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据国家安全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救护副区长是通风区救护队救护工作的责任人,全面负责救护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 通风区救护副区长切实履行好以下安全工作职责。
1、协助区长,分管救护队,负责督促救护队做好训练计划及应急救援。
2、负责矿井救护工作管理,贯彻执行有关矿山救护的规程、制度和措施。
3、参与矿井救灾,组织参与避灾路线的演习,认真落实矿井灾害计划与预防措施。
4、对井下边远区域、采空区进行定期排查,做好防灭火预测预报工作。
5、负责通风区分管区域灭火器材以及应急救援设备的管理。
6、负责定期对救护队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学习,体能训练和救护装备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并制定相应的计划或措施。
7、每月按照安全“未知”危险因素辨识预控管理体系评分表对区队进行打分考核;
8、负责完成集团公司要求的其他安全“未知”危险因素辨识预控管理工作。
9、配合培训科组织安全“未知”危险因素辨识预控管理的培训工作。
10、负责完成集团公司要求的其他安全“未知”危险因素辨识预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 通风区救护副区长责任清单具体事项,见附表:《通风区救护副区长安全责任清单》。
第五条 《通风区救护副区长安全责任清单》考核严格执行矿《安全到岗逐级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