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通三防”方面一类违章作业行为:
211001故意破坏通风设施的;
211002微风、无风作业的;
211003瓦斯超限作业的;
211005安设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用的;
211007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弄虚作假的;
211008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超过3%,进行生产作业的;
211009摘掉风筒或停局扇放炮的;
211010非瓦斯检查员擅自开停局扇的;
211011无措施或未贯彻措施启封排放瓦斯的;
211012未断电撤人布岗,启动局扇排放3%以下的瓦斯的;
211013无措施或未贯彻措施排放3%以上的瓦斯的;
211014非救护队员排放3%以上瓦斯的;
211015故意破坏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211016无措施或未贯彻措施进行石门揭煤;
211017无措施或未贯彻措施进入突出煤层作业的;
211018采取防突措施,未进行效果检验就进行作业的;
211019突出煤层工作面超掘超采的;
211020实施防突措施弄虚作假的;
211021防突头面不关闭反向风门放炮的;
211022无措施或未贯彻措施,从事可能造成瓦斯抽放管路损坏作业的;
211023无措施或未贯彻措施,撤除或安设瓦斯抽放管路的;
211024实施防火措施,弄虚作假的;
211025施工密闭,未撤除轨管缆线的;
211026 砌筑通风设施(风门、密闭等),未剪除两帮及顶部支护金属网的;
211027施工密闭未见硬底硬帮的;
211028安设局扇未设置“双风机、双电源”的;
211029井下打眼作业时打干眼的;
211030私自打开密闭的;
211031未做好通风系统调整准备工作,综掘巷道距贯通50m仍然作业的;
211032未做好通风系统调整准备工作,炮掘巷道在距贯通20m 仍然作业的;
211033停掘待贯通巷道未保持正常通风,掘进工作面仍然作业的;
211034停掘待贯通巷道未设置栅栏及警标,掘进工作面仍然作业的;
211035小班没有检查停掘待贯通工作面风筒完好状况的,进行掘进贯通作业的;
211036 小班没有检查停掘待贯通巷道瓦斯的,进行掘进贯通作业的;
211037每次放炮前,没有检查停掘工作面瓦斯,进行放炮贯通作业的;
211038每次放炮前,2个工作面入口没有设专人警戒的,进行放炮贯通作业的;
211039采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进行作业的;
211040采用串联通风未制定(贯彻)串联通风措施,进行作业的,
211041在煤仓和溜煤眼放空,未留存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的;
211042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放空存煤后,在放煤口闸板没有关闭的情况下,进行作业的;
211043采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下行通风,进行作业的;
211044采用下行通风未制定(未贯彻)安全措施,进行作业的;
211045采煤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进行作业的;
211046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进行作业的; 211047安设局部通风机时,没有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的;
211048安设局部通风机时,未设置或实现双风机自动切换功能的;
211049安设局部通风机时,未设置或实现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的;
211050安设局部通风机时,专用变压器向4个以上局部通风机供电的;
211051安设局部通风机时,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取自不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的;
211052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没有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进行作业的;
211053采掘工作接近已封闭的停工区,没有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继续作业的;
211054抽采管路没有安设一氧化碳、甲烷、温度传感器,对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采空区瓦斯进行抽采的;
211055一氧化碳、甲烷和温度未与系统联网,并实现实时监测监控,对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进行抽采的;
211056 突出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未安设隔爆设施,进行作业的;
211057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未安设隔爆设施,进行作业的;
211058突出煤层的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采用深度大于1.0m的炮眼施工作业的;
211059突出煤层的上山掘进工作面未采取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作业的;
211060 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厚度为
0.3m及以上煤层时,没有超前探测煤层厚度及地质构造,进行作业的;
211061 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厚度为 0.3m及以上煤层时,没有测定煤层基本参数(压力、含量、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作业的;
211062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没有测定煤层基本参数(压力、含量、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作业的;
211063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超前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进行作业的;
211064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滞后保护层采煤工作面的距离,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向距离3倍,进行作业的;
211065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滞后保护层采煤工作面的距离小于100m,进行作业的;
211066开采保护层时,没有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进行作业的;
211067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未制定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措施,进行作业的;
211068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未制定采取防止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作面措施,进行作业的;
211069发生过突出强度大于500t/次的,在本层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进行作业的:
211070开采范围内煤层坚固性系数小于0.3,在本层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进行作业的:
211071煤层坚固性系数为0.3~0.5,且埋深大于500m,在本层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进行作业的: 211072煤层坚固性系数为0.5~0.8,且埋深大于600m,在本层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进行作业的:
211073煤层埋深大于700m,在本层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进行作业的:
