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督促经营副矿长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据国家安全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经营副矿长负责矿井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好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经营副矿长切实履行好13项安全工作职责。
一、为提高矿井抗灾能力,设备购置、工程和设施所需的资金,要优先安排。在矿长领导下,对自己所分管业务系统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控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三、负责搞好矿井筛选系统的洒水防尘、防冻和防火工作;
四、确保筛选系统机电设备达到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负责组织筛选系统工作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五、负责安技措资金计划的具体实施,保证安全费用和隐患治理资金的投入;
七、组织对新工艺、新装备的投入使用进行准入验收;
八、抓好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等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物资的质量和储备;
九、负责矿井劳动保护用品的综合业务管理工作;
十、贯彻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制度,深入现场,指导、协调解决井下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
十一、负责组织建筑施工专业委员会等,在矿安委会统一指导、协调下,承担本专业系统安全监管职能,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营业执照年检、有效期满办理延续手续工作,并组织对所需提供的资料进行内审;
十三、负责组织开展地面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落实,重大安全隐患严格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
第四条 经营副矿长责任清单具体事项,见附表:《经营副矿长安全责任清单》。
第五条《经营副矿长安全责任清单》考核严格执行矿《安全到岗逐级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