吨以下矿井必须设置一名以上煤质管理人员,洗选中心设置不少于三名煤质管理人员,运销处设置不少于两名煤质管理人员,经神东煤炭集团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各单位煤质监督检查人员要深入现场,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影响煤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对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的区队(或班组)及个人有权进行经济处罚。质量事故要及时向上级煤质管理部门汇报,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煤质处汇报。
(八)各矿、洗选加工中心和运销处要在每日生产调度会议上通报煤质指标完成情况和存在的煤质问题,并制定提高煤质的具体措施;采掘区队(采剥段)、选煤厂、装车(受煤)站在每日班前会要强调煤质管理工作。
(九)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中长期煤质规划及煤质预测预报工作。根据神东煤炭集团下达的煤质考核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并制定相应的煤质考核办法,严格监督检查与考核兑现。
(十)各矿采掘队长(采剥段长)、洗选中心各厂长、各装车(受煤)站站长对所辖范围内的煤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在日常生产管理过程中严格贯彻落实各项煤质管理制度和煤质措施,对煤质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六条煤质处职责
(一)贯彻落实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负责神东煤炭集团煤炭生产、洗选加工、储装运全过程的煤质管理工作。对神东煤炭集团所属各矿、厂、站及计划内所收购的天隆和地方小井煤上站前质量进行确认、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根据股份公司下达的煤质指标,结合神东煤炭集团的生产实际,按年、月制定并下达各有关单位的煤质考核指标。
(三)负责编制煤源煤质方案,为神东煤炭集团优化产品结构提供技术支持。
(四)负责神东煤炭集团煤质普查、煤质预测预报,煤炭质量和矿内外配煤方案的设计,研究探索煤炭综合利用、新产品开发应用等技术,推广先进的煤质管理经验。
(五)负责神东煤炭集团煤炭质量检测、检验工作。
(六)监督检查各单位煤质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煤质隐患和用户反馈的煤质事故,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分析原因,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提供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组织对煤质事故的追查与处理,重大问题向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七)负责建立市场、销售中心与矿区之间的煤质管理信息网络。定期对用户进行调研,及时掌握用户对煤炭质量的要求,并会同销售中心对用户满意度进行调查。
(八)参与在煤炭开采、洗选加工工艺、设备选型等方面的技术方案论证、审查。
(九)组织公司煤质管理、煤质技术及采制化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审核各生产单位制定煤质管理专项措施,并监督执行;针对用户对煤质的要求和神东煤炭集团在煤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煤质问题,适时开展煤质专项活动。
(十一)按时进行煤质检查与考评工作,每月6日前向公司领导及相关处室提交各单位月度煤质指标完成及奖罚情况。
(十二)及时向公司领导、生产部、各生产单位反馈股份公司及用户对煤质要求的有关信息。
第三章煤质管理规定
第一节 矿井煤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制定煤炭质量年度计划;定期召开煤质分析会,制定并落实提高煤质的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煤层煤样、生产煤样、可采煤层煤样和各生产检查煤样的采样工作,并收集有关地质、煤质资料。做好采掘巷道和工作面的煤质预测预报工作。建立生产矿井的煤质台帐和有关图表(水、灰、硫、发热量等值线图等)。
(一)煤层样采样点位置及采样时间
1、在综采工作面准备过程中,两顺槽每隔100米(特殊情况下适当加密)采取一个煤层样,特殊地段必须单独采样。回顺、运顺三花布置,采样点位置一般在联巷口正对工作面煤壁上,采样点滞后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300米。
2、大巷掘进工作面按要求每100米采取一个煤层样,若同时多条巷道掘进,应在靠两边的两条大巷采取,三花布置采样点。采样点滞后工作面不得大于300米。
(二)采样点的统一编号
1、煤层样:要求各矿煤层样使用统一编号,先写矿号、煤层号、工作面名称、巷道名称(按公司9001质量手册规定编号),后写编号,第一位用字母h 、y或q(h表示回风顺槽,y表示运输顺槽, q表示切眼),后采用2~3位数字表示采样点号,采样点号从大巷向切眼(房采工作面从大巷向里)依次编序。如y1、y2、y3......h1、h2、h3......