211074煤巷条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在本层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进行作业的:
211075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未按井巷揭煤的措施执行,进行作业的;
211076突出煤层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未停电撤人的;
211077 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小于
30min的;
211078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使用烟火或火炉取暖的;
211079井下使用灯泡取暖及使用电炉的;
211080 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每次没有制定安全措施或未经矿长批准进行作业的;
211081未严格执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安全措施作业的;
211082防灭火凝胶、阻化剂及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没有进行安全性和环保性评估,用于矿井防灭火的;
211083未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将防灭火凝胶、阻化剂及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用于矿井防灭火的;
211084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没有制定和采取使顶板冒落严实措施的;
211085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未设置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采空区和火区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等状况的;
211086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未建立专用防火记录簿,记录火区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等结果的;
211087氮气浓度小于97%,用于防灭火的;
211088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没有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进行生产的;
21108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采煤工作面没有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墙材料,进行作业的;
211090不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条件,对封闭的火区进行启封的;
211091安设安全监控设备,其供电电源未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的;
211092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没有制定、未审批、贯彻安全措施,进行作业的;
211093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进行作业的;
211094瓦斯抽采不达标进行作业的;
21109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继续作业的;
211096实施防突出措施,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进行作业的;
211097实施防突出措施后,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进行生产的;
211098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进行作业的;
211099未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进行作业的;
211100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没有制定采取边探边掘措施的;
211101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5m的,组织作业的;
211102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进行回采或者掘进的;
211103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其距离小于30m,进行作业的;
211104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进行作业的;
211105防突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设置调节设施,未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进行作业的;
211106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未设专职瓦斯检查工,进行作业的;
211107在突出煤层中,没有设固定专职爆破工进行爆破作业的;
211108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井下工作人员未经防突知识培训,考试不合格,上岗作业的;
211109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在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7m实施的;
211110 未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进行生产作业的;
211111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最小预测超前距小于2m,进行作业的;
211112煤巷掘进工作面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小于5m,进行作业的;
211113回采工作面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小于3m,进行作业的
211114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煤巷掘进工作面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小于7m,进行作业的
211115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回采工作面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小于5m,进行作业的
211116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地点供风,进行作业的; 211117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进行作业的;
211118不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211119不按规定装备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211120 不按规定装备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211121未按规定在井下XX巷道、XX硐室等位置、XX区域设置安全监控监测仪器或设备。
211122人为造成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传感器不能采集、监测真实数据,不能实时上传监测数据的。
211123 人为对安全监控布置图及断电控制图造假或与绘制与井下实际不符图纸的。
211124未按规定在井下XX巷道、XX硐室等位置、XX区域设置安全监控监测仪器或设备。
211125人为造成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甲烷传感器未按规定安设,瓦斯超限不能实现报警、断电等功能或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
