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督促综合工业区区长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据国家安全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综合工业区区长是综合工业区的行政责任人,全面负责全区安全和生产工作。
第三条综合工业区区长切实履行好6项安全工作职责。
1、在矿长的领导下,主持全区行政业务和技术管理,对全区的安全和生产负全面责任。
2、组织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对全区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技术规程教育,随时检查各岗位人员执行规章制度情况。
3、掌握机电、运输系统各环节运转状况、设备、设施使用情况,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安全生产难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4、组织编制机电、运输生产、经济活动,中长期规划及各类计划,合理布置劳动能力,及时调整和配备设备、设施。
5、定期检查分析运输任务完成情况,大型设备运转情况,掌握材料、配件、消耗情况,分析运输费用,升降原因并采取措施。
6、大型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或井下发生重大事故时,负责组织运输车辆及物资迅速抢救。
第四条综合工业区区长责任清单具体事项,见附表:《综合工业区区长安全责任清单》。
第五条《综合工业区区长安全责任清单》考核严格执行矿《安全到岗逐级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