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据国家安全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通风区区长是通风区通风系统调整、通风设施构筑、矿井防灭火等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通风区日常工作及全矿现场通风工作的执行。
第三条 通风区区长切实履行好以下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全区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通风、瓦斯、防灭火等的规定及上级领导的指示要求,搞好“一通三防”工作,促进安全生产。
2、日常布置全区的各项工作,平衡全区的劳动组织与生产任务。
3、负责监督检查本区行政、技术干部的工作,以及规程、措施、制度的审批和执行情况。
4、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矿井“通风、瓦斯、防灭火”安全计划。加强通风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提高矿井的抗灾能力,积极推进通风质量标准化管理。
5、矿井发生通风、瓦斯、火灾、煤尘爆炸事故时的应急救援和处理。
6、负责通风区全面质量标准化管理。
7、负责组织搞好“一通三防”工作中所需仪器设备、工具计划的编制以及供应管理和维修工作。
8、负责组织各队组、各工种安全生产制度的监督落实,编审职工的培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9、经常深入一线,了解职工思想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地改进工作。
10、熟悉矿井通风系统,了解矿井采掘现状,经常分析业务范围内存在的问题,向矿长、总工程师汇报。
第四条 通风区区长责任清单具体事项,见附表:《通风区区长安全责任清单》。
第五条《通风区区长安全责任清单》考核严格执行矿《安全到岗逐级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