211126人为篡改安全监控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对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或屏蔽,导致监控系统不能反映真实的瓦斯监测数据。
211127 在安全监控系统中人为纂改井下实际安设位置传感器显示名称,造成显现的采集数据与实际一致的假象,如XX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传感器名称纂改为其他XX地点瓦斯传感器。
211128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
211129 不按规定设置瓦斯报警、断电浓度,故意提高 XX 位置甲烷传感报警、断电浓度,导致XX位置瓦斯超限系统不报警、不断电。
211130不按规定正常使用监控系统功能,人为退出、甩掉远程断电功能。
211131人为故意用其它监控数据替换瓦斯监控数据,致使瓦斯监控数据不能真实显现。
211132人为故意造成系统故障,在瓦斯浓度达到或即将达到报警、断电临界值时,人为造成系统显示故障或断线假象。
211133 人为造成传感器安设位置不符合规定,将 XX 地点瓦斯传感器设置在XX巷道进风流中、风筒出风口、压风自救系统出风口等位置,以稀释传感器周围瓦斯浓度。
211134 矿井甲烷传感器未及时按规定调校,调校时间已超 15 天,造成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
211135 矿井无通信联络系统或不认真整改导致仍不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1113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设置、报警和断电不符合规定,不认真整改导致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11137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211138 未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经限期整改后,逾期仍达不到要求。
211139突出矿井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未设置全量程或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逾期未改正。
211140采用风筒放风或封堵甲烷传感器,使其不能正常反映监测数据的;
211141不按揭煤设计规定实施揭煤作业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通三防”方面二类违章作业行为:
212001不按规定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导致通风设施损坏的;
212002不严格按措施规定调整通风系统的;
212003同时打开一组风门的;
212004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失效,仍继续作业的;
212005不严格按措施规定实施巷道贯通的;
212006不严格按措施规定启封排放瓦斯的;
212007排放瓦斯时造成回风流中瓦斯超限的;
212008排放瓦斯浓度未降到1.0%以下,擅自进入排放瓦斯区域的;
212009排放瓦斯结束,未经全面检查就擅自撤岗、送电的;
212010放炮结束,未经全面检查就擅自撤岗、送电的;
212011未按规定每天进行双风机切换试验的;
212012未经请示同意并检查巷道内有害气体情况,擅自进入临时停风区域的;
212013擅自调整瓦斯监测探头、监测主机设置参数的;
212014擅自关闭或甩掉风电闭锁、瓦电闭锁的;
212015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从事可能导致“一通三防”设施设备损坏的;
212016实施防火措施中,偷工减料的;
212017施工工作面上、下隅角施工悬空密闭使用可燃物的;
212018施工临时密闭,巷道松软围岩未清理干净的;
212019防突工作面未填写防突管理牌板,进行作业的;
212020施工防突工作面进风侧风筒孔和调节窗时,未设置防逆流装置的;
212021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能正常使用,在突出煤层中作业的; 212022采用压风排渣施工钻孔时,未配备灭火器材进行作业的;
212023采用压风排渣施工钻孔时,停钻后不停压风;
212024孔口防尘效果不好粉尘飞扬,进行作业的;
212025未按规定安设防尘设施或设施不能正常使用,进行作业
的;
212026接风筒时不敲帮问顶的
212027风筒拐弯时没有用专用风筒的
212028用矿车撞开风门的;
212029断开风门自动闭锁装置的;
212030电缆、风水管从风门上留设的风量调节窗穿过的;
212031擅自进入矿井、采区回风巷的;
212032回风巷随意堆放杂物的;
212037挂隔爆袋时站立在皮带上的;
212033站在皮带或设备上安装吊挂监控仪器(传感器)的;
212034超过2米的通风设施时不搭手脚架,不系安全带的;
212035安装瓦斯抽放管路时,站在风水管上作业的;
212036冲洗巷道内煤尘时直接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的;
212037拆除密闭时不按规定由上向下拆除的。
212038监控系统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未及时整改的。
212039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未按规定敷设入井,未分设两条、未从不同的井筒或者一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未及时整改的。
212040安全监控系统未按规定设置防雷电保护,入井线缆的入井口处无防雷措施,未及时整改的。
212041安全监控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未双机热备份,不能保证连续运行,未及时整改的。
212042安全监控系统不能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系统备用电源保持系统连续工作时间小于2h,未及时整改的。
212043安全监控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双机热备份,但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不能实现备份主机在5min内自动投入工作,未及时整改的。
212044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有线调度通信调度台未设置在矿调度室,未及时整改的。
212045安全监控系统没有备用电源,当电网停电后,不能保证对甲烷、风速、风压、一氧化碳、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开停、风筒状态等主要监控量继续监控,未及时整改的。
21204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设置、报警和断电不符合规定,未及时整改的。
212047当主机或者系统线缆发生故障时,不能保证实现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未及时整改的。
212048系统没有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功能,未及时整改的。
212049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未及时整改的。
212050 井下下列地点没有设置甲烷传感器:(1)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和回风隅角,高瓦斯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回风巷中部(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掘进巷道长度大于 1000m 时掘进巷道中部(3)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4)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5)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6)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7)煤仓上方、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8) 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9)井下临时瓦的违法行为,未及时整改,仍进行作业的。
