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防治水方面的一类违章作业行为:
221001 在茅口灰岩中或水害威胁区域施工,没有施工探水钻孔或探水钻孔长度、数量不够就进行掘进作业的;
221002 探放水钻进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突(透)水征兆,未立即停止钻进或拔出钻杆或其他严重操作不当行为的;
221003在有突(透)水征兆的区域内从事采掘作业而又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
221004不执行探放水措施的;
221005执行探放水措施弄虚作假的或违背原则的;
221006探放水钻孔数量或深度低于设计数量或深度的70%的;
221007施工探放水钻孔时,发现钻孔中有承压水喷出,拔出钻杆的(删除);
221007破坏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221008因主排水设备失修,致使排水系统不能正常排水的;
221009地测收尺人员或打钻收尺人员弄虚作假的;
221010擅自撤除有淹面危险地点的备用排水设备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防治水方面的二类违章作业行为:
222001探放水钻孔数量或深度低于设计数量或深度的80%的;
222002探放水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的;
222003施工探放水钻孔时,发现钻孔中有承压水喷出,不向矿调度汇报的;
222004石门揭煤未按措施规定施工地质孔的。
222005探放水作业班组长及现场作业人员未落实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掌握本岗位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并规范操作并在作业前进行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及安全确认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防治水方面的三类违章作业行为:
223001探放水钻孔数量或深度低于设计数量或深度的90%的;
223002探放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223003将设备、材料、浮矸、杂物堆放在排水沟内的;
223004水泵司机上岗睡觉的;
223005工作面遇断层等地质构造,施工队不及时汇报的;队技术员不到现场调查和制定书面过断层的专门技安措施的;
223006掘进工作面中、腰线未延伸到碛头的;
223007 在测量人员布设的导线点上悬挂物体或直接损坏导线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