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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方面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23 09:41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一通三防 方面 纪律 行为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通三防”方面的一类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11001钻孔验收工程弄虚作假;

  311002防突钻孔施工弄虚作假;

  311003防突测定参数弄虚作假;

  311004瓦斯检查员对瓦斯超限作业不制止的;

  311005瓦检员责任区瓦斯超限、积聚、风机循环风,发现不立即汇报的;

  311006站岗人员擅自离开站岗位置的;

  311007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的;

  311008任何人在井下发现初期火灾,未采取直接灭火措施的;

  311009 揭煤期间地面总指挥或现场总指挥不到岗或中途脱岗的;

  311010石门揭穿严重突出煤层过程中的防突预测,矿井通风防突部门负责人不到监督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通三防”方面的二类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12001不按规定召开通风系统分析会的;

  312002不按规定组织通风专业查岗的;

  312003 瓦斯检查员对瓦斯超限作业制止不力,又不汇报的; 312004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进行“班中三汇报”的;

  312005 “一通三防”其它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12006揭煤放炮前,矿井通风部门未组织全面检查相关反向风门是否全部关闭的。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通三防”方面的三类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13001瓦斯检查员不在规定地点交接班的;

  313002不按规定佩带便携仪入井的;

  313003通风系统分析会会议纪要内容雷同的;

  313004不参加总工程师列会的;

  313005不按规定参加通风专业查岗的;

  313006瓦斯检查员在井下上岗期间,平躺休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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