2、其它煤层样编号要求写清矿名、采样点准确位置,并附采样点布置及煤层结构示意图。
(三)柱状图
要求每一个采样点必须绘制煤层柱状图,柱状图须详细标明煤层结构、各分层厚度、总厚度、顶底煤厚度以及煤层顶底板、夹矸岩性等。
(四)采样
1、采样人员必须在煤质管理员的指导下,严格按国标及煤质处下发的规范采样。
2、煤样采取后放置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五)送样
各矿煤层样送相应化验室。
(六)煤层煤质及相关地质资料收集整理
各矿综采接续面准备结束后,在五天之内将工作面采样点分布图、巷道平面布置图、顺槽及切眼的煤层结构素描、煤层结构柱状图及本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报送煤质处。
(七)煤质预测、预报
各生产单位必须于每月15日前将下月预测预报以表格形式报送煤质处,要有相应的文字、数字说明和必要的图件。其中文字部分应包括采掘工作面本月底推进位置、下月计划推进距离(要求附图)及其煤层情况,井上下水文及地质构造特征;数字部分包括工作面煤层煤质指标和全矿原煤煤质指标(指全水、灰分、全硫、发热量等)。
煤层样采取、预测预报编报等未按本条款要求,每项次罚款1000元。
第十九条开采多煤层或一井多面的矿井必须根据不同煤层的煤质特征,按生产技术部和煤质处等公司相关部门确定的配煤方案进行合理配采,保证煤质指标稳定,以满足用户对煤质的要求。若由于情况变化而需要更改配采比例时,必须经公司生产技术部、煤质处共同确定并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一次罚款5000元。
第二十条各生产矿在制定本单位《煤质管理实施细则》、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要根据煤层煤质及地质变化,结合采掘工艺实际情况制定降水、降灰等提高煤质的具体措施并贯彻实施,过特殊构造带时要有煤质保证专项措施。
第二十一条原煤灰分控制
(一)采掘工作面严格按照生产部确定的采高采掘,如遇顶底板起伏或冲刷构造时要及时调整采高,严禁割顶、割底,最大限度地减少岩石割入量。因人为因素造成割顶底一处:综采长5m、连采长2m,厚度达到100mm以上或多处出现割顶、割底,视情节轻重处以500-2000元罚款。
(二)采掘工作面通过高压力区、顶板破碎等区段,综采面要及时移架推溜,支架要接顶严密,防止架前漏矸;连采面短掘短支,加强顶板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漏矸和冒顶。
(三)掘进工作面揭露断层、冲刷等构造面积占巷道掘进断面的1/3时(已经采取降低巷道高度、宽度等措施后),必须打排矸巷,实行分掘分运;当掘进工作面揭露构造面积占巷道掘进断面的2/3时,必须全部当作矸石处理,杜绝上系统;单巷掘进要间隔一定距离打排矸巷,将矸石在顺槽清入排矸巷,否则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工作面回采时揭露冲刷、断层等构造,其长度超过50米,厚度超过采高的1/4时,具备分割分运能力的矿井必须实行分割分运,煤厚大于滚筒直径的,先割煤后割岩,岩厚大于滚筒直径的,先割岩后割煤,地面主运系统有分矸装置的石圪台矿和乌兰木伦矿,必须将矸石单独进仓或落地,地面主运系统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在顺槽采取措施,实现煤矸分离,否则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
(四)综采面回采时机头、机尾过渡段造成的割底,依据顺槽拉底高度过渡架数不得超过10—20架(包括端头架),否则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五)炮采工作面煤层中夹矸厚度大于300mm,必须实行分层爆破,做到分装分运,煤、矸分离,否则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六)采掘工作面两顺槽50米范围内不得有淤泥、积水和脏杂煤,综采工作面正帮1.5米内垫的石子、脏杂煤必须处理干净,连采工作面每个循环必须将巷道浮煤清理干净。井下巷道及工作面内所有的高水(脏、杂)煤经脱水处理或拣矸、拣杂处理后方可进系统,矸石、锚杆岩粉必须及时单独处理不得进入系统。因处理不彻底进入系统,视情节每项次处1000-3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原煤水分控制
(一)采掘工作面必须合理布置排水系统,并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和人员,确保煤水分离。开机前必须保证刮板机和皮带上无积水,否则罚款500--1000元。实现运煤系统及各转载环节无积水,严禁外来水进入溜煤眼、煤仓或运煤系统。对于积水长5m、深度200mm以上,未设泵抽排,每处罚款500-2000元;积水淹皮带底托辊、刮板机以及外水进入运输系统,每处罚款2000-5000元。
(二)为降低原煤水分,井下皮带运输巷道各道水幕下必须设置遮水拱(棚),以防止外水进入系统。遮水拱破损或长度不够,使喷雾水进入系统,每处罚款500-2000元。
(三)严格管理采掘设备冷却水,做到开机开水,停机停水。煤机冷却水必须排入溜槽与支架间,机头机尾冷却水必须引入设置的移动水箱,二次抽排。喷雾水管路、压力、喷嘴实行不定期检查,对雾化效果差的要及时进行维修,确保雾化效果最佳化。正常生产时要合理控制综采和连采设备喷雾水量。若未及时停机停水、喷雾水不成雾状、冷却水未按规定排放,进入煤流等,每项次处罚1000元。
(四)当顶板淋水、采空区涌水、工作面积水,根据水量大小,必须将机尾后盖打开或更换为公司统一制作的不同孔径机尾后盖,并加设导水槽将返水导出,必要时机尾处实行打坝,防止机尾水二次进入工作面,每班必须设置专人输排等,否则每项次罚款1000元。
