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督促总工程师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据国家安全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总工程师是全矿“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固体废物污水处理系统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全面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固体废物污水处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总工程师切实履行好二十七项安全工作职责。
一、对全矿“一通三防”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管责任;
二、对地质防治水、地质灾害防治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管责任
三、对全矿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管责任
四、每月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环境治理”专业安委会会议,及时指导协调各项安全工作,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
五、每旬组织一次本专业系统全覆盖的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并制定整改方案,跟踪督促落实,重大隐患问题挂牌督办。重大隐患问题及整改情况报矿安委会办公室;
六、每旬亲自组织一次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队标检查验收;
七、负责组织编制分管系统各岗位安全到岗责任清单;
八、每月对分管单位正职“安全到岗”工作进行考核;
九、负责凡出现实施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治理火区等特殊作业;凡出现巷道贯通等零星工程;凡出现作业区域瓦斯增高、一氧化碳溢出、低氧区等变化事项由总工程师及一通三防副总组织一次危险因素辨识,通风区负责形成“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会议纪要”并下发相关单位;
十、负责凡出现处理涌水等特殊作业;凡出现水仓清淤等零星工程;凡出现涌(淋)水增大、地质条件突变、古窑等已封闭的采空区和其他不明区域贯通等变化事项由总工程师及地质副总组织一次危险因素辨识,地质科负责形成“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会议纪要”并下发相关单位;
十二、牵头针对分管系统专项特殊作业强化施工组织管理,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全面、动态隐患排表检查;
十三、每月在矿长安全办公会中总工程师加强对各系统、各环节以及安全“未知”区域、事项的危险因素分析、沟通、协调实现危险因素辨识范围更深、更广、更全面,安全预控措施更加完善,切实消除安全预控盲区、弥补安全管理空白;
十四、总工程师负责,凡出现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组织开展1次专项辨识;
十五、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十六、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执行煤矿领导带班制度,在每次带班过程中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七、总工程师是爆破技术负责人,负责火工品的使用、运输技术审批工作,并负责修复回风巷时的放炮管理工作;
十八、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早班、二班、三班各5次;带班次数不少于7次,其中早班、二班各2次,夜班3次;
十九、总工程师包保人员每周至少两个圆班去包保区队班前参加班前会,了解生产、安全、经营状况,帮扶区队解决生产、技术、设备上存在的难题,同时贯彻上级部门和矿文件指示要求,帮助员工排除思想误区,增强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区队整体安全意识;
二十、总工程师每周至少去包保区队工作面检查一次;
二十一、总工程师每月参加一次“包保”区队的班前会并进行宣讲;
二十二、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环境治理专业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制定措施,并落实隐患整改;
二十三、负责每旬组织开展一次“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环境治理专业系统全覆盖的事故隐患大排查,并召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题会议;
二十四、负责组织“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环境治理专业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导、挂牌督办、验收销号;
二十五、负责组织制定完善“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环境治理专业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细则;
二十六、负责组织“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环境治理专业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考核工作;
二十七、负责研究矿井隐蔽致灾因素和抗灾能力,审查防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运输等事故隐患的防范措施;
第四条 总工程师责任清单具体事项,见附表:《总工程师安全责任清单》。
第五条 《总工程师安全责任清单》考核严格执行矿《安全到岗逐级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