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通三防”方面的一类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11001钻孔验收工程弄虚作假;
311002防突钻孔施工弄虚作假;
311003防突测定参数弄虚作假;
311004瓦斯检查员对瓦斯超限作业不制止的;
311005瓦检员责任区瓦斯超限、积聚、风机循环风,发现不立即汇报的;
311006站岗人员擅自离开站岗位置的;
311007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的;
311008任何人在井下发现初期火灾,未采取直接灭火措施的;
311009 揭煤期间地面总指挥或现场总指挥不到岗或中途脱岗的;
311010石门揭穿严重突出煤层过程中的防突预测,矿井通风防突部门负责人不到监督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通三防”方面的二类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12001不按规定召开通风系统分析会的;
312002不按规定组织通风专业查岗的;
312003 瓦斯检查员对瓦斯超限作业制止不力,又不汇报的; 312004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进行“班中三汇报”的;
312005 “一通三防”其它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12006揭煤放炮前,矿井通风部门未组织全面检查相关反向风门是否全部关闭的。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通三防”方面的三类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13001瓦斯检查员不在规定地点交接班的;
313002不按规定佩带便携仪入井的;
313003通风系统分析会会议纪要内容雷同的;
313004不参加总工程师列会的;
313005不按规定参加通风专业查岗的;
313006瓦斯检查员在井下上岗期间,平躺休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