(五)各运输巷道、转载点、皮带下的浮煤、高水煤(淤泥不得上系统)必须经拣矸、拣杂、脱水处理后方可进入系统,若未经处理进入系统,罚款1000-5000元。
(六)综采工作面俯采时,严禁用水冲洗支架,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七)加强供排水管路的维护,若存在跑、冒、滴、漏影响煤质,按影响程度,每项次罚款500-2000元。
(八)根据煤层上覆基岩或上覆采空区含水情况,各采掘面要提前疏放水,并配置完善的输排水系统。
第二十三条原煤粒度控制
各生产矿井必须加强破碎机管理,及时调整破碎机工作间隙,更换已磨损的部件,保证原煤粒级控制在300mm以内,否则,每超一次罚款1000元。对于因大块煤或矸石堵塞选煤厂给煤机、破碎机、溜槽等影响生产的事故每次罚款1000元。
第二节 露天矿煤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露天矿要积极推广先进的开采工艺,把煤质管理贯穿于煤质计划及采煤、穿爆、装车、运输等生产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煤层中遇夹矸或高灰煤必须单独处理。若煤堆中出现较多的可见矸或粒度大于200mm以上的高灰煤而未处理直接装车,视情节处以500-5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根据用户对原煤粒度的要求,合理制定穿爆参数。超粒度大块要进行人工破碎,确保煤炭粒度满足用户要求。
第二十七条在煤层爆破前,彻底清理煤层顶板和风化层以防止矸石、泥土、风化煤等杂物混入煤中,经煤质检查人员检查符合要求并填发准爆证后方可爆破,爆破后必须单独处理煤层底板浮煤及脏杂湿煤。如因监督不到位致使顶底板矸石、脏杂煤未清理或清理不彻底而混入爆破后煤堆并装车,一项次罚款500-5000元。
第二十八条完善排水系统,配备足够排水设施,加强对已爆煤堆外来水的管理。采取必要的降水措施,如预挖水沟、设置泄水坑等方式对煤层涌水、顶底板积水及地表水进行疏排。未及时设排水沟或排水沟损坏致使顶部水流入爆破后煤中,一次罚款1000元。顶底板抽排水不及时,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第二十九条当煤层赋存水较大时,必须制定煤质保证专项措施并严格执行。若未采取专项疏排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致使采面渗水较大、上站煤水分严重超标,出现一次处500-5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原煤生产要根据上站煤计划和外运情况合理组织穿爆和生产,减少原煤暴露时间,特殊情况进行测温检查并通知煤质处。出现一次高温煤或高水煤上站,处以500-2000元罚款。
第三节 选煤厂煤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洗选精煤及其它产品必须达到公司年度考核指标。重介洗精煤合格率不低于98%,跳汰洗煤等精煤合格率不低于95%。
第三十二条积极开展降水、降灰、脱硫技术工作,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回收率。
第三十三条保证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
(一)跳汰法洗煤要控制好给煤量,把握好风水比例、床层厚度,调节好控制参数;重介法洗煤要控制好给煤量、排料速度等工艺参数,根据原煤质量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二)离心脱水给料要均匀,随时检查转速、振动情况,经常清洗、检查筛篮,保证筛篮不堵不破,严格控制出料水分。由以上情况造成商品煤水分超标一次罚款500元。
(三)每班要清洗压滤机滤布,及时更换破损滤布。根据煤泥情况及时调整罐内压力、主轴转速等操作参数。并保证转速、罐内压力、反吹压力、出料等参数符合要求。因调整不到位使产品水分超标一次罚款500元。
(五)要始终保持与生产矿井的信息畅通,及时掌握原煤质量情况,随时调整洗选参数,稳定精煤产品质量。对特殊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商品煤质量波动较大,处500-3000元罚款。
(六)皮带及各转载点喷雾水,必须设置遮水拱(棚),遮水拱破损及外水进入系统一次罚款500-1000元。
(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原煤分级筛筛板、走旁路或打直通,确需改变工艺,须报总调、煤质处并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否则处以5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定期进行快浮试验、产品粒度试验,以科学的数据指导生产,不断提高精煤回收率和质量指标。
每月必须对入洗原煤、主洗矸石做两次快浮试验(选煤厂负责采样、快浮工作,煤质处负责制样、化验工作);特殊时期增加快浮试验次数,未按要求做快浮试验的罚款1000元。
第三十五条定期检测煤泥的质量变化情况,每月不得少于两次,凡发热量低于2500kcal/kg的煤泥要单独处理或外排,不得回掺进商品煤,否则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第三十六条选煤厂要确保混煤粒级在50mm以下,限上率控制在5%以内,定期检测商品煤粒度(其中:出口煤每半月做一次,混煤每月做一次),未按规定检测商品煤粒度,每少做一次粒度检测罚款100元;商品煤粒度超标每次罚款1000元。
第三十七条手选带和精煤脱介(水)筛配备足够的拣矸(杂)人员,未按规定配备,每少一人次罚款300元。
