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顶板管理方面的一类违章作业行为:
231001在空顶超过3个规定支护排、柱(间)距的面积下从事与支护或处理隐患无关作业的;
231002先回后支(撤后排基本支柱支设前排基本支柱);
231003擅自进入采空区的;
231004 在有严重冒顶危险的区域内从事与支护或处理隐患无关作业的(处理该隐患的除外);
231005采煤工作面在回柱放顶区10m范围内从事其它作业的;
231006从里往外或先底后顶或先帮后顶维修巷道的;
231007锚喷、锚网喷巷道,未按规定施工锚杆或挂网就喷浆的;
231008巷道支护隐蔽工程弄虚作假的,锚杆、锚索及锚固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或措施要求的;
231009作业规程中的巷道支护设计,未根据地质提供的地层综合柱状图以满足支护强度、设计锚杆、锚索长度的;
231010 综采工作面不及时拉移架,前梁未接顶或接顶不严密,连续5架或累计超过10架端面距﹥340mm的;
231011采煤工作面累计超过30根或连续超过10根支柱,排距或柱距超过设计及允许误差值的;
231012 采煤工作面绞接顶梁能够绞接,累计超过 30 根或连续超过15根不绞接使用的;
231013 规定穿鞋的软底工作面,基本支柱未穿鞋累计超过 30 根或连续超过15根的;
231014采煤工作面基本支柱、贴帮点柱、密集支柱、堆柱、丛柱、戗棚、戗柱等特殊支护累计缺15根(组)或连续缺6根(组)及以上的;
231015采煤工作面基本支柱迎山角大于5度或打成退山,全工作面累计超过30根或连续超过15根的;
231016采掘工作面连续出现5根或累计出现15根及以上断梁折柱不及时更换、处理的;
231017 采煤工作面使用漏液、失效支柱累计超过 20 根或连续超过7根的;
231018综采工作面支架连续5架或累计10架及以上出现咬架现象的;
231019掘进巷道累计超过10架(根)或连续超过6架(根)支架或锚杆、锚索间、排距超过设计及允许误差值的;
231020掘进或维修支护时,锚杆、锚索角度不合格累计超过10 根或连续超过6根的;
231021掘进或维修支护时,外露长度超过100mm的锚杆或外露长度超过300mm的锚索累计超过10根或连续超过6根的;
231022 安装的锚梁、托盘未紧贴巷帮岩面,累计超过 10 根或连续超过6根的;
231023违反过断层措施规定进行断层带支护作业的;
231024违反岔口支护措施规定进行岔口支护作业的;
231025 每月所进行锚杆和锚索拉力试验未全面覆盖当月所掘的锚杆、锚索支护巷道或资料弄虚作假的;
231026采煤工作面1人回柱,无人看安全的;
231027在空顶下作业的;
231028更换巷道支护,在拆除原有支护前,未加固邻近支护或未先替后换的;
231029更换巷道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也未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231030连续10根单体支柱未拴防倒绳的或拴的位置不当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顶板管理方面的二类违章作业行为:
232001在空顶超过2个规定支护排、柱(间)距的面积下作业的;
232002伞檐未处理或未采取措施,就在其附近作业的;
232003先回后支的(撤后排密集支柱支设前排基本支柱);
232004进入作业地点不敲帮问顶就开始从事其它工作的;
232005在有冒顶危险的区域内作业的(处理该隐患的除外);
232006锚喷、锚网喷巷道,锚杆或挂网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就喷浆的;
232007 综采工作面不及时拉移架,前梁未接顶或接顶不严密,连续3架或累计超过7架端面距﹥340mm的;
232008采煤工作面累计超过20根或连续超过7根支柱,排距或柱距超过设计及允许误差值的;泵站输出压力及采面初撑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32009 采煤工作面绞接顶梁能够绞接,累计超过 20 根或连续超过10根不绞接使用的;
232010采煤工作面基本支柱、贴帮点柱、密集支柱、堆柱、丛柱、戗棚、戗柱等特殊支护累计缺10根(组)或连续缺5根(组)的;
232011 规定穿鞋的软底工作面,基本支柱未穿鞋累计超过 20 根或连续超过10根以上的;
232012采煤工作面基本支柱迎山角大于5度或打成退山,全工作面累计超过20根或连续超过10根的;
232013采掘工作面连续出现4根或累计出现10根及以上断梁折柱不及时更换、处理的;
232014 采煤工作面使用漏液、失效支柱的累计超过 15 根或连续超过5根的;
232015综采工作面支架连续4架或累计8架及以上出现咬架现象的;
232016掘进巷道累计超过7架(根)或连续超过4架(根)支架或锚杆、锚索间、排距超过设计及允许误差值的;