212051 采用防爆蓄电池或者防爆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运输设备和其他需要安装的移动设备未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
212052采煤机、连续采煤机未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违法行为。
212053 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未在两条回风巷分别设置的违法行为。
212054 未按规定在移动设备上设置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移动设备未设置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
212055 未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装煤点(矸)处未设置甲烷传感器的。
212056未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煤仓上方、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未设置甲烷传感器的。
212057未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未设置甲烷传感器的。
212058未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未设置甲烷传感器的。
212059未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瓦斯抽采泵输入、输出管路中未设置甲烷传感器的。
212060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未设置读卡分站的。
212061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或唯一性的功能,未及时整改,仍进行作业的。
212062矿井地面变电所、地面主要通风机房、主副井提升机房、压风机房、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突出矿井井下爆破起爆点、采区和水平最高点、避难硐室、瓦斯抽采泵房、爆炸物品库等地点未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未及时整改,进行作业的。
212063 有线调度通信系统无选呼、急呼、全呼、强插、强拆、监听、录音等功能,未及时整改,仍进行作业的。
212064安装图像监视系统的矿井,未在矿调度室设置集中显示装置,未及时整改,仍进行作业的。
212065安装图像监视系统的矿井,图像监视系统不具有存储和查询功能,未及时整改,仍进行作业的。
212066安全监控系统不具备风电闭锁功能,未及时改正,仍进行作业的。
212067 安全监控系统无实时上传监控数据功能,未及时改正,仍进行作业的。
212068未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回风隅角,或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回风巷中部未设置甲烷传感器的。
212069未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未设置甲烷传感器的。
212070未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类型,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未设置全量程或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的。
212071未按规定设置风向传感器,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掘进工作面进风的分风口未设置风向传感器的。
212072使用防爆柴油动力装置的矿井及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使用防爆柴油动力装置,未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通三防”方面三类违章作业行为:
213001瓦斯检查员未经请示同意或不严格按规定擅自开、停局
扇的;
213002临时停风地点未按规定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的;
213003故意撤除风门闭锁装置的;
213004将一道风门打开后不及时关闭的;
213005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施工通风设施的;
213006不按规定堆放设备、材料,影响正常通风、行人的;
213007在风门前后5m、密闭前5m内堆放浮煤、浮矸及设备、材料的;
213008采掘头面及巷道、硐室风量不足,进行作业的;
213009风筒出风口距碛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进行作业的;
213010主扇停止运转,不按规定停止作业、断电、撤人、布岗,继续进行作业的;
213011局部通风机停运,停风区未停止作业、断电、撤人、布岗,继续进行作业的;
213012不按规定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从事可能导致瓦斯监测系统设备、线路损坏的施工作业的;
213013擅自移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探头安设位置的;
213014擅自移动防突标记牌板的;
213015进行瓦斯电闭锁试验,记录弄虚作假的;
213016进行监测系统调校,弄虚作假的;
213017记录瓦斯抽放数据,台帐弄虚作假;
213018进行局扇自动切换试验,记录弄虚作假的;
213019打印审签瓦斯监测日报表,不及时的;
213020上报审签瓦斯检查日报表,不及时的;
213021设置瓦斯监测探头不按规定悬挂的;
213022设置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挡风帘,不按规定设置的;
213023安装井下移动抽放泵未设断水保护的;
213024安装井下移动抽放管路,出口端不按规定安设的;
213025井下接触粉尘作业人员不佩戴防尘口罩作业的;
213026作业时不使用防尘喷雾、湿式作业的;
213027矿长下井时,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从事相关作业的;
213028 矿总工程师下井时,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从事相关作业的;
213029爆破工下井时,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作业的;
213030采掘区(生产部正副部长)队长下井时,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从事相关作业的;
213031通风区(通风部正副部长)队长下井时,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从事相关作业的;
213032 工程技术人员下井时,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从事相关作业的;
213033班长下井时,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作业的;
213034 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作业的;
213035瓦斯检查工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作业的;
213036安全监测工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作业的;
213037 抽放钻工下井未携带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检查瓦斯,进行作业的;
213038 割煤司机下井未携带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检查瓦斯,进行作业的;
213039采区内机车司机(车载式断电仪能正常使用的除外)下井未携带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检查瓦斯,进行作业的; 213040检修维护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没有定期调校的;
213041检修维护瓦斯传感器,没有定期调校的;
213042检修维护光学瓦斯检查仪,没有定期调校的;
213043铺设施工瓦斯抽放管,造成严重积水或孔口负压不足的;