第三十八条定期清理原煤仓下口积存煤,对清理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由于对原煤仓下口存煤清理不及时而造成煤仓高温,每次罚款1000元。
第四节装车(受煤)站煤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加强初检和煤场管理,追究连带责任,禁止一切不符合质量指标的煤进入煤场。
(一)严格执行上站煤小井普查制度,严禁未经煤质处确定的小井煤上站。没有煤质处签发的"上站小井煤质量通知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确定矿点或组织上煤,否则罚款1000--5000元。
(二)各站要严把质量关,如果发现煤中有大于300mm矸石、杂物及高温高水煤必须单独处理。由于监督不到位造成高温高水、超粒度煤或脏杂煤进坑,每发现一项次罚款1000元以上。
(三)各站在上煤前和上煤过程中要严把质量关,上站初检要采取眼观、刨翻等办法检查每一运煤车辆的煤质情况。在入坑时要严格监督检查,及时停止不符合煤质要求的煤入坑,并立即汇报总调度室。否则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煤坑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有关煤质管理规定,由于工作失误或循私舞弊造成不合格煤进入煤坑,处1000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一条受煤站要随时派专人对各上煤矿点进行循回检查,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上煤票据与上煤矿点不相符,要立即停止该矿上煤,并取消上煤计划,否则处该站1000元以上罚款,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对进场上站煤必须进行煤温检查,必要时进行煤温检测,煤温超过40℃(含40℃)时,不许进站入坑。高温煤进场一车次罚款1000元。
第四十三条冬季气温下降时,各站要密切关注气温变化和商品煤水分,合理喷洒防冻液(粉)。气温低于零下5℃,外运商品煤水分较日常水分升高2%时,同时喷洒防冻粉,避免冻车发生。未及时喷洒或未按上述要求喷洒防冻液(粉)造成外运商品煤冻车的,每列对相应生产矿井、选煤厂、装车站分别予以1000元、500元、500元处罚。
第五节 天隆公司煤质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天隆公司根据《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考核及煤质检查及奖罚制度,确保上站煤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十五条 天隆上站煤质量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上站煤质量普查制度,严禁未经质量确认的小井煤上站。没有煤质处签发的"上站小井煤质量通知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确定矿点或组织上煤,否则罚款5000--10000元。
(二)神东煤炭集团总调度室下达每月上站煤计划,日常根据仓存量合理安排上站;煤质处负责上站煤采样化验和现场质量确认工作,符合要求后,煤质处上报总调度室,由总调度室下发上煤通知。
(三)运销处、洗选中心负责上站煤的过程质量监督,对不符合上站煤质量要求的煤上站入坑,要及时汇报煤质处,煤质处现场确认后汇报总调度室,由总调度室下达停煤通知,其它单位无权停煤,否则给予1000元罚款。
(四)处罚:出现含矸、高水、高温或脏杂煤上站,每项次视情节给予5000-10000元罚款。
(五)超标扣重:根据每日上站煤化验结果,与神东煤炭集团规定的当月上站煤考核指标相比,水分、灰分超标后实行超标扣重(超几扣几),扣量由总调度室在月度结算统计上站煤量中予以扣重。
第六节 在线测灰仪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为了规范我公司在线测灰仪的管理,预防放射源泄露造成辐射污染、伤及人身事件的发生,充分发挥在线测灰仪的作用,及时准确地掌握煤炭质量变化信息,从而指导矿井、洗煤厂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使用单位作为在线测灰仪的运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采购计划的提报和技术协议的起草;二是负责在线测灰仪的台帐管理;三是负责对专业化服务单位的选择和合同的制定;四是负责配合专业化服务单位对在线测灰仪进行日常标定及维护管理;五是负责对专业化服务单位进行监督与考核;六是负责在线测灰仪的年检。
第四十八条 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在线测灰仪的大修管理、报废确认及完好情况检查;治安保卫处负责报废在线测灰仪射源的处置及发生事故的应急管理;环保处负责在线测灰仪放射物管理和使用的专业监督检查;煤质处负责标定煤样和检测煤样的采制和化验工作,并及时反馈化验检测结果;动力部负责在线测灰仪购置计划的审核、报废审核及在线测灰仪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四十九条在线测灰仪按照有偿使用设备进行管理,执行《神东煤炭集团机电设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线测灰仪射线照射区域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用具进行作业,安装在线测灰仪位置必须有射源标志;使用单位要有在线测灰仪专(兼)职管理人员,每天如实填写运行记录,如有结构破损、射源丢失、泄漏等问题,及时报公司治安保卫处和环保处等相关部门;在线测灰仪要实行包机管理制度,每台在线测灰仪必须有包机责任牌,责任牌明确设备状态、包机责任人及相关技术参数;报废的在线测灰仪要按照国家放射性设备相关管理条例由专业人员拆卸,拆卸下的放射源在开口锁闭状态下运送指定安全的地方保存,且有警示辐射标示,并报公司治安保卫处和环保处备案。
