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督促武装部副部长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据国家安全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武装部副部长协助部长管理武装部工作。
第三条 武装部副部长切实履行好10项安全工作职责。
1、积极协助部长工作。
2、做好请示汇报工作。
3、部长外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4、主要分管人防工程、民兵装备库的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和治理安全隐患。
5、负责做好办公场所防火、防盗工作,无各类安全事故。
6、加强民兵预备役组织建设,按照“民兵连队建设纲要”,使90%以上的民兵预备役连队达标。
7、抓好军事训练,抓好专武干部、营连职预备役军官及民兵干部的学习和组织指挥训练,做到人员、时间、科目三落实,能够实施快速动员和遂行应急任务;结合企业文化建设,组训好全矿员工的军事训练,使全矿向军事化管理迈进。
8、扎实开展“双拥”工作。发挥“双拥”部门职能作用,维护企业稳定;保证各项优抚政策落到实处;开展军企共建活动,充分发挥退伍军人在企业的骨干带头作用。
9、搞好人防建设。加强防空警报的维护管理,确保应急时拉的响、起作用。
10、配合公安、信访部门搞好维稳工作。
第四条武装部副部长责任清单具体事项,见附表:《武装部副部长安全责任清单》。
第五条《武装部副部长安全责任清单》考核严格执行矿《安全到岗逐级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