213044铺设风筒不按标准吊挂的;
213045施工时风门门墩上的电缆孔、管子孔未及时用黄泥封堵;
213046进行拆除构筑通风设施等作业,现场遗留杂物未清理干净;
213047不按规定洒水消尘,煤尘堆积的,进行作业的;
213048转载点喷雾不按规定使用,进行作业的;
213049皮带机头无洒水软管或洒水软管长度不达规定,使用皮带的;
213050抽放钻机固定不牢固,进行作业的;
213051抽放钻孔封孔作业,钻孔封孔质量差,出现漏气的
213052抽放钻孔封孔作业,对钻孔不及时封孔投抽的;
213053防突基点未悬挂标示牌的;
213054回风流中未撤人,进行防突施钻作业的。
213055 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电缆未实现专线专用,未及时整改的。
213056 安全监控系统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未及时整改的。
213057 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不按规定敷设入井,未分设两条、未从不同的井筒或者一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
213058安全监控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未双机热备份,不能保证连续运行,未及时整改的。
213059 监控网络未实现通过网络安全设备与其他网络互通互联,未及时整改的。
213060 安全监控系统未实现双机热备份,仅一台主机热运行,未及时整改的。
213061安全监控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双机热备份,但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不能实现备份主机在5min内自动投入工作,未及时整改,仍进行作业的。
213062 安全监控系统显示瓦斯超限,未按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213063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有线调度通信调度台未设置在矿调度室的。
213064 不按规定执行监控人员24h值班制度。
213065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未对安全监控的种类、数量、位置及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仍进行生产作业的。
213066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未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的。
213067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未绘制断电控制图的。
213068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未绘制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213069未及时更新安全监控布置图、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的。
213070 未定期对安全监控数据或人员位置监测数据进行备份,备份周期超过3个月的。
213071 系统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少于2年,不及时整改的。
213072系统的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少于2年,不及时整改的。
213073安全监控管理机构未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领导,不及时整改的。
213074未配备安全监控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213075未配足安全监控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213076未配足安全监控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的。
213077 安全监控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213078安全监控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213079未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查维修制度,进行作业的。
213080安全监控设备检查维修制度内容不完善,不及时整改的。
213081未建立安全监控管理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进行生产作业的。
213082安全监控管理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内容不完善,进行生产作业的。
213083安全监控设备不具备故障闭锁功能,进行生产作业的。
213084安全监控系统不具备风电闭锁功能,进行生产作业的。
213085安全监控系统不具备甲烷电闭锁功能,进行生产作业的。
213086安全监控设备未设置、未实现风电闭锁功能,进行生产作业的。
213087 安全监控设备未设置甲烷电闭锁功能,进行生产作业的。
213088安全监控设备未实现甲烷电闭锁功能,进行生产作业的。
213089监控主机发生故障,不能保证实现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进行生产作业的。
213090线缆发生故障,不能保证实现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进行生产作业的。
213091安全监控系统不具有断电功能,进行生产作业的。
213092安全监控系统不具有馈电状态监测功能,进行生产作业的。
213093安全监控系统不具有报警功能,进行生产作业的。
213094安全监控系统无实时上传监控数据功能,进行生产作业
的。
213095 配置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不符合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作原料气的甲烷标准气样浓度选用纯度低于99.9%的。
213096配置好的甲烷标准气样不确定度大于5%的。
213097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未按规定设置的。
213098甲烷传感器断电浓度未按规定设置的。
213099甲烷传感器复电浓度未按规定设置的。
213100甲烷传感器断电范围未按规定设置的。
213101 未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面或其回风流中,或掘进巷道长度大于1000m掘进巷道中部未设置甲烷传感器,仍进行生产作业的。
213102未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未设置甲烷传感器,仍进行生产作业的。
213103未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未设置甲烷传感器,仍进行生产作业的。
213104 未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未设置甲烷传感器,仍进行生产作业的。
213105未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类型,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未设置全量程或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仍进行生产作业的。
213106风流逆转时,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掘进工作面进风的分风口风向传感器,不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仍进行生产作业的。
213107未按规定设置风向传感器,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巷道回风流中未设置风速传感器,仍进行生产作业的。
213108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巷道回风流中的风速传感器,风速低于或者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不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仍进行生产作业的。