第五十条 专业化服务队每季度或煤层结构发生较大变化时要对在线灰分仪进行一次静态标定,每月要对在线灰分仪进行一次动态标定。环保处每年对在线测灰仪放射源散射剂量监测一次,监测记录由使用单位和治安保卫处保存。
第七节 除铁器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为规范神东煤炭集团除铁器管理,确保除铁器正常运行,预防运输系统撕带事故发生,实现商品煤“零”铁器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除铁器安装、日常检修维护和运行管理;煤质处负责神东煤炭集团所有除铁器的台帐管理、安装位置跟踪、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磁场强度检测、大修及购置计划的提报;设备管理中心负责除铁器大修管理、报废确认及完好情况检查;动力部负责除铁器购置计划的审核、报废审核及除铁器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五十三条 除铁器配置
主运输系统(大巷、主井和上仓胶带)至少安设一台除铁器;综、连采胶带机与大巷胶带机搭接处要安设除铁器;筛分破碎车间手选带上要安设除铁器。如果系统无手选带,要在原煤仓到破碎车间的胶带机上安设除铁器;筛下末煤和精煤或块精煤进入产品仓前必须经过除铁器除杂;产品到装车塔胶带机,在具备安装条件的情况下,必须安装除铁器;新建系统及搬家后的综、连采工作面在试运行前,配套除铁器必须安装到位,并与系统设备同时验收。
第五十四条 除铁器选型
选择除铁器的规格时,要充分考虑胶带机的带宽、带速,使其相互匹配;综、连采工作面胶带机安设除铁器的磁场强度不小于1200GS;主运输系统(大巷、主井和上仓皮带)胶带机、选煤厂原煤仓到筛分破碎车间胶带机、筛分破碎车间手选胶带机安设除铁器的磁场强度不小于1500GS,如果系统无手选带,在筛分破碎车间到主洗车间的胶带机上安设除铁器的磁场强度不小于1500GS;精煤、块煤、混煤上仓胶带机安设除铁器的磁场强度不小于1200GS;装车站产品仓到装车塔胶带机安设除铁器的磁场强度不小于1500GS;已有除铁器的更新及新购置的除铁器严格按上述要求选型。
第五十五条 除铁器使用和维护
除铁器按照有偿使用设备进行管理,执行《神东煤炭集团机电设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使用单位要有除铁器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台帐;矿井综、连采工作面必须按照采掘接续计划,随胶带机调剂使用,严禁私自调换;每台除铁器5米范围内必须设置一个杂物箱,除铁器必须与胶带机同时启、停,及时清理除铁器吸附的杂物;除铁器实行包机管理制度,每台除铁器必须有包机责任牌,责任牌要明确设备状态、包机责任人及相关技术参数;煤质处每月在煤质检查中要检查除铁器的运行管理情况;设备管理中心在月度机电检查中,要把除铁器的完好情况作为一项检查内容。
第五十六条 除铁器大修和报废
煤质处对公司在用除铁器磁场强度进行月度抽查和半年集中检测。检测磁场强度小于设计磁场强度的70%时,要对除铁器进行修理,如无修复价值的由煤质处申请报废。
第五十七条 除铁器罚则
不按规定位置安装除铁器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煤质和机电分管领导处以200元罚款;不使用的,发现一次处以3000元罚款,对煤质分管领导处以300元罚款;包机责任不落实、未及时清理吸附杂物、日常检修维护不到位造成除铁器不能正常使用的,发现一次处以20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八节 煤炭杂物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制定覆盖其生产全过程的杂物管理制度及处罚办法,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人员,并严格考核兑现。
(一)杂物管理实行全过程、一环扣一环、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模式。奖罚实行连带责任,某一环节拣到杂物,上一环节承担罚款,罚款额的40%奖励给拣到杂物的单位或个人。若发现某一环节瞒报、少报或漏报情况,按每次1000元处罚责任单位。
(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杂物回收管理办法和交旧领新制度,同时要制定检修废弃物升井登记和奖罚制度。
(三)各矿井采掘工作面、选煤厂除铁器、拦杂网(钩)及装车站除铁器附近必须设杂物(回收)箱,杂物要按班进行登记、称重和回收。综采工作面要在转载机和刮板机机尾设杂物箱,连采面在附近联巷口设杂物箱。综、连采面必须有专兼职人员清拣杂物,队里要将清拣的杂物量与拣杂人员的工资挂钩。
第五十九条各生产单位对使用设备、设施的紧固件、易损件等必须经常进行检查,防止因松动、磨损、撞击等因素造成脱落而进入煤中;井下用支护材料,电缆钩、预埋件、施工垃圾以及设备或设施在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品必须及时回收,严禁进入煤中。如因管理不到位而造成杂物混入运煤系统按相关杂物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生产矿井负责从井下采掘工作面至原煤仓(或地面煤场)全过程的杂物管理。
