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顶板管理方面的一类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31001综采工作面割煤后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移架的;
331002掘进工作面放炮后,不进行临时支护就交班的;
331003支柱(架)损坏不及时更换的。
331004不按规定开展矿压观测的;
331005矿压观测数据造假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顶板管理方面的二类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32001不按规定组织顶板专项(业)检查的;
332002不按规定安设矿压观测仪器仪表的;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顶板管理方面的三类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33001值班队干、班长进班作业前不备齐敲帮问顶工具的;
333002不按规定参加顶板专项(业)检查的;
333005矿压观测仪器仪表安装不合规范的;
333006矿压仪器仪表损坏不及时更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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