213109 风速低于或者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风速传感器不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仍进行生产作业的。
213110在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未设置风速传感器的。
213111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未设置压力传感器的。
213112 在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泵吸入管路中未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或压力传感器的。
213113在利用瓦斯时,未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的。
213114在矿井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未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的。
213115在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未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的。
213116在主要风门未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的。
213117主要风门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风门开关传感器不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未整改,进行生产作业的。
213118在甲烷电闭锁、风电闭锁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未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213119国有重点煤矿未实现与矿务局(公司)安全监控系统联网,仍进行生产作业的。
213120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未实现与县(市)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进行生产作业的。
213121未按规定设置监控分站,监控分站设置地点违反规定的。
213122未按规定设置监控分站,监控分站设置区域违反规定的。
213123 未按规定悬挂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距顶板(顶梁) 大于300mm,距巷壁小于200mm的。
213124未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两条回风巷未分别设置甲烷传感器的。
213125未按规定悬挂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距顶板
(顶梁)大于300mm,距巷壁小于200mm的。
213126不按规定安设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设置在前后10m 内有分支风流、有拐弯、有障碍、断面有变化、不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的。
213127未按规定设置烟雾传感器,巷道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
10m~15m处未设烟雾传感器的。
213128 未按规定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距顶板(顶梁) 大于300mm,距巷壁小于200mm的。
213129未按规定设置温度传感器,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流距离风流汇合口 10~15m 处未设温度传感器的。
213130未按规定设置温度传感器,机电硐室内未设温度传感器的。
213131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全,无模拟量实时曲线、历史曲线显示功能,在同一坐标上不能显示最大值、平均值、最小值等曲线,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213132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全,无开关量状态图、柱状图显示功能,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213133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全,无报表、曲线、柱状图、状态图、模拟图、初始化参数等召唤打印功能,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213134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全,无人机对话功能,未及时进行整改的。
213135安全监控系统人机对话功能不全,缺少功能,未及时进行整改的。
213136安全监控设备供电电源取自被控开关负荷侧,未取自被控开关电源侧,未及时进行整改的。
213137改接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或控制线,未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的。
213138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或控制线,未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的。
213139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未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213140断电控制系统未根据断电范围提供断电条件,未按规定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的。
213141未每月一次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调校、测试的。
213142 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未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调校的。
213143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未在设置地点调校的。
213144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的。
213145未按规定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调校周期超过15 天的。
213146未按规定测试甲烷电闭锁或风电闭锁功能,测试周期超过15天。
213147未按规定测试甲烷电闭锁或风电闭锁功能,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测试周期超过半年。
213148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未及时处理。
213149安全监控设备在故障期间,不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
213150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未填写故障记录。
213151 安排使用的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未每天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
213152 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未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矿值班员。
213153 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差大于允许误差时,未选取读数较大者为依据进行对照调校。
213154 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差大于允许误差时,未在8h内对
2种设备进行调校。