(一)建立杂物逐级奖罚机制。根据井下综、连采面日推进长度,核定所用支护材料,并按确认数量进行回收和奖罚。
(二)每班清理综、连采面两顺槽50米范围内的杂物;因清理不彻底致使杂物进入运煤系统按杂物管理相关规定处罚。
(三)露天矿加强对己爆煤堆杂物的清捡工作,及时清理运煤车辆车箱内杂物。若杂物清理不彻底装车上站,出现一次处1000-5000元罚款。
(四)火工品(雷管)使用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是统一使用物资供应中心供应的专用雷管,严禁使用其它型号的雷管或纸雷管。外委施工队使用的雷管必须由所在矿井供应。二是建立矿、区队、班组三级雷管管理制度。矿井要建立雷管领用和发放台帐,区队、班组要建立雷管使用、消耗记录。三是爆破作业必须制定雷管管理专项措施。生产过程中出现大块煤堵塞溜子机头转载口或原煤仓下给煤机,工作面顺槽开口段、机头巷及抹角等矿务工程的施工,尽量采用机械施工和人工处理方式,确需放炮处理或施工时,必须有相应的未爆雷管和杂物控制措施,并建立放炮作业记录。四是各区队、班组要严格执行雷管、炮线回收制度,坚持先拣杂物后放炮和拣完杂物再装车的原则,杜绝未爆雷管和脚线混入煤中。
第六十一条 洗选加工中心各厂负责从原煤仓下口给煤机到产品仓的杂物管理,加大洗选加工环节拣杂除杂力度,进一步消除煤中杂物。
(一)各厂要按规定配足拣杂、拣矸人员,实行工资与拣矸除杂效果挂钩。同时要设置拣杂安全设施,确保拣杂人员的安全。
(二)各厂在满足安全和生产的前提下,在转载点、溜槽和筛板前增设拦杂网和除杂钩。要及时清理跳汰机、脱水(介)筛除杂网(钩)上的杂物,清理不及时罚款500元,杂物流失到下一环节按相关规定处罚。
(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溜槽、筛板、仓底耐磨板掉入煤中。若出现一次耐磨板脱落混入煤中按杂物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运销处各站负责产品仓下给煤机到装车系统的杂物管理。
(一)各受煤站要配备足够的捡矸、捡杂、砸大块煤人员,将捡矸、捡杂效率同工资挂钩,各站主管业务的领导每天要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车底清理工作的管理,车底杂物要彻底清除干净并做好详细记录,经运销监装人员签字认可后方可装车。监装人员有权制止未清理干净的车皮装车。车底未清净一车次罚款500元,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发运监装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平车管理。平车工(专职拣杂人员)必须将车皮表面上的可见矸、杂物、超粒度煤清捡干净。否则,若发现一项次罚款500元。
第六十三条 公司煤质稽查小分队不定期地巡查、抽查各单位在杂物治理方面的落实情况,煤质处要按旬确认统计港口、选煤厂、装车站(受煤站)拣出的杂物。出现未爆雷管要进行追查,对直接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相应处罚。
第六十四条 用户或港口反馈回的杂物数量,按以下标准执行处罚。
(一)处罚标准:到港商品煤万吨含杂率要控制在考核指标内,每超指标0.1 kg/万吨,罚款2000元;出现大型高危类杂物,严重威胁港口或用户设备使用安全,经调查、确认后,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公斤;混入煤中的未爆雷管,罚款10000元/个;煤中(选块煤除外)发现粒度大于100mm以上的矸石,每次罚对应选煤厂5000元。
(二)处罚分解与落实:
(1)商品煤万吨含杂率罚款,对应选煤厂、装车站和矿井分别按70%、20%和10%的比例承担。
(2)经过洗选加工的精煤或块煤中出现未爆雷管,对应选煤厂承担全部罚款;到港混煤或未经洗选的块煤出现未爆雷管,对应的装车站、选煤厂和矿井分别承担10%、20%和70%的罚款。
(3)受煤站发运的商品煤出现未爆雷管,受煤站和上煤矿井分别按20%、80%的比例承担罚款。
(4)商品煤出现大型高危类杂物,罚款全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十五条 装车站拣出杂物处罚标准
1、处罚标准
(1)当月拣出杂物在0.02公斤/万吨以内不奖不罚,每超0.005公斤/万吨,罚选煤厂2000元。
(2)出现未爆雷管,罚款5000元/枚。
2、奖罚分解与落实:杂物罚款,对应选煤厂、矿井分别承担80%、20%,30%奖励装车站。未爆雷管罚款,对应选煤厂和矿井按50%的比例承担。
第六十六条 选煤厂拣出杂物奖罚标准
1、处罚标准:矿井原煤万吨含杂率每超控制指标0.1公斤,罚款1000元。出现一枚未爆雷管,罚款3000元/枚。
2、奖罚分解与落实:未爆雷管及杂物经确认后,对应矿井全部承担罚款,罚款额20%奖励选煤厂。
第六十七条 煤质管理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杂物,按以下标准执行处罚。
(一)处罚标准:混入煤中的未爆雷管,罚款5000元/个;煤中发现雷管脚线、导爆管、放炮线,罚款50元/根;煤中发现铁器、木块及其它杂物,罚款1000元/千克。
(二)处罚分解与落实:
(1)在地面储煤场或井下煤流发现杂物,煤矿承担全部罚款。
(2)在装车站装车过程中发现杂物,装车站、选煤厂和对应煤矿分别承担罚款的60%、30%和10%。
(3)大于50mm的矸石和超粒度煤处罚由选煤厂承担。
第六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按以下标准处罚
