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其他管理方面的一类违章作业行为:
271001无措施处理煤仓及溜煤眼堵塞物的;
271002高空(高度超过2m)作业时未使用保险带(绳);
271003压力容器件未定期检测检验;
271004使用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件;
271005采购、发放和使用不合乎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71006矿山救护队执行救援任务,未按规定使用氧气呼吸器;
271007进入灾区的救护小队,指战员少于6人;
271008故意破坏防突、探放水“两把锁”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其他管理方面的二类违章作业行为:
272001压力容器超压、超温运行的;
272002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
272003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或未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就上岗的;
272004 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依照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272005移动防突、探放水“两把锁”位置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其他管理方面的三类违章作业行为:
273001未认真履行检查职责,造成压力容器故障漏检的;
273002进入施工场地(地面土建工程)不按规定着装的;
273003 土建工程施工中不按规定挂安全网或安全网不起作用的;
273004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合格证书上岗的;
273005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未经培训(未取得合格证);
273006未使用好防突、探放水“两把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