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督促电气科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据国家安全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电气科变(配)电工负责井下变电所安全运行及停送电工作。
第三条 电气科变(配)电工切实履行好8项安全工作职责。
1、变(配)电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遵守劳动纪律,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等硐室管理制度。
2、熟悉变电所内供电系统设备名称、型号、构造、主要性能、操作方法及用途,做到停送电安全、及时。
3、应有一定的电工基础知识,熟悉变电所的有关规定及标准,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5、班中对变电所内电气设备进行巡回检查,每两小时一次,并有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6、打扫所内卫生,保持设备清洁无灰尘,保管好图纸,资料,做好各项记录。
7、不得酒后上岗,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期间应精力集中,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变电所内休息打闹,更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8、对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操作,必须严格执行停电工作票制度。
第四条 电气科变(配)电工责任清单具体事项,见附表:《电气科变(配)电工安全责任清单》。
第五条 《电气科变(配)电工安全责任清单》考核严格执行矿《安全到岗逐级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