1、块煤堵塞溜子机头转载口或原煤仓下给煤机,放炮没有控制措施和放炮处理记录,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2、物资供应中心、矿井、区队及班组没有雷管登记、领用、发放、退还记录,或记录的内容不具体,对上述单位的责任人罚款500元。
3、发现矿井或外委施工队使用非专用雷管。如果是物资供应中心供应,视具体情况,对物资供应中心进行处罚;如果是自行采购,对责任单位进行加倍处罚,同时要将外委施工队要清理出神东市场。
4、公司所属各矿、天隆公司和地方上煤小井严禁使用纸雷管,一经发现加倍处罚。销售中心或港口反馈的纸雷管信息,确认后对责任单位每枚罚款10000元;在洗选、上煤和装车过程中发现纸雷管,确认后对责任单位每枚罚款5000元;煤质管理人员在井下、受煤站和受煤坑等地点检查时发现纸雷管,对责任单位每枚罚款8000元。
第九节 煤质信息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必须加强信息管理,确保信息及时、畅通。
(一)各矿井在生产过程中,对采掘工作面煤层结构发生变化、出现构造、冒顶、工作面涌水增加等影响煤质的因素,必须及时反馈选煤厂、煤质处、总调度室和生产部。
(二)选煤厂根据矿井反馈的信息,要及时采取措施,稳定和提高商品煤质量。同时要密切关注商品煤和入选原煤的质量情况,出现异常要及时反馈矿井、煤质处和总调度室,对应矿井要认真检查、整改质量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原煤质量。
(三)装车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总调度室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销售中心或港口反馈的杂物问题,按杂物管理规定执行。
(四)总调度室根据生产单位反馈的信息,及时与销售中心沟通,合理安排流向,满足用户要求。
(五)煤质处根据矿井、选煤厂反馈的信息和原煤、商品煤化验结果的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现场调查,拿出整改意见,指导选煤厂和矿井采取相应措施,并监督执行。
(六)煤质处针对销售中心、用户、各生产单位反馈的煤质信息,要做到及时上传下达,确保信息畅通。
第七十条各单位及部门建立健全煤质信息管理制度及信息反馈系统,并明确各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保存相关信息记录,以备核查。当井下工作面受地质构造、设备等原因影响时,及时反馈煤质处(附工作面示意图),否则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因信息反馈不及时或不准确而造成质量事故,视具体情况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罚款。
第十节 煤炭质量检测、检验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煤质处负责全公司三班原煤及商品煤样的采制化工作,负责各单位的生产煤样及煤层样等的制样和化验工作,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做好各单位生产大样的采取工作。每列商品煤化验结果必须在装车后36小时内报出,并将化验结果及时录入煤质数据库以便相关部门及单位查询。
一、公司各矿的生产样、煤层样、各受煤站的上站煤及特殊时期的快水、快灰由煤质处所属各基层化验室化验,如需化验特殊项目的由煤质化验中心负责。
二、考核各矿的原煤样分三班采制化验,并于每日八点、十四点和二十二点将化验结果录入数据库,以便相关部门及单位查阅、指导生产。
三、各矿煤层样采取由各矿自行负责,煤质处负责监督验收并进行制样化验,并依据化验数据负责绘制各项质量指标等值线图。
四、煤质普查由煤质处和相关单位 联合进行。凡是新增矿点或煤质发生变化的矿点以及抽查、复查小井煤质量时,必须由煤质处组织进行全面采样化验。
五、未按国家标准和要求采样或者弄虚作假的采、制、化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若在采制样过程中,发生漏采、漏检事故,要追究化验室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煤质处化验室负责业务范围内矿、厂、站有关粒度检测试验的监督工作。 并对块煤(火车样)筛分试验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七十四条积极推广使用机械自动化采制样设施,减少人为因素对采制样工作的影响,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十五条 煤质处加强采制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采、制、化人员的业务素质,且采、制、化人员需具备相应业务技能,按国家或有关标准独立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对不称职的人员要坚决撤换。
第四章煤质管理考评标准
第七十六条 井工矿煤质管理考评标准(附表8)
第七十七条选煤厂煤质管理考评标准(附表9)
第七十八条装车站煤质管理考评标准(附表10)
第七十九条 生产准备处煤质管理考评标准(附表11)
第八十条露天矿煤质管理考评标准(附表12)
第八十一条受煤站煤质管理考评标准(附表13)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五型”企业煤质考核
第八十二条 煤质处负责全公司的煤质监督检查工作,日常检查以蹲点驻矿和动态检查为主,公司煤质管理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公司范围内的煤质大检查。煤质管理处罚执行上述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