213155不按规定填写安全监控运行日志。
213156不按规定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
213157安全监控日报表未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
213158安全监控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调度室值班人员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未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
213159安全监控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调度室值班人员处未将理过程和结果记录备案。
213160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调校、维护及收发未由专职人员负责。
213161人员携带不符合要求的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入井,发放并使用的。
213162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未在地面试运行24h~48h便直接下井。
213163除甲烷以外的气体监控设备,未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
213164选用未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风速传感器的。
213165选用未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温度传感器的。
213166 不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检测仪器的。
213167 不按规定调校安全监控设备的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213168 设备机载断电仪甲烷传感器未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对照。
213169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设备机载断电仪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未采取安全措施,未在8h 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213170未按要求建立记录台帐及报表,缺记录台账或报表。
213171填报的安全监控日报内容不全,缺内容。
213172填报的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内容不全,缺内容。
213173填报的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内容不全,缺内容。
213174安全监控布置图未按规定标注,缺内容。
213175断电控制图未按规定标注,缺内容。
213176人为故意隔离甲烷传感器,采用塑料等材料包裹传感器致使其不能真实监测甲烷浓度。
213177 人为造成安全监控系统不能以地点和名称为索引进行存储和查询的违法行为。
213178将监控分站未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其距巷道底板小于300mm的违法行为。
213179将监控分站违反规定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
(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的违法行为。
213180 在井下下列地点不设置甲烷传感器:(1)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和回风隅角,高瓦斯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回风巷中部(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掘进巷道长度大于 1000m 时掘进巷道中部(3)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4)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5)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6)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7)煤仓上方、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8) 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9)井下临时瓦的违法行为。
213181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未在两条回风巷分别设置的违法行为。
213182在专用排瓦斯巷不设置甲烷传感器的违法行为。
213183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未设置甲烷传感器的违法行为。
213184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未设置甲烷传感器的违法行为。
213185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未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违法行为。
213186 掘进机未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违法行为。
213187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未设置风压传感器的违法行为。
213188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未设置风速传感器的违法行为。
213189甲烷传感器数据未传输至地面主机。
213190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在馈电传感器显示无电的状态下对甲烷传感器进行甲烷电闭锁功能测试。
213191延伸甲烷传感器线路时,删除安全监控系统故障闭锁功能。
213192采掘工作面正常期间未进行甲烷传感器调校,监控系统中加注“调校”字样,造成瓦斯超限报警短信发布功能失效。 213193整理监控线路、更换甲烷传感器等非调校甲烷传感器时,在安全监控系统中将相关甲烷传感器名称增加“调校”字样。
213194 对甲烷传感器使用 2.02%标准甲烷气样调校时,测量值稳定显示时间不足90s。
213195 未对地面监控中心站备用电源进行测试,电网停电后,不能保证备用电源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h。
213196电网停电后,井下监控系统分站备用电源连续工作时间不足2h,未及时更换。
213197人员下井未携带标识卡。
213198矿调度室值班员未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未填写运行日志。
213199有线调度通信系统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含安全栅),未采用矿用通信电缆直接连接,利用大地作回路。
213200井下必须设置的调度电话由井下就地供电。
213191井下必须设有调度电话经有源中继器接调度交换机。
213192 井下必须设有的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的中继器通信距离大于10km。
213193 井下中央变电所没有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或功能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
213194 采区变电所没有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或功能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
213195井下调度电话由井下就地供电的违法行为;
213196在粉尘浓度超过规定的作业环境,未开启防尘设施的;
213097井下掘进时,爆破前后未冲洗巷帮;
213098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或未使用降尘,仍进行割煤(矸)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