232017掘进或维修支护时,锚杆、锚索角度不合格累计超过7 根或连续超过4根;
232018掘进或维修支护时,外露长度超过100mm的锚杆或外露长度超过300mm的锚索累计超过7根或连续超过4根的;
232019安装的锚梁、托盘未紧贴巷帮岩面,累计超过7根或连续超过4根的;
232020不严格按过断层措施规定进行支护作业的;
232021不严格按岔口支护措施规定进行支护作业的;
232022利用巷道支护锚、梁、网、索作支撑,起吊设备、材料的;
232023采高大于2m、倾角大于15º的综采工作面支架未使用防倒防滑装置的;
232023综采工作面支架未按规定安设压力显示仪表的;
232024一根锚杆或一根(一组)锚索未安装紧固完毕,从事下一根锚杆或锚索的打眼作业的;
232025巷道掘进、扩刷、维修不按循环进度随掘随支、随扩随支、随修随支的;
232026在安装不合格的前探梁(包括:吊环螺帽不满扣,前探梁位置不符合要求,前探梁未背紧等)下作业的;
232027支护的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不符合设计;
232028连续7根锚杆未达到设计扭矩值的;
232029连续7根单体支柱未拴防倒绳的或拴的位置不当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顶板管理方面的三类违章作业行为:
233001在空顶超过1个规定支护排、柱(间)距的面积下作业的;或有临时支护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33002 规定穿鞋的软底工作面,基本支柱未穿鞋累计达到 10 根或连续达到5根的;
233003采煤工作面累计超过10根或连续超过4根支柱,排距或柱距超过设计及允许误差值的;
233004 采煤工作面绞接顶梁能够绞接,累计超过 10 根或连续超过5根不绞接使用的(低于此数量的,按质量标准化附加考核办法规定处罚);
233005采煤工作面基本支柱、贴帮点柱、密集支柱、堆柱、丛柱、戗棚、戗柱等特殊支护累计缺6根(组)或连续缺2-3根(组)的;
233006采煤工作面基本支柱迎山角大于5度或打成退山,全工作面累计超过10根或连续超过5根的;
233007 综采工作面不及时拉移架,前梁未接顶或接顶不严密,连续2架或累计超过5架端面距﹥340mm的;
233008采煤工作面各工序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
233009采掘工作面连续出现2根或累计出现5根及以上断梁折柱不及时更换、处理的;
233010 采煤工作面使用漏液、失效支柱的累计超过 10 根或连续超过3根的;
233011 采煤工作面机风巷超前支护(及端头支护)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架设的;
233012采掘作业地点遇地质构造,未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仍继续作业的;
233013掘进巷道累计超过4架(根)或连续超过2架(根)支架或锚杆、锚索间、排距超过设计及允许误差值的;
233014掘进或维修支护时,锚杆、锚索角度不合格累计超过4 根或连续超过2根;
233015掘进或维修支护时,外露长度超过100mm的锚杆或外露长度超过300mm的锚索累计超过4根或连续超过2根的;
233016安装的锚梁、托盘未紧贴巷帮岩面,累计超过4根或连续超过2根的;
233017 采掘工作面及巷道维修地点无正规找顶工具的或找顶工具不齐的;
233018使用不合格的找顶工具找顶的;
233019危岩、活矸未找净,就在其下方作业的;
233020 安全员未将本队作业范围内,大于 0.2×0.2×0.4m3的顶、帮悬矸危岩找下,且又未采取支护措施的;
233021巷道岔口、断层构造带支护质量低劣的;
233022巷道挂口时,不对周围支护进行加固并采取保护措施就放炮的;
233023掘进碛头固棚器或临时前探梁安装不合格的;
233024架棚巷道不按规定背接顶、帮或安设撑木的;
233025用浮煤、浮矸背帮、背顶的;
233026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锚杆、梁、网、托盘、药卷等支护材料的;
233027巷道顶、帮危岩未找净就施工锚杆眼的;
233028巷道顶、帮危岩未找净就喷浆的;
233029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比例配制喷浆材料的;
233030将耙斗机导向轮挂在支架或支护锚杆上的;
233031采用锚网(喷)支护没有将网按规程措施规定下底的;
233032 掘进碛头底板以上第一排锚杆没有按规程措施规定施工,锚杆角度达不到要求的;
33033连续4根单体支柱未拴防倒绳的或拴的位置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