第八十三条 煤质考核实行公司“五型”企业考核,进行月、季、半年、全年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由煤质处在下月6日前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企划部给予奖罚兑现。
(一)生产矿井
1)考核煤种:保德矿、锦界矿和马家塔矿考核煤种为原煤,其它矿井为混煤;另外保德矿北部区混煤、乌兰木伦矿混煤、火鸡兔配煤矿井占考核结果的80%。
2)考核指标:月度考核指标为发热量和稳定率;季度考核指标为发热量、原煤万吨含杂率和综合管理;半年和年度考核指标为发热量、原煤万吨含杂率、综合管理和煤质事故。
(二)洗选加工中心
1)考核煤种:保德北部区、乌兰木伦、活鸡兔井考核外运混(配)煤,洗选中心占考核结果的20%,其它选煤厂考核煤种为洗后精(块)煤。
2)考核指标:月度考核指标为发热量和稳定率;季度考核指标为发热量和综合管理;半年和年度考核指标为发热量、商品煤万吨含杂率、综合管理和煤质事故。
(三)运销处:月度考核按日常煤质现场管理进行考核,季度、半年、全年按照现场管理和煤质事故两项进行考核。
(四)生产准备处:月度、季度、半年、全年按照现场煤质管理综合评分标准进行考评。
(五)奖罚分配
奖罚分配生产矿井全员占总体奖罚的60%,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占总体奖罚的40%;洗选中心、运销处、生产准备处全员占总体奖罚的50%,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占总体奖罚的50%。
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奖罚标准按照‘第八十四条’执行。
第八十四条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奖罚标准
1、生产矿井
采掘工作面出现特殊情况,煤质指标发生大幅波动,考核时经公司生产技术部、总调度室和煤质处共同研究后,实行剔除或单独考核。
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奖罚标准:
矿长、分管煤质领导系数2.0;
副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煤质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采掘队队长(采剥段段长)系数1.8;
采掘队副队长(采剥段副段长)及煤质管理人员系数1.6;
调度室和生产办主任、采掘队技术员、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系数1.4;
奖罚基数和系数可参照公司所定标准执行,奖罚金额=基数×系数。
2、洗选中心
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奖罚标准
主任、中心分管煤质领导系数2.0;
副主任、总工程师、选煤厂厂长、安监处长及煤质管理负责人系数1.8;
选煤厂副厂长、生产部、协调部经理、中心煤质管理人员系数1.6;
厂煤质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系数1.4;
奖罚基数和系数可参照公司所定标准执行,奖罚金额=基数×系数。
3、运销处
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奖罚标准
处长、分管煤质副处长系数2.0;
副处长、装车站站长、业务科科长及煤质管理负责人系数1.8;
装车站副站长、煤质管理人员系数1.6;
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系数1.4;
奖罚基数和系数可参照公司所定标准执行,奖罚金额=基数×系数。
4、生产准备处
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奖罚标准:
处长、分管煤质领导系数2.0;
副处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煤质管理部门负责人、掘进队队长系数1.8;
掘进队副队长、煤质管理人员系数1.6;
调度室和生产办主任、掘进队技术员、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系数1.4;
奖罚基数和系数可参照公司所定标准执行,奖罚金额=基数×系数。
5、各生产单位煤源、煤质发生较大变化时,煤质处制定特殊时期的煤质考核指标,对相应矿、厂考核结果给予调整或剔除。
6、各矿井、洗选中心、运销处要参照公司杂物和煤质指标及管理考核奖罚标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奖罚办法。
第六章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所属各矿、厂、处及天隆公司所属矿,各单位要严格执行。
第八十六条 各矿、厂、处要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煤质处。
第八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领导小组。
第八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原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实施细则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